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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零股交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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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5-10-28

执行日期:2005-12-1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交字第0940302133号公告修正发布第4、6、10、11、15条条文;删除第5、9条条文;并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三字第0940144370号函准予备查

第4条 零股交易买卖申报时间为下午一时四十分起至二时三十分止。

第5条 (删除)

第6条 本中心于申报截止前五分钟之时段内,实时揭示经试算成交价格后之未成交最高买进及最低卖出申报价格。

第9条 (删除)

第10条 零股交易每日升降幅度,适用本中心业务规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第11条 零股交易于申报截止后,即以满足最大成交量撮合成交原则撮合成交。

买卖申报之成交优先级依价格优先原则,同价位之申报,依计算机随机排列方式决定优先级。

证券商之申报买卖,应视当时委托状况为全部或部分成交。

第15条 本办法经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定期实施,修正时亦同。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零股交易办法」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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