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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九三)证柜交字第29904号 发布日期:2004-10-8 执行日期:2004-10-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九三)证柜交字第29904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8-1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二字第0930144593号函准予备查 第28-1条证券商之内部人员委托买卖柜台有价证券,应依本中心柜台买卖证券商内部人员在所属证券商开户委托买卖有价证券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该办法由本中心另订之。 前项柜台买卖证券商之内部人员,系指下列人员: 一、证券商之董事、监察人及受雇人员。但法人董事、监察人限于法人本身及其代表人;证券商由金融机构兼营者,受雇人员为其证券部门人员。 二、前款人员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 台湾当局 (九三)证柜交字第299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