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香港汇丰物业有限公司自国内取得资产评估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汇丰物业有限公司对银行按揭固定资产进行估价取得的业务收入纳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罗发[1997]26号)收悉。香港汇丰物业有限公司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国内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由该行支付评估费用。对香港汇丰物业有限公司在国内从事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外,还应按照《关于外商承包工程、劳务作业或代购、代制设备原材料价款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补充通知》([88[财税外字第023号)的规定,对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不低于其业务收入10%的标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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