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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九二)证柜债字第16851号 发布日期:2003-6-16 执行日期:2003-6-1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台财证二字第0920124571号函准予备查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九二)证柜债字第16851号公告修正发布第12条条文;并自即日起实施 第12条 证券商使用本系统买卖债券,其每日买卖净部位不得逾其准备金净值之六十倍,经中央银行核准之中央公债主要交易商,其每日买卖净部位不得逾其准备金净值之九十倍。但证券商最近一个月之自有资本适足比率有低于百分之二百者,其每日买卖净部位不得逾其准备金净值之二十倍。 前项准备金净值依证券商所缴存准备金之数额,以扣减风险值及加计买卖损益计算之。 证券商为中央政府公债发行前交易,对该债券买卖之净部位应符合业务规则第七十九条之一规定。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债券等殖成交系统买卖办法」 台湾当局 (九二)证柜债字第168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