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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地局,各地质灾害评估单位,各其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行为,我局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定(试行)》,并已通过了有关专家的审查,经审核,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技术规定与国土资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矛盾时,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沪房地资环[2003]3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