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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中心证柜监字第0940020053号 发布日期:2005-8-16 执行日期:2005-8-1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监字第0940020053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3点条文及增订第4点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40126907号函准予备查 第2条 二、本中心业务规则第十二条之二第一项第十四款「依证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告并申报之最近期财务报告显示其长期股权投资净额(包括本身及子公司之长、短期股权投资)占其净值比率达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者」之适用,若上柜公司系属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金融业。 (二)保险业。 (三)投资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 (四)因配合政府政策,上柜公司暨其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达百分之一百之转投资公司(除当地法令限制者外),以项目函经本中心加具处理意见,并报奉主管机关核准者,其对该转投资公司直接及间接股权投资部分。 (五)对转投资事业持有之股份,属担任各该事业董事、监察人或设立时参与投资者。但转投资事业以投资为专业者不得计入。上柜公司依规定公告申报之财务报告显示其已达业务规则第十二条之二第一项第十四款所定之情事者,本中心得函请其即予改善(以一次为限),若其次一期财务报告显示仍未改善,本中心即依相关规定终止其上柜。 第3条 三、投资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最近期经会计师签证之合并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有本补充规定一、(一)、(二)及(三)款情事之一者,亦属符合本中心业务规则第十二条之二第一项第六款「公司营业范围有重大变更」之规定。 第4条 四、投资控股公司最近期经会计师签证之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其已达业务规则第十二条之二第一项第十五款所定之情事者,本中心得函请其即予改善(以一次为限),若其次一期财务报告显示仍未改善,本中心即依相关规定终止其上柜。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第十二条之二第一项之补充规定」 台湾当局 中心证柜监字第9400200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