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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九三)证柜债第01859号 发布日期:2004-2-2 执行日期:2004-2-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九三)证柜债第01859号公告修正发布第39、93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台财证二字第0920162098号函准予备查 第39条 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有价证券及经主管机关核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其情形特殊,不宜依本规则所定方式买卖时,其交易方法由本中心另行订定,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公告实施。 证券商为前项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广告及营业促销活动行为,应遵守本中心柜台买卖证券商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广告及营业促销活动行为规范办理。 第93条 证券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通知其限期补正或改善: 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四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之一、第二十八条之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之三、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之一第三项、第四十五条之二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十二条之一、第六十六条之二、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七十八条之一、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第九十二条之二之规定。 二、未依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二条第六项、第八十二条之一第四项、第八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之本中心所订格式为之者。 三、违反本中心其它章则、办法、作业程序、作业要点、公告、通函等有关规定。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 台湾当局 (九三)证柜债第18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