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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环署废字第0930057464号 发布日期:2004-8-9 执行日期:2004-8-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废字第0930057464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5点条文及第2点条文之附件;并自即日起实施 二、申请应检附文件: (一)「废弃物回收清除处理业购置设备或技术投资抵减证明申请书」一式四联(如附件),于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环保署)事业废弃物申报网站(http//waste.epa.gov.tw)资料下载项下之窗体下载区下载。 (二)废弃物回收清除处理业应附文件: 1.废弃物清除业:?公司执照、营利事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文件影本?最新核发之清除许可证影本?经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主管机关审查通过之申请清除设备文件影本?向环保署切结购置设备为全新及未曾申请投资抵减之切结书(内容应注明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或车号等资料)。 2.废弃物处理业:?公司执照、营利事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文件影本?最新核发之处理许可证影本?经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主管机关审查通过之申请处理设备文件影本?向环保署切结购置设备为全新及未曾申请投资抵减之切结书(内容应注明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或车号等资料)。 3.废弃物清理业:?公司执照、营利事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文件影本?最新核发之清理许可证影本?经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主管机关审查通过之申请清理设备文件影本?向环保署切结购置设备为全新及未曾申请投资抵减之切结书(内容应注明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或车号等资料)。 4.应回收废弃物回收处理业:?公司执照、营利事业登记证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证明文件影本?最新登记之回收业、处理业登记证影本?执行回收、处理业务所需相关设备及用途说明?向环保署切结购置设备为全新及未曾申请投资抵减之切结书(内容应注明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或车号等资料)。 5.申请提升企业数字信息效能之设备者,得免检附经主管机关审查通过之申请清除、处理或清理设备文件。 (三)购置设备证明文件: 1.自行购置设备者: (1)购置国产设备:?买卖契约书或订购单影本?交货签收单影本?统一发票影本。 (2)购置国外设备:?海关核发之进口报单或注明运输工具到港日期之进口证明书影本?输入许可证、银行签发之信用状、D/P、D/A、结汇单或其它订购证明文件影本。 2.经由代理商、经销商或贸易商购置国外设备者:?买卖契约书或订购单影本?交货签收单影本?统一发票影本?海关核发进口报单影本。如经代理商、经销商或贸易商进口后有间接购置,另检附中间交易之统一发票影本。 3.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租赁公司购置设备者:?租赁公司与购置设备使用者所签订租赁契约书影本及统一发票影本?租赁公司与购置设备者交货签收单影本?国产设备供货商开立予租赁公司之统一发票或租赁公司进口国外设备之海关核发进口报单影本。经代理商、经销商或贸易商进口国外设备,另检附代理商、经销商或贸易商之海关核发进口报单及开立予租赁公司之统一发票影本(有间接购置,需另检附中间交易之统一发票影本)。 (四)购置技术证明文件: 1.买卖契约书影本。 2.统一发票或其它付款证明影本。 3.专用于设备之专利权或专门技术证明之中文说明相关资料影本。 (五)其它经指定文件者。 五、审查原则: (一)废弃物清理(含处理)业者,得于取得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主管机关核发同意设置文件,并于交货日之次日起六个月内先向环保署申请备案。但应于取得清理或处理许可证后始核发投资抵减证明文件。 (二)设备以多张合约书或输入许可证订购时,且分批交货,应于第一批设备交货日之次日起六个月内,就整厂或整批设备买卖契约书或订购单等相关资料影本,先向环保署申请核备,始得适用整厂或整批设备认定申请核发投资抵减证明文件。 (三)本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款所称提升企业数字信息效能之设备或技术界定如下: 1.通讯产品(含为达成语音通讯或数据通讯目的所需之产品,含有线客户端设备、无线客户端设备、网络接取设备等产品)。 2.企业内作为展示、会议、教育训练而购置之电视机、电视调谐器、电视变频器、电视墙屏幕、卫星接收系统、视讯接收机、电视视讯撷取卡及电视视讯设备或相关软件。 3.数字内容制作设备、剪辑设备、配音设备、音效设备、复制设备、摄影机、数字相机、数字内容制作之其它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或软体。 4.企业资源规划应用软件、执行企业资源规划应用软件之计算机设备 (主机、服务器、个人计算机及工作站)、有线或无线网络通讯设备、输入输出装置、储存装置及为导入企业资源规划之顾问服务。 (四)下列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1.研究发展用之仪器设备。 2.空调设备(维持机器、设备正常运转必备者除外)。 3.单独申请核发证明之模具、治具、夹具、量具、刀具、工具及更换或修护用零组件。 (五)投资抵减项目及款额之认定事项: 1.公司采购零组件或原材料自行组合者,得以其原料零组件认定。至于其它工资、运费等费用由税捐稽征机关按实际凭证核实认定。 2.公司自制之设备提供自用,以生产该设备之成本认定之。 3.本办法所称同一课税年度购置总金额达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上者,系指当年度全年分批购置设备或技术之成本总额达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上者,包括取得设备或技术之价款及因取得并为适于营业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费用(含进口关税、商港建设费、运费、安装费等),并取得合法凭证之金额。 4.安装设备所需之必要费用(如水电、土木工程、保险费、进口税捐、商港服务费、运费、安装费用及因购置设备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资产期间应付之利息费用等)应直接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认定。 5.申请投资抵减之设备或技术金额,以统一发票之净销售额(不含营业税)为准;自行购置国外设备,以进口报单之离岸金额为准。 修正「废弃物回收清除处理业购置设备或技术适用投资抵减申请须知」 台湾当局 环署废字第93005746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