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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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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其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评估的纳税人范围
  
  (一)凡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本办法所称商贸企业,是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实际从事批发业务或批发零售兼营业务而以批发业务为主(批发业务销售额占全部应税销售额50%以上)的商品流通企业。
  
  (二)对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调整为十万元(不包括十万元)以下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从调整的当月起,对其暂停纳税评估,但需继续收集、整理其评估资料,待恢复使用十万元以上版专用发票后,再纳入纳税评估。
  
  二、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要求
  
  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要根据《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要求办理纳税申报(申报表及附表一式四份),同时还须增填《商贸企业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明细表》)。因使用的专用发票面额调整而暂停纳税评估的企业,纳税评估所需的申报资料照常提供。
  
  三、纳税评估内容中所使用的本地区平均税负率另行下达。各区局、分局需对被评估企业2001年度或2002年1-7月份的平均税负率进行核实,凡2001年度或2002年1-7月份平均税负率在1%以下的企业,均需进行进一步评析。
  
  四、本办法自2002年10月起执行;各区局、分局需在9月份内,通知纳入评估范围的纳税人,并辅导他们填写有关报表,进行正确的纳税申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略)
  
  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
  
  一、纳税评估的纳税人范围
  
  (一)凡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本办法所称商贸企业,是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实际从事批发业务或批发零售兼营业务而以批发业务为主(批发业务销售额占全部应税销售额50%以上)的商品流通企业。
  
  (二)对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调整为十万元(不包括十万元)以下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从调整的当月起,对其暂停纳税评估,但需继续收集、整理其评估资料,待恢复使用十万元以上版专用发票后,再纳入纳税评估。
  
  二、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要求
  
  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要根据《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要求办理纳税申报(申报表及附表一式四份),同时还须增填《商贸企业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明细表》)。因使用的专用发票面额调整而暂停纳税评估的企业,纳税评估所需的申报资料照常提供。
  
  纳税人在计征局前台申报后,将盖章后退回的两份《申报表》和《明细表》中的一份装入“纳税评估资料袋”,最后将“纳税评估资料袋”送申报管理科纳税评估资料受理窗口。
  
  三、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 市局流转税处负责全局增值税纳税评估的组织、领导,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任务和考核目标,并对各区局、分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区局、分局的税政科负责对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 纳税评估岗位的岗位设置
  
  为保证纳税评估工作能顺利进行,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及我市的实际情况,纳税评估工作共设置纳税评估资料受理传递岗等3个工作岗位。
  
  1、纳税评估资料受理传递岗,设在管理局申报管理科或其他前台窗口科室。
  
  2、纳税评估岗,设在各区局、分局(宝安、龙岗区局的基层分局)的管理科。
  
  3、评估检查岗,设在各区局、分局(宝安、龙岗区局的基层分局)的检查科。
  
  (三)纳税评估工作岗位的职责
  
  1、纳税评估资料受理传递岗
  
  (1)负责接受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并审核其资料的齐全性。
  
  (2)负责收集整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并向纳税评估岗位传递纳税评估资料,传递资料时需填写《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需要收集、整理的资料有: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附表(全套)
  
  ②《商贸企业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
  
  3、纳税评估岗
  
  (1)接受纳税评估资料受理传递岗传递来的纳税评估资料。
  (2)向金税工程认证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向金税工程报税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3)查询打印CTAIS中纳入评估企业的税款缴纳状况资料。
  
  (4)按照《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的规定,对纳税评估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并填制《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
  
  具体办法为将评估所需的数据从各报表登录到《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然后按照《计算表》中提供的计算公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填入评估结果栏,或将数据输入本办法所附《计算表》(EXCEL电子表格式),由电子表格自动得出评估结果。《计算表》的填表说明见本办法附件一《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计算方法》。
  
  (5)对评估指标有一项异常的商贸企业,进行评析。具体内容见本办法“五、评析内容”。
  
  (6)根据评析出的疑点问题,对确定的重点评估对象进行约谈,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明确纳税人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携带的有关资料,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对疑点举证说明情况,同时要求纳税人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约谈结束后需填写《约谈结果表》。
  
  (7)对不接受约谈,或经过约谈、自查后对疑点问题举证事实不清、逾期未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的纳税人,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2日内移交给评估检查岗位。
  
  (8)对评估检查岗和稽查部门(检查科)反馈的稽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与稽查部门(检查科)定期实施复评复查。
  
  (9)汇总、整理评估资料及档案,总结评估情况及发现的问题,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形成工作报告。
  
  4、评估检查岗位
  
  (1)根据纳税评估岗传递来的《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经主管局长批准,按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要求进行检查。
  
  (2)对经过评估检查认定不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评估检查岗位人员制作评估检查结论。
  
  (3)对经过检查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按我局有关对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管辖范围的划分规定由管理局、稽查局或其他相关税务机关分别处理。
  
  四、评析内容
  
  (一)销项税额分析
  
  对于《明细表》第10行销项税额“小计”大于申报的销项税额的,分析其有无漏报、迟报、隐匿收入的问题。主要从三方面分析:
  
  1、销售收入申报不实;
  
  2、错用税率;
  
  3、人为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其他情况
  
  (二)进项税额分析
  
  1、进项税额的构成是否合理。抵扣明细表中有海关完税凭证的,核实其有无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实际金额与抵扣数是否一致;抵扣明细表中有以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核实纳税人有无收购农产品业务,购进农产品业务的用途是什么,有无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2、抵扣明细表中的防伪税控电脑发票是否均经过认证,并且认证结果为相符。
  
  3、其他情况。
  
  (三)销售额变动分析
  
  分析销售额变动率与应纳税额变动率、销售成本变动率之间的配比关系。将销售额变动率横向与应纳税额、销售成本的变化比较,纵向与上年同期比较,差异幅度超过设定值的,应重点分析其有无销售不入帐或按规定应作视同销售的业务不计或少计销售等问题。
  
  进一步跟踪核实有无如下行为:
  
  1、销售收入不作销售记录,将销售收入改挂其他帐户等;
  
  2、对价外收费不计销售收入;
  
  3、对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改缴了营业税;
  
  4、对兼营行为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改缴了营业税;
  
  5、对以物易物、以旧换新、还本销售等特殊销售方式不报或少报销售额;
  
  6、对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后物隐瞒申报;
  
  7、对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的货物隐瞒申报;
  
  8、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冲减了销售收入;
  
  9、移送货物到外县(市)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不计销售收入;
  
  10、销售价格明显偏低;
  
  11、其他情况。
  
  (四)税负率变动分析
  
  重点分析纳税人经营情况是否发生较大变化,有无隐瞒销售收入、虚增进项的情况。
  
  隐瞒销售收入分析同上款“(三)销售额变动分析”,虚增进项重点分析如下:
  
  1、有无多抵进项税额
  
  ①有无将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申报扣税;
  
  ②有无将直接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申报扣税;
  ③有无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未按规定申报扣税;
  
  ④有无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前或免税期间的进项税额申报扣税;
  
  ⑤有无擅自扩大运输费用的范围;
  
  ⑥有无擅自扩大废旧物资收购金额的范围。
  
  2、有无不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①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有无不按规定转出当期进项税额。
  
  ②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有无不按规定转出当期进项税额。
  
  ③免税出口货物分摊的进项税额,有无不按规定转出当期进项税额。
  
  3、提前抵扣进项税额,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未入库或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付款等。
  
  4、其他情况
  
  (五)增值税缴纳情况分析,分析纳税人所申报的税额有无足额按期入库。
  
  五、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一)纳税评估资料受理传递岗每月申报期结束后3日内:
  
  1、严格审核商贸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的齐全性。
  
  2、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联同整套申报资料传递到纳税评估岗。
  
  (二)纳税评估岗位在《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上签字接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月的纳税评估工作,对纳税评估资料逐户进行指标分析,逐户进行指标分析,逐户填制《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并根据分析结果,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评估无问题(包括评估指标无异常和经过约谈举证无问题)的商贸企业,经科长批准后,将评估资料归档;
  
  2、根据《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分析表》结果,进一步进行案头审计,对仍存疑点的纳税人,2日内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同时发出《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明确纳税人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携带的有关资料,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对疑点举证说明情况;
  
  3、对不接受约谈,或经过约谈、自查后对疑点问题举证事实不清、逾期未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的纳税人,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经主管局长批准后,随附《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及其他评估资料,一并移交给评估检查岗。
  
  (三)评估检查岗在《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签字接收后,做如下处理:
  
  1、在30个工作日,对企业进行检查并将《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传递到纳税评估部门;
  
  2、按照稽查工作要求,对被移交的商贸企业做出稽查结论或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稽查结果及相关稽查资料(复印件)传递给纳税评估部门。
  
  3、根据管理局和稽查局对案件的管辖范围,将达到移交标准的案件,移交到市局稽查局查处。
  
  (四)月度终了,纳税评估岗位(一个科出一份)应对当月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分别形成以下工作报告:
  
  1、按月形成《增值税日常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对当月纳税评估户数、指标分析结果、移交稽查检查的户数、稽查部门反馈时间、稽查结果、稽查结果复评复查情况等情况进行总结。
  
  2、各区局、分局的税政科在《增值税日常评估工作总结报告》的基础上,按季度撰写《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对季度内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指标分析的一般规律、与征收、稽查部门工作衔接及日常征收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五)市局(流转税处)每季度对各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指标和标准另行制定),并在系统内通报。
  
  附件1:
  
  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计算方法
  
  (一)防伪税控开具的销项税额的分析
  
  1、《明细表》,第1行“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中的“税额”等于当期金税工程报税系统所采集的发票税额,不等于的属于异常。(报税系统中发票数据可通过在报税系统查询、打印的方式获得)
  
  2、商贸企业全部应税货物的销售均使用防伪税控开具专用,《明细表》第10行销项税额“小计”项目中“税额”应小于等于深圳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用)》,以下简称《申报表》,第1、4行的“税额”数合计,大于的属于异常。
  
  (二)防伪税控开具的进项税额的分析
  
  1、当期《明细表》第11行“期初已认证未抵扣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项目的“税额”数,应当等于上期《明细表》第16行“期末已认证未抵扣防伪税控发票数”项目的“税额”数,不等于的属于异常。
  
  2、当期《明细表》第12行“本期全部认证通过防伪税控发票”项目中“税额”数应等于当期金税工程认证系统所采集的认证通过的发票进项税额数,不等于的属于异常。(认证系统中的发票数据可通过在认证系统查询、打印的方式获得)
  3、《明细表》第(六)至(九)项的逻辑关系应符合下列公式,不符合的属于异常。
  
  第13行“当期申报抵扣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第11行“期初已认证未抵扣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
  
  第12行“当期全部认证通过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第16行“期未已认斑点未抵扣防伪税控发票”项目的“税额”数
  
  (三)进项税额构成分析
  
  检查纳税人的《申报表》附表11《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1、如果抵扣明细中有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核实纳税人有无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无则属异常;
  
  2、如果抵扣明细表中有以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核实纳税人有无收购农产品业务,无则属异常。
  
  (四)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1、累计应税 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光彩售额
  
  销售额变动率=————————————————————————×100%
  
  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
  
  2、 当月应税当月应税销售额-上月应税销售额
  
  销售额变动率=—————————————————————×100%
  
   上月应税销售额
  
  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或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超过50%的,属于异常。
  
  商贸企业没有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的,只分析其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有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的,可以不分析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
  
  (销售额=《申报表》1a+4a数据)
  
  (五)税负率差异幅度分析
  
   某企业税负率-本地区平均税负率
  
  税负率差异幅度=———————————————————×100%
  
   本地区平均税负率
  
   本年累计应纳税额
  
  企业税负率=—————————————×100%
  
   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
  
  本办法所称“地区”,系指深圳市内各区。
  
  税务率差异幅度低于负30%的,属于异常。
  
  (六)增值税缴纳情况分析
  
  通过CTAIS查询纳税人有无欠税,有的属于异常。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其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评估的纳税人范围
  
  (一)凡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本办法所称商贸企业,是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实际从事批发业务或批发零售兼营业务而以批发业务为主(批发业务销售额占全部应税销售额50%以上)的商品流通企业。
  
  (二)对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调整为十万元(不包括十万元)以下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从调整的当月起,对其暂停纳税评估,但需继续收集、整理其评估资料,待恢复使用十万元以上版专用发票后,再纳入纳税评估。
  
  二、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要求
  
  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要根据《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要求办理纳税申报(申报表及附表一式四份),同时还须增填《商贸企业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明细表》)。因使用的专用发票面额调整而暂停纳税评估的企业,纳税评估所需的申报资料照常提供。
  
  三、纳税评估内容中所使用的本地区平均税负率另行下达。各区局、分局需对被评估企业2001年度或2002年1-7月份的平均税负率进行核实,凡2001年度或2002年1-7月份平均税负率在1%以下的企业,均需进行进一步评析。
  
  四、本办法自2002年10月起执行;各区局、分局需在9月份内,通知纳入评估范围的纳税人,并辅导他们填写有关报表,进行正确的纳税申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略)
  
  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
  
  一、纳税评估的纳税人范围
  
  (一)凡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本办法所称商贸企业,是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实际从事批发业务或批发零售兼营业务而以批发业务为主(批发业务销售额占全部应税销售额50%以上)的商品流通企业。
  
  (二)对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调整为十万元(不包括十万元)以下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从调整的当月起,对其暂停纳税评估,但需继续收集、整理其评估资料,待恢复使用十万元以上版专用发票后,再纳入纳税评估。
  
  二、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要求
  
  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要根据《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要求办理纳税申报(申报表及附表一式四份),同时还须增填《商贸企业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一式四份,以下简称《明细表》)。因使用的专用发票面额调整而暂停纳税评估的企业,纳税评估所需的申报资料照常提供。
  
  纳税人在计征局前台申报后,将盖章后退回的两份《申报表》和《明细表》中的一份装入“纳税评估资料袋”,最后将“纳税评估资料袋”送申报管理科纳税评估资料受理窗口。
  
  三、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 市局流转税处负责全局增值税纳税评估的组织、领导,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任务和考核目标,并对各区局、分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区局、分局的税政科负责对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 纳税评估岗位的岗位设置
  
  为保证纳税评估工作能顺利进行,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及我市的实际情况,纳税评估工作共设置纳税评估资料受理传递岗等3个工作岗位。
  
  1、纳税评估资料受理传递岗,设在管理局申报管理科或其他前台窗口科室。
  
  2、纳税评估岗,设在各区局、分局(宝安、龙岗区局的基层分局)的管理科。
  
  3、评估检查岗,设在各区局、分局(宝安、龙岗区局的基层分局)的检查科。
  
  (三)纳税评估工作岗位的职责
  
  1、纳税评估资料受理传递岗
  
  (1)负责接受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并审核其资料的齐全性。
  
  (2)负责收集整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并向纳税评估岗位传递纳税评估资料,传递资料时需填写《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需要收集、整理的资料有: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附表(全套)
  
  ②《商贸企业增值税进销项税额明细表》
  
  3、纳税评估岗
  
  (1)接受纳税评估资料受理传递岗传递来的纳税评估资料。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2]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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