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充分发挥美术馆的公益文化服务作用,推动美术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美术馆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繁荣文化艺术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文化部于2010年启动首批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根据《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文艺发[2008]48号),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分级指导的原则,立足提高美术馆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通过对全国美术馆的评估,探索美术馆科学管理方法,推动美术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依据《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暂行)》和《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表(暂行)》开展。 二、申报资格 符合《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经由文化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展览、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于2008年1月1日前对外开放且正常运行的美术馆,均可参加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 三、申报内容和程序 (一)凡参加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的单位,均必须填写《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书》(附件),该表格在文化部网站(http://www.ccnt.gov.cn)发布,需要者可直接从网上下载。同时,按照《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美术馆自申报日起未来两年的发展规划、美术馆近两年的工作总结,以及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性质的证明文本的复印件。申报书及附加材料统一要求为A4尺寸文本,左侧装订。 (二)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美术馆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在《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书》上填写推荐意见,依据《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暂行)》和《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表(暂行)》对推荐单位打分,将本地区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三)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美术馆直接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 四、申报方式 (一)申报时间:2010年1月15日至3月1日 (二)收件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五四大街1号,中国美术馆,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收件组 (邮政编码:100010) (三)收件联系人及电话:刘国华 吴淑芹 010-84028227 五、文化部艺术司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10-59881764 传真:010-59881765 电子邮箱:whbyss926@sina.com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书》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总编号 地区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 申报书 美术馆名称 申请单位 推荐机构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 填表说明 一、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暂行)》和《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表(暂行)》,了解关于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工作的相关规定。 二、本表格需用蓝、黑色钢笔、中性笔或计算机认真如实填写,书写要工整、清晰,不要错填、漏填。由于填写不当所引起的不利于申报单位的后果,责任自负。 三、本套申报书报送一式两份,请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并请将电子版申报书刻录成光盘一并报送。 四、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收件组联系人:刘国华、吴淑芹,联系电话:(010)84028227。 五、文化部艺术司文学美术处联系电话:(010)59881764,电子邮箱:whbyss926@sina.com 一、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推荐意见 (一)推荐意见(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填写)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 根据文化部《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和《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暂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核,拟推荐 美术馆参加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 (盖章) 年月日 (二)申报单位自评估得分(由申请评估的美术馆填写) 综合管理 评估得分 建筑与环境 评估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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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资源 评估得分 展览与社会影响 评估得分 公共教育 和公共文化 服务评估得分 评估 总得分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三)推荐单位评估得分(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填写) 综合管理 评估得分 建筑与环境 评估得分 藏品资源 评估得分 展览与社会影响 评估得分 公共教育 和公共文化 服务评估得分 评估 总得分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二、美术馆评估申请报告 (一)美术馆简况(由申请评估的美术馆填写)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名称 性质 在下列相关的位置划(√): 国有() 非国有() 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区)级()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话 传真 网址 馆长 电话 法人 电话 主管部门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话 传真 负 责 人 电话 1.基本信息 美术馆宗旨 美术馆面积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展厅总面积 平方米 画库面积 平方米 户外展览面积 平方米 展线 米 展厅高度 米 工作人员 全职人员(编制内) 人 行政人员 人 专业人员 人 开放情况 正式开放时间 美术馆自年 月 日始对外开放接待观众 每天开放 小时,每周开放 天,每年开放天 接待观众人数 2008年 万人次 2009年 万人次 门票价格 元 经费情况 年份 项目 22007年 22008年 22009年 总收入 (包括捐赠) 万元 万元 万元 总支出 万元 万元 万元 财政拨款 万元 万元 万元 自筹资金 万元 万元 万元 其他 万元 万元 万元 2.藏品情况 藏品状况 有藏品( )无藏品( ) 藏品总量 件 类型 数量 展览使用情况 (长期陈列、定期展览、从未展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收藏特色 3.展览情况 长期或固定陈列展览 (2007年 至今) 展览名称 作品数量 展览周期 观众数量 1. 2. 3. 4. 5. 6. 7. 8. 9. 10. 策划举办的重要展览 (2007年 至今) 展览名称 作品数量 展览时间 观众数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巡展项目 (2007年 至今) 展览名称 作品数量 展览时间 合作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4.公共教育情况 重要的 公共教育 项目 (2007年 至今) 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活动时间 参与人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5.学术研究情况 简述2007年以来美术馆学术研究项目及成果。 (二)美术馆承诺书(由申请评估的美术馆填写) 根据文化部《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本美术馆申请参与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 本美术馆明确并将遵守下列准则: (1)全面填写申请报告的各项数据,对其真实性负责。 (2)同意按照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的评议结果,确定或改变本美术馆的等级。 美术馆负责人签字: 美术馆公章 年 月 日 三、美术馆评估总分表 (由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填写) 申请单位 评估分值 总 分 值 分 综合管理评估得分 分 建筑与环境评估得分 分 藏品资源评估得分 分 展览与社会影响评估得分 分 公共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务 评估得分 分 评估小组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全国重点 美术馆评估委员会 负责人签字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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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美术馆行业管理和分类指导,充分发挥美术馆的公益文化服务作用,推动美术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美术馆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繁荣文化艺术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文化部于2010年启动首批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根据《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文艺发[2008]48号),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分级指导的原则,立足提高美术馆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通过对全国美术馆的评估,探索美术馆科学管理方法,推动美术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工作依据《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暂行)》和《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表(暂行)》开展。 二、申报资格 符合《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经由文化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展览、典藏、研究及公共教育和服务功能,于2008年1月1日前对外开放且正常运行的美术馆,均可参加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 三、申报内容和程序 (一)凡参加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的单位,均必须填写《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书》(附件),该表格在文化部网站(http://www.ccnt.gov.cn)发布,需要者可直接从网上下载。同时,按照《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美术馆自申报日起未来两年的发展规划、美术馆近两年的工作总结,以及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性质的证明文本的复印件。申报书及附加材料统一要求为A4尺寸文本,左侧装订。 (二)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美术馆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在《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书》上填写推荐意见,依据《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暂行)》和《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表(暂行)》对推荐单位打分,将本地区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三)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美术馆直接向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 四、申报方式 (一)申报时间:2010年1月15日至3月1日 (二)收件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五四大街1号,中国美术馆,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收件组 (邮政编码:100010) (三)收件联系人及电话:刘国华 吴淑芹 010-84028227 五、文化部艺术司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10-59881764 传真:010-59881765 电子邮箱:whbyss926@sina.com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书》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总编号 地区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 申报书 美术馆名称 申请单位 推荐机构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 填表说明 一、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暂行)》和《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评分细则表(暂行)》,了解关于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申报工作的相关规定。 二、本表格需用蓝、黑色钢笔、中性笔或计算机认真如实填写,书写要工整、清晰,不要错填、漏填。由于填写不当所引起的不利于申报单位的后果,责任自负。 三、本套申报书报送一式两份,请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并请将电子版申报书刻录成光盘一并报送。 四、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收件组联系人:刘国华、吴淑芹,联系电话:(010)84028227。 五、文化部艺术司文学美术处联系电话:(010)59881764,电子邮箱:whbyss926@sina.com 一、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推荐意见 (一)推荐意见(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填写) 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委员会: 根据文化部《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办法》和《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标准》(暂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核,拟推荐 美术馆参加全国重点美术馆评估。 (盖章) 年月日 (二)申报单位自评估得分(由申请评估的美术馆填写) 综合管理 评估得分 建筑与环境 评估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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