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区县建设用地事务所: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我局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2]67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一、修改第五条为(拆迁估价委托)
  
  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拆迁人只能委托一家由被拆迁人或者拆迁当事人确定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与其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机构接受估价委托,应当核验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确定):
  
  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一般采取被拆迁人(即按照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公有房屋和私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及房屋所有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采取投票方式的,由估价机构向拆迁人提出估价意向,拆迁人应当如实将有估价意向的估价机构名单(不得少于5家)提供给被拆迁人,并组织被拆迁人在此范围内进行投票。根据投票结果,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得票数第一位的为拆迁基地的估价机构,第二位的为重新估价机构。拆迁人应当将投票结果进行公告。
  
  区县房地局应当对投票、抽签过程进行监督,并可以邀请区县监察委、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监督。
  
  三、第七条改为第八条(拆迁人义务),修改为:
  
  拆迁人应当如实向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需资料,协助估价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
  
  拆迁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未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估价失实或其他后果的,由拆迁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被拆迁人义务):
  
  被拆迁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配合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估价人员现场查勘):
  
  房地产估价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 拍摄被拆迁房屋状况的照片,有必要的可拍摄录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被拆迁人拒绝房地产估价人员实地查勘或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拒绝估价的处理):
  
  被拆迁人不提供资料、拒绝估价人员实地查勘,致使房屋估价无法进行的,估价机构可参照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估价。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抽样估价):
  
  对成片简屋、旧里及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委托估价机构做抽样估价报告。抽样估价样本比例不得低于同类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5%。 抽样估价结果明显低于被拆迁房屋所处区域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拆迁人应当将抽样估价的结果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估价机构可以不再出具分户估价报告;但被拆迁人要求对其房屋进行估价的,拆迁人应当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估价时点):
  
  房屋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分期实施的,以当期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房屋拆迁估价时点。
  
  房屋拆迁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包括延长期限)。
  
  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七条(公示及咨询),修改为:
  
  估价机构在向拆迁人出具估价报告前,应当将拆迁估价的初步结果向拆迁当事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包括分户估价报告)。拆迁人应当将分户估价报告送交被拆迁人。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十、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复估及重新委托估价),修改为: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估价报告或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估,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估的,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复估申请的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复估结论。估价机构调整估价结果的,还应向拆迁人出具调整后的估价报告并注明调整原因。
  
  拆迁当事人委托重新估价的,应当委托投票或者协商或者抽签确定的重新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委托人需支付估价费用,受托的重新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十一、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估价鉴定申请),修改为: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复估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复估结论或重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拆迁当事人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估价报告(包括复估结论、重估报告)。
  
  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专家委员会的鉴定工作,向专家委员会提供估价报告、估价技术报告及鉴定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十二、第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专家鉴定),修改为:
  
  专家委员会受理申请鉴定后,应当对相应估价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并在收到申请后的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
  
  经专家委员会鉴定,估价报告合法、规范、合理的,估价结果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估价报告不合法或者不规范或者不合理的,由专家委员会指定其中一家估价机构进行再估价。受指定的估价机构应在7日内出具再估价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再估价的结果无争议的,再估价结果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拆迁当事人对再估价结果仍有争议的,可以重新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出具鉴定意见。
  
  十三、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估价和鉴定收费),修改为:
  
  房屋拆迁估价费由委托估价的房屋拆迁当事人承担。
  
  房屋拆迁估价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经专家委员会鉴定,估价报告不合法或者不规范或者不合理的,鉴定费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经专家委员会鉴定,估价报告、重估报告都合法、规范、合理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估价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地资源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第十七条第(三)款改为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不履行估价技术咨询义务或者复估义务或重新估价义务的。
  
  十五、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估价报告多次被鉴定为不合法或者不规范或者不合理的;
  
  十六、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估价技术指导),修改为: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负责对房屋拆迁估价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文字和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区县建设用地事务所: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我局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2]67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一、修改第五条为(拆迁估价委托)
  
  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拆迁人只能委托一家由被拆迁人或者拆迁当事人确定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与其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机构接受估价委托,应当核验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确定):
  
  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一般采取被拆迁人(即按照市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公有房屋和私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及房屋所有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采取投票方式的,由估价机构向拆迁人提出估价意向,拆迁人应当如实将有估价意向的估价机构名单(不得少于5家)提供给被拆迁人,并组织被拆迁人在此范围内进行投票。根据投票结果,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得票数第一位的为拆迁基地的估价机构,第二位的为重新估价机构。拆迁人应当将投票结果进行公告。
  
  区县房地局应当对投票、抽签过程进行监督,并可以邀请区县监察委、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监督。
  
  三、第七条改为第八条(拆迁人义务),修改为:
  
  拆迁人应当如实向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需资料,协助估价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
  
  拆迁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未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估价失实或其他后果的,由拆迁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被拆迁人义务):
  
  被拆迁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配合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估价人员现场查勘):
  
  房地产估价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 拍摄被拆迁房屋状况的照片,有必要的可拍摄录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被拆迁人拒绝房地产估价人员实地查勘或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拒绝估价的处理):
  
  被拆迁人不提供资料、拒绝估价人员实地查勘,致使房屋估价无法进行的,估价机构可参照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估价。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抽样估价):
  
  对成片简屋、旧里及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委托估价机构做抽样估价报告。抽样估价样本比例不得低于同类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5%。 抽样估价结果明显低于被拆迁房屋所处区域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拆迁人应当将抽样估价的结果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估价机构可以不再出具分户估价报告;但被拆迁人要求对其房屋进行估价的,拆迁人应当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估价时点):
  
  房屋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分期实施的,以当期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房屋拆迁估价时点。
  
  房屋拆迁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包括延长期限)。
  
  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七条(公示及咨询),修改为:
  
  估价机构在向拆迁人出具估价报告前,应当将拆迁估价的初步结果向拆迁当事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包括分户估价报告)。拆迁人应当将分户估价报告送交被拆迁人。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十、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复估及重新委托估价),修改为: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估价报告或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估,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
  
  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估的,估价机构应当在收到复估申请的3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复估结论。估价机构调整估价结果的,还应向拆迁人出具调整后的估价报告并注明调整原因。
  
  拆迁当事人委托重新估价的,应当委托投票或者协商或者抽签确定的重新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委托人需支付估价费用,受托的重新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沪房地资权[2004]114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矿产资源规划中期评估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73.4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