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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出口退税评估中启用“福利企业供货评估”指标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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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出口退税评估中启用“福利企业供货评估”指标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为了加强本市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依据市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税进[2006]16号),市局决定在出口退税评估中正式启用“福利企业供货评估”指标,对本市外贸企业收购本市民政福利企业货物出口情况进行评估,并对相关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方法和流程规定如下:
  
  一、各税务分局通过税收征管系统(CTAIS)抽取各自管辖的民政福利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上报市局退税处(电子文档)。抽取方法如下:
  
  进入税收征管系统(CTAIS)后,首先进入“管理服务”,点击进入“核定与检验”,再点击进入“其他认定查询”,点击左下角“统计”,选中界面左面“认定类型:福利企业”、“认定内容:是”,点击右下角“查询”,则界面右面出现“其他认定明细查询”界面,包括“序号”、“纳税人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名称”字段数据。单击鼠标右键通过文件另存为功能即可将民政福利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以EXCEL格式进行导出。
  
  首次民政福利企业名单上报工作,各税务分局应于2006年7月20日前完成。今后民政福利企业如有新增,各税务分局应在税收征管系统(CTAIS)作相应维护后的当月底进行抽取并上报。
  
  二、市局退税处在下发的退税评估软件中增设“福利企业供货评估”模块,将各税务分局上报的福利企业名单合并汇总后导入退税评估软件,定期下发供各税务分局使用。
  
  三、各税务分局应对各自管辖的外贸企业收购本市民政福利企业货物出口并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按季进行评估,生成《“福利企业供货评估”情况明细表》(附件),在每季度结束后第二个月的10日前将评估结果上报市局退税处(电子文档)。
  
  首次“福利企业供货评估”的所属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各税务分局应于2006年9月10日前将本次评估结果报市局退税处。
  
  四、市局退税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各税务分局上报情况汇总整理,按民政福利企业主管征税的税务分局进行清分,将清分名单转交市局流转税处。
  
  五、市局流转税处在接到市局退税处转交的清分名单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清分名单(电子文档)下发给对应的主管税务分局。
  
  六、各主管税务分局在接到清分名单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对相关福利企业开具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货物的专用发票的稽核工作,如发现福利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已经享受了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则应及时追缴增值税税款,并对相应的福利企业进行处理(限期整改或取消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资格)。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清分名单后的45天内,将稽核结果(包括对部分企业的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局流转税处、退税处。
  
  八、“福利企业供货评估”完成的户次,不计入市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沪国税进〔2006〕19号)第五条规定的完成评估户次的统计。
  
  特此通知。
  
  附件:“福利企业供货评估”情况明细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福利企业供货评估”情况明细表
  
  上报单位: 评估期: 单位:人民币元至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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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专用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 │金额│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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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出口退税评估中启用“福利企业供货评估”指标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进[200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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