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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证柜交字第0940028526号 发布日期:2005-11-2 执行日期:2005-11-1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交字第0940028526号公告修正发布第9条条文;并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40144749号函及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金管证四字第0940149070号函 第9条 委托人于同一日等价成交系统交易时间及盘后定价交易,买进及卖出同一有价证券,不得互为相抵办理给付结算;但融资买进与融券卖出同一有价证券,得采资券相抵方式办理给付结算。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盘后定价交易买卖办法」 台湾当局 证柜交字第9400285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