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兴柜股票买卖办法」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5-5-4

执行日期:2005-5-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交字第0940011416号公告修正发布第33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二字第0940113539 号函

第33条 证券经纪商受托买卖兴柜股票应于成交日之次一营业日上午十二时前,制发买卖报告书,交由客户签章。但经客户签具同意书,得免办理签章,惟应于给付结算前,将受托买卖相关事项通知客户,并留存确认记录。

经纪商应于成交日次一营业日上午十二时前,以帐簿划拨方式向客户收取买进之价金或卖出之兴柜股票,但客户如为境外华侨及外国人者,得延至成交日后第一营业日下午六时;如因交易确认中,遇两地假日交错、电信中断或天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保管机构未收到给付结算指令或指令与成交报告不符之情况,可资证明者,经证券经纪商得以书面向本中心申报迟延给付结算,其卖出证券或买进、卖出证券价金相抵后之应付价金,得迟延至成交日后第三营业日下午六时。

前项经证券经纪商向本中心申报迟延给付结算在案者,客户就卖出证券或买进、卖出证券价金相抵后之应付价金,在成交日后第三营业日下午六时前,履行给付结算义务者或经证券经纪商申报错帐者,证券经纪商应即以书面向本中心申报撤销迟延给付结算之纪录;如未履行给付结算义务者,证券经纪商应即依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办理。

证券经纪商与推荐证券商完成给付结算后,应即以帐簿划拨方式对客户拨付买进之兴柜股票或卖出之价金。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兴柜股票买卖办法」
台湾当局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   下一条: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审查准则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款有关规定」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73.4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