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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证柜审字第0940003944号 发布日期:2005-3-1 执行日期:2005-3-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审字第0940003944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4、6点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40104368号函准予备查 二、演示文稿时间为二十分钟,于申请公司相关人员进入会场后,自申请公司负责人引言介绍开始之时起算,时间到时应即予结束。 四、申请公司演示文稿内容原则上应包含下列各事项: (一)公司沿革。 (二)主要产品、产品原料及其主要来源,及主要产品与同业相较应用上之差异、区隔及竞争力。 (三)经营理念与经营实绩。 (四)最近三年度董监事成员及其持股变化情形。 (五)市场概况及产业地位(含同业竞争情形、产品替代性、行业景气循环概况等因应对策)。 (六)行业及公司之营运风险。 (七)与关系人、集团企业间财务往来情形。 (八)与同类别已上柜、上市及未上柜、上市公司财务比率之比较分析。 (九)研发成果及未来研发计画(含研发部门人员素质分析、研究开发方向、同业对研发之活动能力及将来量产和市场竞争力之展望与未来研发产品之市场性)。 (十)未来发展计画及影响公司未来发展之有利与不利因素及其因应对策。 (十一)其它。 六、申请公司至少应于审议会开议前十五分钟,将演示文稿资料送至会场,交由本中心会场议事人员分送,申请公司人员则应尽速离开会场。申请公司须安装演示文稿辅助设备或陈列展示产品者,应事先告知本中心上柜审查部相关人员,并于会议结束后尽速拆离。 修正「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初次申请股票上柜公司及相关人员于上柜审议委员会演示文稿及评估说明办法」 台湾当局 证柜审字第9400039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