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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证柜债字第0940005082号 发布日期:2005-3-8 执行日期:2005-3-1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债字第0940005082号公告修正发布第5、7、9条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二字第0940104852号函准予备查 第5条 计算机议价系统买卖断交易之交易时间为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三十分,附条件交易之交易时间为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三十分及下午二时至三时;比对系统之作业时间为下午一时三十分至四时。 本中心得于中央政府公债标售日配合该发行前公债之市场交易需要,延长前项计算机议价系统交易时间至下午四时。 第7条 证券商之买卖申报,应依本系统画面所列项目输入,经本系统接受后,即透过传输系统依序回报之。其修改时亦同。 本中心于每日下午一时四十分,统计当日各中央公债主要交易商于计算机议价系统对指针公债之买超部位,由本系统就该部位之一定比率以隐名、零利率、一个营业日到期为条件,申报附条件交易卖出。但中央公债主要交易商得修改申报利率;其已于营业处所议价卖出该期债券或为因应履约需求者,并得于下午二时前检具证明文件修改或删除卖出申报。 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输入之买卖申报,经本系统予以成交后,即透过传输系统依序回报成交资料。本中心得将计算机议价系统之最佳六笔买进与卖出报价及报价者名称,并同成交行情透过网际网络及信息厂商对外揭示。但证券商如采用隐名方式报价者,本中心将只对外揭示其报价信息。 前项信息厂商应依规定与本中心签订「供给使用交易信息契约」。 第9条 证券商使用计算机议价系统进行买卖断交易者,每笔买卖申报应先区分确定报价或参考报价,并依下列规定成交之: 一、买卖申报为确定报价者,经其它证券商确认成交后即行成交。 二、买卖申报为参考报价者,经其它证券商确认后,原报价之证券商得于二十秒内响应是否成交。原报价之证券商若确认成交者即行成交,确认不成交或超过二十秒仍未响应者,该笔报价视为不成交,本系统径行取消之,但其它证券商得于原报价之证券商响应是否成交前取消其确认。 证券商得向其它证券商询价,被询价之证券商所响应之买卖申报为确定报价。并依下列规定成交之: 一、询价之证券商对被询价之证券商所提供之买卖报价于二十秒内确认成交后即行成交。 二、被询价之证券商于询价之证券商确认成交前得取消其买卖报价。 证券商使用计算机议价系统进行附条件交易及本系统依第七条第二项所为之每笔买卖申报为确定报价,经其它证券商确认成交后即行成交。但下列情形无法成交: 一、个别期次债券之附条件交易未到期余额,累计超过该债券发行余额二分之一时,本系统将停止证券商对该期次债券买卖报价之确认成交。 二、单一证券商就个别期次债券之附卖回交易未到期余额,累计超过该债券发行余额十分之一时,本系统将停止证券商对该期次债券买卖报价之确认成交。 三、下午二时之后于本系统有附条件交易卖出报价之中央公债主要交易商,不得对该期次债券申报附条件交易买进,亦不得对其他证券商就该期次债券之附条件交易卖出报价为确认成交。 计算机议价系统每次成交以一交易单位逐一进行成交。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债券等殖成交系统买卖办法」 台湾当局 证柜债字第94000508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