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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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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现将《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一日

  
  附件1: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卫生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卫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卫生系统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工作方针和卫生工作、科技发展趋势及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医疗卫生科学技术及卫生管理的前沿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构建高水平实验技术平台。其目标是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促进医疗卫生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和促进人民的健康。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作为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医药卫生机构和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的科研平台,应当列入所在机构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的计划。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并接受卫生部的评估和考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卫生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编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审批重点实验室的立项、重组和撤销;
  
  (四)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五)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六)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与考核。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实验室(不包括卫生部直属单位所属的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辖区内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计划,并列入本地区医学发展总体规划;
  
  (二)组织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编报计划任务书和验收申请书;
  
  (三)监督指导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
  
  (四)落实重点实验室项目建设、运行、开放基金的经费;
  
  (五)对重点实验室的人员和组织结构进行审核。
  
  第八条 卫生部直属单位对其所属单位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依托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科教、人事、财务等多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为重点实验室提供运行及开放经费、后勤保障支持及其他相关条件;
  
  (三)在资源分配上给予必要的扶持,特别是在人事和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负责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五)抓好重点实验室能力和质量建设,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卫生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卫生部。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设立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立项评审、批准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批准运行、考核评估、调整等。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在所属研究领域居国内领先水平,具有明显的特色,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具有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二)有一个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具创新意识的领导集体,有在国内外具有科技竞争力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批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有创新能力的研究人员,有一套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体系。
  
  (三)具有合理面积的研究场所和较好的研究条件。重点实验室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卫生管理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重点实验室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一般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卫生管理领域的重点实验室除外)。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的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重点实验室运行与开放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级、国家级重点学科,并有3年以上的运行时间。
  
  (六)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符合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与总体布局的要求。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单位(不包括卫生部直属单位)申请重点实验室,应当由依托单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函及《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卫生部。
  
  卫生部直属单位申请重点实验室,应当由依托单位向卫生部直属单位提交申请函及《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1)。 卫生部直属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卫生部。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实验室,由卫生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立项建设。专家组一般由7-9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获批准的《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开展工作。依托单位应每年向卫生部报告进展情况,并作为评价建设状况与验收的依据。建设期限内重点实验室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重点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卫生部核准。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建设完成后应向卫生部申请验收。验收申请应在建设期满前半年向卫生部报送《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附2)。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半年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对提出验收申请者,卫生部应根据建设完成的情况确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对同意进行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卫生部应组织专家组到现场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依托单位人员和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现场验收程序为: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专家组实地考察,提问和答辩,专家组讨论并通过验收意见书。专家组应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验收申请书及实际状况,对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向、研究能力和水平、人才培养能力、实验及仪器设备条件、开放运行和管理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学术委员会组成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分为三种:通过验收、建议整改、未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对于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由卫生部批准正式开放运行,同时正式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成员。对于建议整改的重点实验室,由卫生部书面通知申请者整改理由及整改要求,申请者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卫生部提出再次验收的申请。对不予批准的重点实验室,由卫生部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利用现代管理技术与信息技术,努力探索新型、高效的科研管理形式,构建开放的科研与人才培养的信息平台。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根据医药卫生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的实际运行绩效,卫生部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可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调整、撤销等。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确实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应当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经依托单位同意,按程序报卫生部核准。
  
  第五章 运行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所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部直属单位审核,卫生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高学术水平的学科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3)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实验室主任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实验室主任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安排,审批开放性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委员应具有正高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中青年委员不少于1/3。委员任期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应不少于1/3。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固定研究人员一般不少于20人,由实验室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实验室主任可聘请流动研究人员参与课题研究。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需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经费和开放课题。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开放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统管,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具体管理,主要用于课题(包括开放课题)的研究、新研究方向的启动、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与维护、研究人员的绩效奖励及其他业务活动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相应重点实验室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研究内容的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相应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完成卫生部委托的各项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重点实验室不得设立实体和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如需发布其承办的卫生部重大调查报告、研究课题或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卫生领域信息和科研成果的,事先应当征求卫生部有关业务司局和办公厅意见,做出宣传计划进行宣传,防止新闻资源的浪费或被歪曲、误解。未经审核批准,不得以卫生部名义或卫生部课题组名义对外发布重要信息。如需以个人名义对外公布,必须声明属个人学术观点,责任自负。
  
  第三十一条 提倡省部、部部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国内外政府、非政府机构、个人以不同形式向重点实验室捐赠、设立访问学者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等。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及实验室质量建设。仪器设备应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及时更新并对外开放。要积极开发与利用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资源,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服务,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要加强科研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研究资料的保存工作,确保研究工作的质量。认真做好科技保密工作。应当注重学风和科学道德建设。对研究方案进行伦理审查,对研究过程进行伦理监督,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和福利。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递交《卫生部属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报告》(附3),依托单位据此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及《卫生部属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报告》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重点实验室将接受定期评估,原则上5年内评估一次。评估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估工作执行《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三十五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取消重点实验室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卫生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Laboratoryof×××,MinistryofHealth(依托单位)”。如:卫生部抗生素临床药理重点实验室(复旦大学),KeyLaboratoryofClinicalpharmacologyofAntibiotics,MinistryofHealth(FudanUniversity)。
  
  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属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科技部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行发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卫生部所属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附1: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承担单位、填表日期
  
  二、国内外概况(该学科或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说明建设实验室的意义)
  
  三、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技术关键)
  
  四、研究进度、预期目标、阶段性成果及水平
  
  五、实验室现有工作基础
  六、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学术带头人介绍、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人才培养能力、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等)
  
  七、实验室组织结构、人员条件(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称)
  
  八、实验室建设规模、经费预算、基建落实情况
  
  九、已具备的实验条件、主要购置和配置的仪器设备
  
  十、实验室开放共用的设想及配套条件
  
  十一、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人选及学术委员会主任介绍
  
  十二、依托单位及实验室负责人
  
  十三、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或卫生部直属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五、专家论证意见
  
  十六、卫生部审批意见
  
  附2: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
  
  (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依托单位、主管单位
  
  二、实验室基本情况
  
  三、实验室建设任务书的主要内容
  
  四、实验室建设期间研究工作进展
  
  五、实验室建设计划执行情况概述
  
  六、实验室硬件建设
  
  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与国际学术交流
  
  八、实验室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
  
  九、实验室中长期工作设想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或卫生部直属单位意见
  
  十二、专家验收意见
  
  十三、卫生部意见
  
  附3:
  
  
卫生部属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报告
  
  (格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
  
  二、实验室工作纪要
  
  1.研究项目
  
  2.科研经费
  
  3.获奖成果
  
  4.发表的论文
  
  5.获批专利
  
  6.人才引进和研究生培养
  
  7.访问学者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四、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会议
  
  五、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支持或卫生部直属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运行与开放经费及其使用情况
  
  附件2: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重点实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为卫生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主要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具体指标见附1和附2)。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采取年度考核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原则,每五年评估一次。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开放运行的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评估。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卫生部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任务,接受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组织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重点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参评重点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卫生部确定计划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并通知重点实验室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在重点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两个月内,向卫生部提交经主管单位审核的《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见附3)。
  
  第十二条 卫生部按照评估方案,以评估期限内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的资料为基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卫生部还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专家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学术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一线科学家。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三条 现场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检查与核实重点实验室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专家组由5-7人组成。现场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
  
  2.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以及经费投入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或其他原始的研究资料;
  
  3.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评估期限内以重点实验室为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并以适当权重考虑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
  
  第十六条 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重点实验室打分,并提出现场评估意见(见附4)。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卫生部形成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地总结。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报卫生部领导审批,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和差四类。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需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后,卫生部将组织专家重新评估;评估结果为“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条 不参加卫生部组织的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视为放弃“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资格,由卫生部发文除名并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益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专家组。重点实验室也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1:
  
  
卫生部属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
  
  │ 指标 │ 权重 │ 要点 │ 权重 │ 评分 │
  
  │││││各项满分为100 │
  
  │││││分│
  
  ├───────────┼───┼─────────────┼───┼───────┤
  
  │研究水平与贡献│ 0.45 │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0.05││
  
  ││├─────────────┼───┼───────┤
  
  │││承担任务│0.20││
  
  ││├─────────────┼───┼───────┤
  
  │││科研能力与水平│0.20││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0.30 │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0.10││
  
  ││├─────────────┼───┼───────┤
  
  │││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0.10││
  
  ││├─────────────┼───┼───────┤
  
  │││人才培养│0.10││
  
  ├───────────┼───┼─────────────┼───┼───────┤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0.25│科研平台│0.10││
  
  ││├─────────────┼───┼───────┤
  
  │││学术交流│0.05││
  
  ││├─────────────┼───┼───────┤
  
  │││运行管理│0.05││
  
  ││├─────────────┼───┼───────┤
  
  │││依托单位的支持(包括固定经│0.05││
  
  │││费投入)│││
  
  └───────────┴───┴─────────────┴───┴───────┘
  
  附2:
  
  
卫生部属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卫生部属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
  
  卫生部属重点实验室作为卫生事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卫生部属重点实验室是依托一级法人单位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的科研实体。
  
  卫生部属重点实验室应围绕卫生事业发展战略目标,面向国际竞争,为增强科技储备和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含竞争前高技术研究)、应用研究和基础性工作。或在科学前沿的探索中具有创新思想;或满足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健康水平提高需要,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或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和管理水平,开展高层次的临床医疗、预防保健和卫生管理的理论、方法与政策研究;或积累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并提供共享服务,为国家与卫生事业宏观与微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重点实验室应具有一支高素质的固定人员队伍,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人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团结合作,能够满足重点实验室参与国际竞争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要求。鼓励重点实验室以外具有独立科研能力的科研人员在重点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
  
  重点实验室应能够凝聚、吸引和稳定优秀中青年人才。具有良好的培养学术接班人和优秀中青年的条件和业绩,能够培养具有良好科学素质和科研能力的研究生。
  
  重点实验室应具备宽松民主、探索求真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积极开展高水平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重点实验室应拥有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仪器设备统一管理,共享共用,成为本领域高层次的公共研究平台。
  
  重点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应是依托单位的科技重点发展方向之一。依托单位重视和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具体指标说明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
  
  重点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特别是对临床重大疾病的预防诊治有重大突破的应用基础研究)或基础性工作为主,研究方向明确,重点突出。
  
  2.承担任务
  
  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参与国际科学研究计划,为国家、卫生部、地方卫生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3.科研能力与水平
  
  重点实验室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代表性成果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实验室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并以适当权重考虑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实验室择优提供不多于5项代表性成果。
  
  (1)基础研究成果
  
  在科学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系统性创新成果,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在国际公认的优秀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在国际主流学术会议做邀请报告。
  
  (2)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解决医疗卫生的重大科技问题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储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实验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应用研究成果
  
  在研究将医疗卫生与管理的理论应用于医疗卫生服务与管理的实践中,实现治疗方案、诊断方法、医疗技术与装备、卫生政策与管理等重大变革,取得突出成绩。
  
  (4)基础性工作成果
  
  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为我国卫生事业和医疗卫生服务的宏观与微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1.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知识、年龄层次结构合理;凝聚、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措施得力、业绩突出;团结合作,学术气氛浓厚。
  
  2.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
  
  重点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重点实验室工作,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学术带头人为本领域有影响的学者,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
  
  3.人才培养
  
  重点实验室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培养较多数量的国内外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合理数量的博士后和(或)研究生,培养质量得到同行的公认。鼓励重点实验室人员在国内外各级学术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鼓励重点实验室引进国外研究人员来室工作。所提交的代表性成果研究工作中有一定数量的固定人员参加。
  
  (三)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1.科研平台
  
  重点实验室是本领域国内的高层次研究平台,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和共享程度高。鼓励自行研制、改造仪器设备。
  
  2.学术交流
  
  重点实验室坚持开展高水平、高层次和实质性的室内外、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重点实验室保持一定数量的流动科研人员,并具有高质量的开放研究成果。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定期发布开放课题,开放课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国内外同行承担。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鼓励承办国际性、地区性、全国性学术会议。
  
  3.运行管理
  
  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环境整洁。重点实验室具有良好的科研氛围和学术风气,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
  4.依托单位的支持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单位的科研实体,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相对集中,依托单位和主管单位在人员、经费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附3: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格式)

  
  重点实验室名称:
  
  重点实验室主任: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年月日 填报
  
  一、简表
  
  ┌───┬─────┬────────────────────────────┬───────────────┬───────────┐
  
  │实│名 称 ││ 代码 ││
  
  │验├─────┼──────┬─────────┬───────────┼───────────────┼───────────┤
  
  │室│ 验收日期 ││ 开放日期 ││ 上次评估日期 ││
  
  │├─────┴──────┼─────────┼───────────┴───────┬───────┴───────────┤
  
  ││运行经费(万元)││设备更新费(万元)││
  
  ├───┼─────┬──────┼─────────┼───────────┬───────┴──────────┬────────┤
  
  │实│姓 名 ││ 出生日期 ││ 民 族││
  
  │验├─────┼──────┼─────────┼───────────┴──────────────────┴────────┤
  
  │室│职 称 ││ 学科专长 ││
  
  │主├─────┼──────┼─────────┼───────────────────────────────────────┤
  
  │任│职 务 ││ 最后学位 │ A.博士 │
  
  │││││B.硕士 C.学士 │
  
  ├───┼─────┼──────┼─────────┼───────────┬──────────────────┬────────┤
  
  │学│姓 名 ││ 出生日期 ││ 民 族││
  
  │委├─────┼──────┼─────────┼───────────┴──────────────────┴────────┤
  
  │会│职 称 ││ 学科专长 ││
  
  │主├─────┼──────┼─────────┼───────────────────────────────────────┤
  
  │任│职 务 ││ 最后学位 │ A.博士 │
  
  │││││B.硕士 C.学士 │
  
  ├───┼─────┼──────┴─────────┴───────────┬──────────────────┬────────┤
  
  │依│名 称 ││主管部门││
  
  │托├─────┼────────────────────────────┼──────────────────┼────────┤
  
  │单│性 质 │A.高等院校B.科研单位C.医院D其他 │邮政编码││
  
  │位├─────┼────────────────────────────┴──────────────────┴────────┤
  
  ││ 详细地址 ││
  
  ├───┼─────┼─────────────────────────────────┬──────────────────┬───┤
  
  │代│ 序号 │ 成果名称 │成果类型│是否保│
  
  │表││││密│
  
  │性├─────┼─────────────────────────────────┼──────────────────┼───┤
  
  │研│第1项 ││││
  
  │究├─────┼─────────────────────────────────┼──────────────────┼───┤
  
  │成│第2项 ││││
  
  │果├─────┼─────────────────────────────────┼──────────────────┼───┤
  
  ││第3项 ││││
  
  │├─────┼─────────────────────────────────┼──────────────────┼───┤
  
  ││第4项 ││││
  
  │├─────┼─────────────────────────────────┼──────────────────┼───┤
  ││第5项 ││││
  
  ├───┴─────┴───┬─────────┬───────────┬───────┴──────────────────┼───┤
  
  │ 承担任务研究经费 │ 队伍建设 │ 人才培养 │交流开放│依托单│
  
  │││││位│
  
  ├─┬───┬───┬───┼─────┬─┬─┼─────┬─┬─┬─┼───────┬────────────────┬─┼─┬─┤
  
  │总│国│卫│人均│学术带头人│国│团│优秀中青年│博│博│硕│流│ 学 │国│实│经│
  
  │经│家│生│承担││际│队││士│士│士│动│ 术 │际│验│费│
  
  │费│级│部│科研││、│协││后│││人│ 会 │合│室│投│
  
  ││任│任│任务││国│作│├─┴─┴─┤员│ 议 │作│面│入│
  
  ││务│务│││家│││已毕业││││积││
  
  ││││万元/ ││或│││││││││
  
  ││││人││部│││││││││
  
  ││││││级│││││││││
  
  ││││││机│││││││││
  
  ││││││构│││││││││
  
  ││││││任│││││││││
  
  ││││││职│││││││││
  
  ├─┼─┬─┼─┬─┼─┬─┼─────┼─┼─┼─────┼─┬─┬─┼─────┬─┼─────┬─┬────────┼─┼─┼─┤
  
  │万│万│占│万│占│人│部│ 人数 │人│人│ 人数 │人│人│人│ 国外人数 │国│国际性│地│ 全国性 │科│平│万│
  
  │元│元│总│元│总│均│级││数│员││数│数│数││内││区││研│方│元│
  
  │││经││经││以│││比││││││人││、││计│米││
  
  │││费││费││上│││例││││││数│次│双│ 次 │划│││
  
  │││% ││% ││人│││% ││││││││边│││││
  
  │││││││均│││││││││││次││项│││
  
  ├─┼─┼─┼─┼─┼─┼─┼─────┼─┼─┼─────┼─┼─┼─┼─────┼─┼─────┼─┼────────┼─┼─┼─┤
  
  │││││││││││││││││││││││
  
  └─┴─┴─┴─┴─┴─┴─┴─────┴─┴─┴─────┴─┴─┴─┴─────┴─┴─────┴─┴────────┴─┴─┴─┘
  
  简表填写说明
  
  1.代表性研究成果可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主要是最能代表实验室的科研实力和学术水平及其对卫生事业科技发展和卫生政策制定做出重要贡献的工作所产生的重大研究成果。
  
  2.各类经费均按规定的评估期限内的总额计算。
  
  3.队伍建设栏中“国际、国家或卫生部机构任职”是指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在国际、国家级、部委级学术组织和学术刊物任职的人数。
  
  4.队伍建设栏中“团队协作人数比例”指:固定科研人员中参与代表性研究成果工作的人员所占的比例。
  
  5.人才培养栏中“优秀中青年(≤50岁)”指:在评估期限内固定人员中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与地方科技进步、国家技术发明、卫生部科技进步及其他省、直辖市、部级及以上的各类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前5名);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者。
  
  6.开放交流栏中国际合作科研计划指:重点实验室参与国际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数。
  
  二、研究水平与贡献
  
  1、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
  
  ┌────────────────────────────────────────┐
  
  │简要介绍重点实验室总体定位情况,包括实验室的主要研究方向与目标;在国内外相同学科│
  
  │领域实验室的地位和作用,在医疗卫生科技与卫生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等;目前存在问题和改│
  
  │进建议。│
  
  └────────────────────────────────────────┘
  
  2.承担的主要任务(限填25项)
  
  ┌───┬──────────┬─────┬────┬─────┬───────┬───┐
  
  │ 序号 │课题名称│ 编号 │ 负责人 │ 起止日期 │ 经费(万元) │ 类别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注:重点实验室承担的主要任务指:国家级与部委级科研项目、省/直辖市级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重大的横向协作科研项目及其他反映科研实力和学术水平及其对医疗卫生科技和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项目,并在类别栏中注明。
  
  3、代表性研究成果简介(不超过5项)(每项成果分开单独填写)
  
  ┌─────────────────┬─────┬─────┬──────┬────┐
  
  │代表性研究成果名称│ 类别 │ 完成单位 │本室固定│是否│
  
  │││ 署名排序 │ 人员参加数 │保密│
  
  ├─────────────────┼─────┼─────┼──────┼────┤
  
  ││││││
  
  ├─────────────────┴─────┴─────┴──────┴────┤
  
  │代表性研究成果可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主要是最能代表│
  │实验室的科研实力和学术水平及其对医疗卫生科技和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工作所产生的重│
  
  │大研究成果。│
  
  │简要介绍代表性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主要的科技创新贡献、国内外影响的主要证据。│
  
  │另:将每项代表性成果的简介及其相关成果的复印件、成果水平和影响的证明材料等装订成册│
  
  │作为附件,附在申请书中一并上报。│
  
  └─────────────────────────────────────────┘
  
  注:类别指基础类、应用基础类、应用研究类或基础性工作类。
  
  4.其他研究成果(限填25项)
  
  ┌──┬─────┬──────┬────┬───────┬───────┬──────┐
  
  │序号│ 成果类型 │成果名称│ 完成人 │刊物、出版社或│年、卷、期、页│他引次数或出│
  
  │││││授权单位名称起│ 或专利号 │ 版数量 │
  
  │││││止日期│││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 11 │││││││
  
  ├──┼─────┼──────┼────┼───────┼───────┼──────┤
  
  │ 12 │││││││
  
  ├──┼─────┼──────┼────┼───────┼───────┼──────┤
  
  │ 13 │││││││
  
  ├──┼─────┼──────┼────┼───────┼───────┼──────┤
  
  │ 14 │││││││
  
  ├──┼─────┼──────┼────┼───────┼───────┼──────┤
  
  │ 15 │││││││
  
  ├──┼─────┼──────┼────┼───────┼───────┼──────┤
  
  │ 16 │││││││
  
  ├──┼─────┼──────┼────┼───────┼───────┼──────┤
  
  │ 17 │││││││
  
  ├──┼─────┼──────┼────┼───────┼───────┼──────┤
  
  │ 18 │││││││
  
  ├──┼─────┼──────┼────┼───────┼───────┼──────┤
  
  │ 19 │││││││
  
  ├──┼─────┼──────┼────┼───────┼───────┼──────┤
  
  │ 20 │││││││
  
  ├──┼─────┼──────┼────┼───────┼───────┼──────┤
  
  │ 21 │││││││
  
  ├──┼─────┼──────┼────┼───────┼───────┼──────┤
  
  │ 22 │││││││
  
  ├──┼─────┼──────┼────┼───────┼───────┼──────┤
  
  │ 23 │││││││
  
  ├──┼─────┼──────┼────┼───────┼───────┼──────┤
  │ 24 │││││││
  
  ├──┼─────┼──────┼────┼───────┼───────┼──────┤
  
  │ 25 │││││││
  
  └──┴─────┴──────┴────┴───────┴───────┴──────┘
  
  注:请依次以论文(国外、国内)、专著或其中章节(外文、中文)、批准发明专利(国外、中国)(具有知识产权意义的国家级证书如新医药、新软件证书等,视同批准发明专利填报)为序分别填报。研究生、博士后等非本室固定人员完成人用斜体字表示。所有成果必须是署名为重点实验室的成果。
  
  三、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1、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
  
  ┌────────────────────────────────────────┐
  
  │简要介绍重点实验室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情况,特别是团队精神和凝聚、吸引、培养国内外│
  
  │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及取得的成绩。│
  
  └────────────────────────────────────────┘
  
  2.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带头人及优秀中青年简介
  
  依次简要介绍实验室主任、学术带头人和优秀中青年的情况。
  
  优秀中青年(≤50岁)指:在规定的评估期限内,固定人员中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与地方科技进步、国家技术发明、卫生部科技进步及其他省、部级及以上的各类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前5名);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者。
  
  3.固定人员情况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最后学│ 所学 │在实验室从│ 职称 │在实验室工│ 团队 │
  
  │││││历│ 专业 │ 事的 ││作期限│ 协作 │
  
  │││││││ 研究方向 ││││
  
  ├───┼───┼───┼───┼───┼─────┼─────┼───┼─────┼───┤
  
  │││││││││││
  
  ├───┼───┼───┼───┼───┼─────┼─────┼───┼─────┼───┤
  
  │││││││││││
  
  ├───┼───┼───┼───┼───┼─────┼─────┼───┼─────┼───┤
  
  │││││││││││
  
  ├───┼───┼───┼───┼───┼─────┼─────┼───┼─────┼───┤
  
  │││││││││││
  
  ├───┼───┼───┼───┼───┼─────┼─────┼───┼─────┼───┤
  
  │││││││││││
  
  ├───┼───┼───┼───┼───┼─────┼─────┼───┼─────┼───┤
  
  │││││││││││
  
  ├───┼───┼───┼───┼───┼─────┼─────┼───┼─────┼───┤
  
  │││││││││││
  
  ├───┼───┼───┼───┼───┼─────┼─────┼───┼─────┼───┤
  
  │││││││││││
  
  └───┴───┴───┴───┴───┴─────┴─────┴───┴─────┴───┘
  
  注:(1)请填写所有固定科研人员和技术人员。(2)如果获得各学位的专业不同,请在“所学专业”栏中填写所有专业。(3)“在实验室工作期限”栏中填写每人实际在实验室工作的起止时间。(4)在“团队协作栏”中填写“是”:实质性参加了至少一项所提交代表性成果的研究工作(以署名为准);“否”:没有参加所提交代表性成果的研究工作。
  
  四、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1.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情况
  
  ┌────────────────────────────────────────┐
  
  │列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主要活动,特别是在国际重要学术会议作特邀报告和参与国际│
  
  │科研计划的情况。│
  
  └────────────────────────────────────────┘
  
  2.运行管理
  
  ┌────────────────────────────────────────┐
  
  │简要介绍重点实验室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学术委员会作用,重点实验室科研│
  
  │氛围和学术风气、有无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发生;│
  
  │重点实验室是否得到依托单位在人事和财务管理上的扶持,依托单位是否提供运行及开放经│
  │费、后勤保障支持及其他相关条件。│
  
  └────────────────────────────────────────┘
  
  3.共用平台
  
  ┌────────────────────────────────────────┐
  
  │简要介绍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程度、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与功能开发以及研制新设备和改│
  
  │造旧设备等方面的情况。│
  
  └────────────────────────────────────────┘
  
  4.流动人员情况
  
  ┌───┬────┬───┬───┬─────┬────┬───┬───────┬─────┐
  
  │ 序号 │姓名│ 性别 │ 年龄 │ 从事专业 │职称│来自国│ 工作单位 │在实验室工│
  
  │││││││家││作天数│
  
  ├───┼────┼───┼───┼─────┼────┼───┼───────┼─────┤
  
  ││││││││││
  
  ├───┼────┼───┼───┼─────┼────┼───┼───────┼─────┤
  
  ││││││││││
  
  ├───┼────┼───┼───┼─────┼────┼───┼───────┼─────┤
  
  ││││││││││
  
  ├───┼────┼───┼───┼─────┼────┼───┼───────┼─────┤
  
  ││││││││││
  
  └───┴────┴───┴───┴─────┴────┴───┴───────┴─────┘
  
  注:在“实验室工作天数”栏中填写每人在实验室工作的实际天数。
  
  5.本室开放课题情况
  
  ┌───┬────────────┬───┬────────┬─────┬──────┐
  
  │ 序号 │课题名称│ 编号 │负责人、单位│ 起止时间 │进展情况│
  
  ├───┼────────────┼───┼────────┼─────┼──────┤
  
  │││││││
  
  ├───┼────────────┼───┼────────┼─────┼──────┤
  
  │││││││
  
  ├───┼────────────┼───┼────────┼─────┼──────┤
  
  │││││││
  
  ├───┼────────────┼───┼────────┼─────┼──────┤
  
  │││││││
  
  └───┴────────────┴───┴────────┴─────┴──────┘
  
  6.承办大型学术会议情况
  
  ┌───┬──────────┬───────┬─────┬─────┬─────┬───┐
  
  │ 序号 │会议名称│ 主办单位名称 │ 会议主席 │ 召开时间 │ 参加人数 │ 类别 │
  
  ├───┼──────────┼───────┼─────┼─────┼─────┼───┤
  
  ││││││││
  
  ├───┼──────────┼───────┼─────┼─────┼─────┼───┤
  
  ││││││││
  
  ├───┼──────────┼───────┼─────┼─────┼─────┼───┤
  
  ││││││││
  
  ├───┼──────────┼───────┼─────┼─────┼─────┼───┤
  
  ││││││││
  
  └───┴──────────┴───────┴─────┴─────┴─────┴───┘
  
  注:请按全球性、地区性、双边性、全国性等类别排序,并在类别栏中注明。
  
  7.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成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职称│ 学委会职务 │ 专业 │ 工作单位 │
  
  ├───┼───┼───┼─────┼────┼──────┼─────┼───────┤
  
  │││││││││
  
  ├───┼───┼───┼─────┼────┼──────┼─────┼───────┤
  
  │││││││││
  
  ├───┼───┼───┼─────┼────┼──────┼─────┼───────┤
  
  │││││││││
  
  ├───┼───┼───┼─────┼────┼──────┼─────┼───────┤
  │││││││││
  
  └───┴───┴───┴─────┴────┴──────┴─────┴───────┘
  
  五、审核意见
  
  ┌────────────────────────────────────────┐
  
  ││
  
  │重点实验室承诺所填内容属实,数据准确可靠。│
  
  │数据审核人:│
  
  │实验室主任:│
  
  ││
  
  ││
  
  ││
  
  ││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依托单位审核意见:│
  
  ││
  
  ││
  
  ││
  
  │依托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
  
  ││
  
  ││
  
  │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卫生部审核意见:│
  
  ││
  
  ││
  
  ││
  
  │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
  
  ││
  
  └────────────────────────────────────────┘
  
  附4: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专家意见书
  
  重点实验室名称:
  
  重点实验室主任:
  
  学委会主任: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重点实验室网址:
  
  评估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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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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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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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评估时间│ 年 月日│建议的评估结果│优秀___ 良好___ │
  
  ││││较差___ 差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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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组综合意见:│
  
  │内容包括│
  
  │1.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在医疗卫生科技与卫生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在国内外的影响和│
  
  │地位│
  
  │2.承担任务│
  
  │3.科研能力与水平│
  
  │4.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
  
  │5.实验室主任与学科带头人│
  
  │6.人才培养│
  
  │7.科研平台│
  
  │8.学术交流│
  
  │9.运行管理│
  
  │10.依托单位的支持 │
  
  │要求│
  
  │对重点实验室的问题和建议应有不少于300字的描述,请分开描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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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评估专家组│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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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现将《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一日

  
  附件1: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卫生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卫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卫生系统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工作方针和卫生工作、科技发展趋势及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医疗卫生科学技术及卫生管理的前沿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构建高水平实验技术平台。其目标是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促进医疗卫生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和促进人民的健康。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作为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医药卫生机构和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的科研平台,应当列入所在机构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的计划。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并接受卫生部的评估和考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卫生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编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审批重点实验室的立项、重组和撤销;
  
  (四)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五)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六)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与考核。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实验室(不包括卫生部直属单位所属的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辖区内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计划,并列入本地区医学发展总体规划;
  
  (二)组织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编报计划任务书和验收申请书;
  
  (三)监督指导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
  
  (四)落实重点实验室项目建设、运行、开放基金的经费;
  
  (五)对重点实验室的人员和组织结构进行审核。
  
  第八条 卫生部直属单位对其所属单位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依托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科教、人事、财务等多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为重点实验室提供运行及开放经费、后勤保障支持及其他相关条件;
  
  (三)在资源分配上给予必要的扶持,特别是在人事和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负责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五)抓好重点实验室能力和质量建设,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卫生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卫生部。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设立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立项评审、批准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批准运行、考核评估、调整等。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在所属研究领域居国内领先水平,具有明显的特色,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具有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二)有一个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具创新意识的领导集体,有在国内外具有科技竞争力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批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具有创新能力的研究人员,有一套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体系。
  
  (三)具有合理面积的研究场所和较好的研究条件。重点实验室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卫生管理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重点实验室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一般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卫生管理领域的重点实验室除外)。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的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卫生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卫生部
卫科教发[200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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