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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4-12-10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九三)证柜上字第37057号公告修正发布第5、11-1条条文;删除第42~44条条文;原第45、46条条文修正递减为第42、43条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30154595号函准予备查 第5条 公开发行公司符合下列条件者得申请其股票登录为柜台买卖: 一、已由证券商与发行人签订辅导股票上柜或上市契约。 二、经二家以上证券商书面推荐并检送最近一个月对该公司之「财务业务重大事件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附表一)。惟应指定其中一家证券商系主办推荐证券商,余系协办推荐证券商。 三、在本中心所在地设有专业股务代理机构或股务单位办理股务。 前项第三款之股务单位,应经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其办理股务之人员与设备,皆已符合「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之规定。 二、其最近三年度皆无经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查核后,以书面提出改进意见,逾期仍未改善之情事。 证券业、期货业、金融业及保险业申请其股票为兴柜股票者,应先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同意函,本中心始予受理。第一项第二款之「检查表」,推荐证券商应逐月依其所列检查项目,取具相关资料以执行查核程序,并详实填具查核结果,连同相关工作底稿汇集成册。 第11-1条推荐证券商于其所推荐之兴柜股票柜台买卖期间,其与该股票之发行人订有辅导股票上市或上柜契约者,应按月依本准则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制作「检查表」妥善保存,本中心得不定期抽查之。 推荐证券商应于每月十日前将前项之「检查表」,以网际网络联机方式向本中心申报。 推荐证券商除依前项规定申报外,遇有「检查表」所列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立即以网际网络联机方式向本中心申报,另于申报日起五日内完成查核,并将查核结果以网际网络联机方式申报及正式发函检具相关资料向本中心通报。 第42条 经依本章规定处以违约金者,应于接到本中心通知后五日内向本中心缴纳违约金。 第43条 本准则报奉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本准则之附件奉本中心总经理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兴柜股票审查准则」 台湾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