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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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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发[2002]8号

发布日期:2002-1-22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以下简称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是指: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实际从事批发业务或批零兼营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

  二、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须在2002年1月底以前,申报其在2001年12月底前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有多少尚未抵扣。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2年2月28日前核实完毕,按附表要求进行统计,逐级汇总,于2002年3月20日前上报省局,不得延迟。(报表格式见附件)

  三、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应按《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的规定设立岗位,将“纳税评估受理岗位”、“纳税评估传递岗位”设在征收部门,“纳税评估岗位”设在管理部门。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搞好培训工作。各市、州、县局要对纳税评估有关岗位的人员进行培训,做到不培训,不上岗。

  五、为掌握纳税评估工作情况,请各地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按月形成《增值税日常评估工作总结报告》,于次月5日前上报省局。其中,对移交稽查查补税款在十万元以上的(含十万元)纳税评估个案,要将纳税评估详细资料及相关稽查资料一并上报。

  六、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商贸企业应在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税收专用缴款书》,只报送复印件。

  七、税负率差异幅度分析中的“本地区平均税负率”由市、如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省局备案。

  八、纳税评估所需的表格,由各县区局按照总局文件规定的样式自行印制,省局不再统一印制。

  纳税评估是一项新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抓好学习,精心安排,落实岗位及人员,并做好纳税评估企业的宣传工作,确保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发[2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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