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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九三)证柜交字第31228号 发布日期:2004-10-26 执行日期:2005-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财专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九三)证柜交字第31228号公告修正发布第55条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三字第0930146439号函准予备查 第55条 股票之报价单位为一股,最低成交单位为壹仟股。其申报买卖之数量须为一交易单位或其整倍数。 前项申报买卖价格之最低单位每股市价未满十元者为一分,十元至未满五十元者为五分,五十元至未满一百元者为一角,一百元至未满五百元者为五角,五百元至未满一千元者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为五元。 股票每营业日成交价格之升降幅度,以涨或跌至当日参考价格百分之七为限,但升降幅度限度未满最小升降单位者,按最小升降单位计算。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 台湾当局 (九三)证柜交字第3122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