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本项指标旨在通过对进口料件申报情况的评估,验证进口料件申报的完整性与准确性,确保进口料件如实申报。 (二)评估指标:实际申报进口料件额占应申报进口料件额比值。 实际申报进口料件额占应申报进口料件额比值=实际申报进口料件额÷应申报进口料件额 以上实际申报进口料件额、应申报进口料件额均立足于同一本进料手册的前提下。 (三)评估方法 实际申报进口料件额与应申报进口料件额不一致,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进口料件申报不全或金额有误;2、申报补税边角余料过大;3、结转至其他手册的金额过大。4、进口料件转内销因素;5、其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第二十七条 对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参照《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的财务会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八条 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查看账目凭证的,应由主管税务部门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 第二十九条 发现纳税人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税务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向退税部门反馈。 第三十条 退税评估要有评估分析报告(见附表),建立工作底稿,并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对国家特准退税的单位和个人的退税评估,比照外贸企业或生产企业的退税评估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退税评估指标,将根据数据采集和系统支持情况,逐步实施。 附件: 退税评估分析报告 ┌────────┬─────────────────────┐ │企业海关代码││ ├────────┼─────────────────────┤ │ 纳税人名称 ││ ├────────┼─────────────────────┤ │评估项目││ ├────────┼─────────────────────┤ │所属时期││ ├────────┴─────────────────────┤ │ 发现问题及疑点 │ ├──────────────────────────────┤ ││ ││ ││ ││ ││ ││ ││ ├──────────────────────────────┤ │评估分析│ ├──────────────────────────────┤ ││ ││ ││ ││ ││ ││ ├──────────────────────────────┤ │ 评估结论及建议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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