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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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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健康教育中心: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为有序、规范开展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为保证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工作有序、规范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是指在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一定典型性和示范借鉴作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包括各行政县、县级市、市辖区和旗等,特殊行政区域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工作周期为5年。2011年为部署建设期。2012年-2013年,每年5月底前为申报推荐期,6-10月为评估复核期,11-12月为公示命名期。2014年-2015年为巩固推广期。

  第四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已被命名为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并自评达到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标准的县(市、区),经所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

  1.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申报表(见附件1,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原件,一式3份);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评报告及自评结果等材料;

  3.获得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命名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推荐遵循择优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县(市、区)的评估工作,从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有代表性的县(市、区)向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提出推荐意见。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

  推荐材料包括:

  1.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推荐表(见附件2,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原件,一式3份);

  2. 本辖区国家级卫生应急示范县(市、区)建设整体规划、实施方案(复印件);

  3.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国家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评估情况、专家评估意见、评估结果等材料(复印件);

  4.所推荐县(市、区)的申报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六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审核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申报推荐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出具受理复核报告,并报送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同时负责复核资料的准备、收集和汇总工作。

  第七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复核工作由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组织。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组建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复核工作专家组。专家组由卫生应急领域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每次从专家组中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复核工作组,对受理复核的推荐县(市、区)开展复核工作。

  复核工作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单位、现场考评、综合评分、反馈意见等。复核工作组根据《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的要求,对照《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复核表》进行现场考评,得出综合评分,并将初步复核结果及复核意见向当地进行反馈。现场复核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工作组应当在复核工作结束1个月内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复核报告、复核结果和复核意见等书面材料。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向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提交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议名单及复核工作相关材料。

第八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确定采取公示制度。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将拟命名“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名单,在卫生部网站上进行为期2周的集中公示。

  对有争议的县(市、区),由属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将派遣调查组进行核实。

  第九条  卫生部对达到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标准的申报县(市、区)予以命名,并授予“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标识。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每年向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通报命名结果并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和巩固推广。

  获得命名的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要加强自身管理,并不断巩固成效,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地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对在检查中发现不再符合示范县(市、区)标准的县(市、区),并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批准撤销其示范县(市、区)称号并予以公布。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进行抽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辖区内推广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经验和做法,扩大示范效应。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经验和模式。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要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申报表

  2.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推荐表

  

  附件1: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申报表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

  申报表

  


  申报县(市、区)名称:   (省)

   (市)

    (县、市、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编制

  二○一二年

  


  

  

  

申报县(市、区)

 

联系单位

 

联系单位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通讯地址

 

邮编

 

申报县(市、区)自评情况

县级卫生行政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县级人民政府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推荐表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

  推荐表

  


  被推荐县(市、区)名称: (省)

    (市)

    (县、市、区)

  推荐单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填表时间:年 月 日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编制

  二○一二年

  


  

  

  

被推荐县(市、区)

 

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通讯地址

 

邮编

 

被推荐县(市、区)是否是省级卫生应急示范县

 

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评估情况

 

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健康教育中心: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为有序、规范开展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为保证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工作有序、规范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是指在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一定典型性和示范借鉴作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包括各行政县、县级市、市辖区和旗等,特殊行政区域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工作周期为5年。2011年为部署建设期。2012年-2013年,每年5月底前为申报推荐期,6-10月为评估复核期,11-12月为公示命名期。2014年-2015年为巩固推广期。

  第四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已被命名为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并自评达到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标准的县(市、区),经所属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

  1.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申报表(见附件1,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原件,一式3份);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评报告及自评结果等材料;

  3.获得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命名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推荐遵循择优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县(市、区)的评估工作,从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有代表性的县(市、区)向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提出推荐意见。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

  推荐材料包括:

  1.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推荐表(见附件2,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原件,一式3份);

  2. 本辖区国家级卫生应急示范县(市、区)建设整体规划、实施方案(复印件);

  3.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国家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评估情况、专家评估意见、评估结果等材料(复印件);

  4.所推荐县(市、区)的申报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六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审核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申报推荐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出具受理复核报告,并报送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同时负责复核资料的准备、收集和汇总工作。

  第七条  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复核工作由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组织。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组建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复核工作专家组。专家组由卫生应急领域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每次从专家组中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复核工作组,对受理复核的推荐县(市、区)开展复核工作。

  复核工作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单位、现场考评、综合评分、反馈意见等。复核工作组根据《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的要求,对照《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复核表》进行现场考评,得出综合评分,并将初步复核结果及复核意见向当地进行反馈。现场复核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工作组应当在复核工作结束1个月内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复核报告、复核结果和复核意见等书面材料。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向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提交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议名单及复核工作相关材料。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办应急发[20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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