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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中涉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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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1999]142号

发布日期:1999-4-15

绵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制后资产评估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绵国税发[1999]21号)收悉。现对改制企业资产重估后流动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改制企业流动资产评估后由于非常损失导致实物量和价值量减少的,应按上述规定转出其进项税额。如果是因为市场价格变动引起流动资产价值发生变化的,无论现值低于还是高于原值的部分,其进项税额均不再作调整。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中涉税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川国税函[1999]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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