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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5-3-8 执行日期:2005-3-1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债字第0940005082号公告修正发布第40条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二字第0940104852号函准予备查 第40条 柜台买卖之交易时间,除另有规定外,其交易时间如下: 一、股票采等价成交系统者为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三十分;采营业处所议价者为上午九时至下午三时。 二、债券采等殖成交系统进行买卖断交易或固定收益证券交易系统者为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三十分;采等殖成交系统进行附条件交易者为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三十分及下午二时至三时;采营业处所议价者为上午九时至下午三时。 前项交易时间本中心认为必要时,或应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之建议,得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变更之。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 台湾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