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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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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中心证柜交字第0940020982号

发布日期:2005-8-12

执行日期:2005-8-1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交字第0940020982号函修正发布第35-1条条文;并自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八字第0940132053号函准予备查

第35-1条 经依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核准或完成登记之华侨及外国人买卖上柜公司股票、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或债券换股权利证书、股款缴纳凭证,如该等有价证券经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订有投资比例上限者,应透过本中心等价成交系统、巨额交易系统、盘后定价交易系统及零股交易系统为之。经依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核准或完成登记之华侨及外国人投资上柜公司股票、及以该股票为转换或交换标的之有价证券总额超过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所订比例者,本中心应停止各华侨及外国人对该有价证券之买入。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
台湾当局
中心证柜交字第940020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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