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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九三)证柜管字第21466号 发布日期:2004-8-3 执行日期:2004-8-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九三)证柜管字第21466号公告修正发布第12~14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30130654号函准予备查 第12条 证券商经营债券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应依主管机关发布之「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规定办理,并订定从事该项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处理程序或纳入既有之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处理程序,进行必要之风险管制与信息公开,同时须纳入既有之内部控制及内部稽核制度或实施细则中予以管控。 证券商于申请经营债券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前,应完成其内部控制与内部稽核制度之修订。相关之控制与稽核重点由本中心另订之。 第13条 证券商经营债券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应依主管机关「证券商管理规则」相关规定,计算承作交易部位之市场风险约当金额及交易对象风险之约当金额,以纳入证券商自有资本适足比率计算。 第14条 证券商经营债券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应依主管机关「证券商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财务会计准则第二十七号公报」、「财务会计准则第三十四号公报」及主管机关相关函令关于衍生性金融商品会计揭露之规定办理,并于财务报表本身或附注揭露该种交易之金额、交易性质与条件(至少包括该交易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可能之流动性风险,交易之现金流量,相关会计政策)等信息。 前项债券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相关会计处理分录由本中心另订之。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债券衍生性商品交易细则」 台湾当局 (九三)证柜管字第214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