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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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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集中脱产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管理,检验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班质量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培训班主办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培训主办方)、承办培训班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承办方)在学员参与下,依据培训目标和培训相关信息,采取一定方法对培训的质量和效益进行客观评议和估价,进而改进和完善培训的工作。

  第三条  培训主办方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培训承办方配合培训主办方实施评估。学员是评估信息的主要来源,应积极参与评估。

  第四条  评估的目标是,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检查培训相关工作,掌握培训班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督促改进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评估遵循严谨求实、客观公正,遵循规律、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注重实效,以评促改、重在提高的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指导性与操作性相结合。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举办的5天以上各类培训班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质量评估。对培训时间较长、投入较大的重点班次应当进行重点、全面评估。

第二章 评估的内容和指标


  第七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分项测评、总体评价和相关工作检查等。

  第八条  分项测评是对培训各环节的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培训方案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目标定位、计划安排、课程设置等。

  (二)对培训教学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师资水平、教学方法、教材资料等。

  (三)对培训管理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人员配备、组织运行、管理水平及有无乱收费情况等。

  (四)对培训保障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住宿情况、伙食情况、服务情况等。

  (五)对培训效果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获取知识、分享经验、促进工作等。

  总体评价是对培训总体满意度的评估。

  第九条  分项测评和总体评价均按优、良、中、差4个测评等级评定。

  第十条  相关工作检查是对培训中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情况的检查。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文书档案、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经费使用管理等。

  第十一条  评估内容、测评指标和检查项目可根据培训工作需要调整补充。

  第十二条  培训承办方在配合培训主办方实施评估的同时,要细化教学评估,主要针对课程设置、教师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学员反应等方面进行评估,具体内容和指标体系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对培训质量和效果的跟踪、延伸评估,特别是对学员回到工作岗位后工作能力、工作绩效改变情况的深层次评估。

第三章 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评估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派出评估人员。培训班结束前(30天以上的培训班可增加中期评估),由培训主办方派出评估人员前往培训承办方实施评估。

  (二)组织问卷调查。评估人员向学员发放测评问卷,学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测评问卷。问卷调查对象为培训班全体学员,收回有效问卷数应不少于参训学员总人数90%。《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测评问卷》见附件1。

  (三)召开学员座谈会。由评估人员随机确定参加座谈会学员名单,人数一般不少于参训学员总人数25%。学员座谈会由评估人员直接组织,培训承办方人员回避。座谈会主要了解学员收获、感受、意见和建议等,必要时可个别走访。对学员反映的重大问题,应组织专项调查。

  (四)进行相关检查。评估人员依照检查项目,检查培训实施有关工作,以写实方式逐项填写检查情况。《税务系统培训班相关工作检查表》见附件2。

  (五)汇总和处理信息。由评估人员汇总、统计评估问卷和相关检查获取的各类信息。分项评价中各项评估指标各级次评估值和总体评价各级次评估值,均以评价率(选票数与参加测评总人数之比)表示。对学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应逐条整理、归纳、汇总。《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测评问卷汇总表》见附件3。

(六)提交评估报告。由评估人员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班背景情况、实施概况、评估实施情况、评估的结果(陈述及图示)及定量和定性分析、评估的结论及相关建议等。

  第十五条  培训承办方开展教学评估的办法和程序自行确定。教学评估情况应以文字方式报告培训主办方。

第四章 评估结果的反馈与应用


  第十六条  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档案。税务总局建立承担税务总局培训任务的有关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档案。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本单位所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评估档案。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建立教学评估档案。

  第十七条  建立评估结果反馈机制。评估结果是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每次评估结束后,培训主办方应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培训承办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培训承办方要认真分析、研究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改进完善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学员反应较好、培训质量较高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各级税务机关在培训任务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及相关政策支持。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由培训主办方或培训承办方主管部门督促培训承办方改进完善。对改进效果不明显或出现严重违反上级培训工作有关规定的,可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必要时可限制甚至取消其承办培训班资格。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训质量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培训计划、完善培训项目、确定培训机构,并对所属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二十条  培训主办方要认真组织实施评估,客观公正评价,并及时反馈评估结果,督促、监督培训承办方完善相关工作,不得随意简化评估或不评估。

  第二十一条  培训承办方要积极配合、支持培训主办方开展评估工作,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所有评估参与者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真实情况、做出客观评价,不得打人情分或报喜不报忧。

  

  附件1

  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测评问卷

  (此问卷由学员无记名填写)

  培训班名称:     培训机构:

  填写说明:请学员根据自己的真实感受,在每项“测评指标”右侧你认为恰当的“测评刻度”下空格内打“√”,每项只得选一个刻度,多选无效。

  

测 评 指 标

测 评 刻 度

优

良

中

差

分 

 

项

 

评

 

价

方案

目标定位

 

 

 

 

计划安排

 

 

 

 

课程设置

 

 

 

 

教学

师资水平

 

 

 

 

教学方法

 

 

 

 

教材资料

 

 

 

 

管理

人员配备

 

 

 

 

组织运行

 

 

 

 

管理水平

 

 

 

 

保障

住宿情况

 

 

 

 

伙食情况

 

 

 

 

服务情况

 

 

 

 

效果

获取知识

 

 

 

 

分享经验

 

 

 

 

促进工作

 

 

 

 

总 体 评 价

 

 

 

 

有无乱收费

有

 

有乱收费具体情况

 

无

 

具体意见 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制表

  

  附件2

  税务系统培训班相关工作检查表

  (此表由评估人员填写)

  培训班名称: 起止时间:

  培训班主办单位: 培训机构名称:

  

检 查 项 目

检 查 情 况

文书档案

1

培训需求调查有关材料

 

2

项目设计策划有关材料

 

3

教学计划、工作安排有关材料

 

4

教案、讲义

 

5

学员手册

 

6

学员学籍档案

 

7

培训课程及教师评估考核制度

 

8

项目评估、总结,课程及教学评估报告

 

教学管理

9

教学计划落实情况

 

10

规定课时完成情况

 

11

执行总局不准组织与课程教学无关活动规定情况

 

学员管理

12

学员注册登记情况

 

13

班委会等学员组织建立情况

 

14

班主任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

 

15

学员课堂管理措施

 

16

学员课外管理措施

 

经费使用

17

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

 

18

用于教学及用于食宿经费比重

 

19

执行总局培训班收费规定情况

 

其他

20

 

 

21

 

 

22

 

 

结论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制表

  

  附件3

  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测评问卷汇总表

  (此表由评估人员汇总填写)

  培训班名称: 培训机构:

  培训人数: 参加测评人数: 参加测评人数占培训人数%:

  

测 评 指 标

测 评 结 果

优

良

中

差

票数

%

票数

%

票数

%

票数

%

分

 

项

 

评

 

价

方案

目标定位

 

 

 

 

 

 

 

 

计划安排

 

 

 

 

 

 

 

 

课程设置

 

 

 

 

 

 

 

 

本环节平均评价率

 

 

 

 

 

 

 

 

教学

师资水平

 

 

 

 

 

 

 

 

教学方法

 

 

 

 

 

 

 

 

教材资料

 

 

 

 

 

 

 

 

本环节平均评价率

 

 

 

 

 

 

 

 

管理

人员配备

 

 

 

 

 

 

 

 

组织运行

 

 

 

 

 

 

 

 

管理水平

 

 

 

 

 

 

 

 

本环节平均评价率

 

 

 

 

 

 

 

 

保障

住宿情况

 

 

 

 

 

 

 

 

伙食情况

 

 

 

 

 

 

 

 

服务情况

 

 

 

 

 

 

 

 

本环节平均评价率

 

 

 

 

 

 

 

 

效果

获取知识

 

 

 

 

 

 

 

 

分享经验

 

 

 

 

 

 

 

 

促进工作

 

 

 

 

 

 

 

 

本环节平均评价率

 

 

 

 

 

 

 

 

总 体 评 价

 

 

 

 

 

 

 

 

有无乱收费

 

票数

%

具体情况

 

有

 

 

无

 

 

填写 说明

①“票数”为选择某项测评指标某级测评刻度人员总数。

②“%”为“票数”占参加测评人数之比,为某一测评指标某一测评刻度的单项评价率。 ③“本环节平均评价率”为单项评价率的算术平均值。 

④“具体意见和建议”和有关座谈会情况另页归纳汇总。



  填表人签名: 填表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制表

  

  

  
  
  

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集中脱产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管理,检验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班质量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培训班主办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培训主办方)、承办培训班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承办方)在学员参与下,依据培训目标和培训相关信息,采取一定方法对培训的质量和效益进行客观评议和估价,进而改进和完善培训的工作。

  第三条  培训主办方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培训承办方配合培训主办方实施评估。学员是评估信息的主要来源,应积极参与评估。

  第四条  评估的目标是,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检查培训相关工作,掌握培训班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督促改进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评估遵循严谨求实、客观公正,遵循规律、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注重实效,以评促改、重在提高的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指导性与操作性相结合。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举办的5天以上各类培训班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质量评估。对培训时间较长、投入较大的重点班次应当进行重点、全面评估。

第二章 评估的内容和指标


  第七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分项测评、总体评价和相关工作检查等。

  第八条  分项测评是对培训各环节的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培训方案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目标定位、计划安排、课程设置等。

  (二)对培训教学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师资水平、教学方法、教材资料等。

  (三)对培训管理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人员配备、组织运行、管理水平及有无乱收费情况等。

  (四)对培训保障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住宿情况、伙食情况、服务情况等。

  (五)对培训效果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获取知识、分享经验、促进工作等。

  总体评价是对培训总体满意度的评估。

  第九条  分项测评和总体评价均按优、良、中、差4个测评等级评定。

  第十条  相关工作检查是对培训中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情况的检查。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文书档案、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经费使用管理等。

  第十一条  评估内容、测评指标和检查项目可根据培训工作需要调整补充。

  第十二条  培训承办方在配合培训主办方实施评估的同时,要细化教学评估,主要针对课程设置、教师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学员反应等方面进行评估,具体内容和指标体系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对培训质量和效果的跟踪、延伸评估,特别是对学员回到工作岗位后工作能力、工作绩效改变情况的深层次评估。

第三章 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评估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派出评估人员。培训班结束前(30天以上的培训班可增加中期评估),由培训主办方派出评估人员前往培训承办方实施评估。

  (二)组织问卷调查。评估人员向学员发放测评问卷,学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测评问卷。问卷调查对象为培训班全体学员,收回有效问卷数应不少于参训学员总人数90%。《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测评问卷》见附件1。

  (三)召开学员座谈会。由评估人员随机确定参加座谈会学员名单,人数一般不少于参训学员总人数25%。学员座谈会由评估人员直接组织,培训承办方人员回避。座谈会主要了解学员收获、感受、意见和建议等,必要时可个别走访。对学员反映的重大问题,应组织专项调查。

  (四)进行相关检查。评估人员依照检查项目,检查培训实施有关工作,以写实方式逐项填写检查情况。《税务系统培训班相关工作检查表》见附件2。

  (五)汇总和处理信息。由评估人员汇总、统计评估问卷和相关检查获取的各类信息。分项评价中各项评估指标各级次评估值和总体评价各级次评估值,均以评价率(选票数与参加测评总人数之比)表示。对学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应逐条整理、归纳、汇总。《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测评问卷汇总表》见附件3。
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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