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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第十二条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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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8-7

执行日期:2002-8-7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08月07日修正

第12-7条附认股权特别股及附认股权公司债之附属认股权存续期间届满或经行使完竣时,本中心得公告该附属认股权失效之公司债或特别股终止柜台买卖。

附属认股权失效之特别股欲柜台买卖者,应由发行人依本中心审查准则之规定重新申请,但附属认股权失效之特别股与发行人已在柜台买卖之特别股权利义务相同者,得合并为柜台买卖无须重行申请。

附认股权公司债于申请或申报柜台买卖时已向本中心表明附属认股权失效之公司债拟继续柜台买卖者无须重行申请柜台买卖。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第十二条之七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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