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3-15 执行日期:2002-3-15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03月15日修正第9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于每年度辅助贷款计画户数中,得保留一定比率提供特定对象申请,其比率不得超过该年度辅助贷款计画户数之十分之一。 前项特定对象系指经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定之身心障碍者、原住民、公共工程拆迁户、低收入户、荣民、三代同堂家庭、单亲家庭及参加购屋储蓄存款满二年,储存金额达参加存款当年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较低家庭标准之百分之三十者。 前项单亲家庭系指离婚满一年、丧偶或未曾结婚,且均育有未成年子女或子女已满二十岁仍在学或没有谋生能力而需照顾者。三代同堂家庭系指与直系亲属三代,设籍在同一户满一年者。 第10条 申请辅助贷款购置自用住宅者,应具备下列各款之条件: 一、年满二十岁,在当地设有户籍者。 二、与直系亲属设籍于同一户或有配偶者。 三、本人、配偶、户籍内之直系亲属及其配偶均无自有住宅。 四、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较低家庭标准者。 五、本人、配偶、户籍内之直系亲属及其配偶均未曾受政府辅助购(建)住宅者。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项第二款之限制: 一、年满四十岁无配偶者。 二、父母均已死亡,户籍内有未满二十岁或已满二十岁仍在学、身心障碍或没有谋生能力且均无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顾者。 因特殊需要,当地主管机关得报请内政部核准调整第一项之限制。 function go(db1,bs,anchor) { url = "../page/browseotherlaw.cbs?rid="+db1+"&bs="+bs+"&anchor="+anchor+"#go"+anchor; //var winname = window.open(url,"","height=600,width=700,status=no,toolbar=no,menubar=no,scrollbars=yes,location=no,resizable=yes"); var winname = window.open(url,"","height=600,width=700,status=no,toolbar=no,menubar=no,scrollbars=yes,location=no,resizable=yes"); winname.focus(); } 修正「辅助人民贷款自购住宅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条文 台湾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