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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10-30 执行日期:2002-10-30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10月30日修正 第9条 (删除) 第10条 (删除) 第10-1条(删除) 第14条 (删除) 第31条 (删除) 第37条 开发单位依本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申请变更环境影响说明书或评估书内容,涉及环境保护事项之变更,无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者,应提出环境影响差异分析报告,送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核。但计画产能或规模降低、基地内设施局部调整位置、提升环保设施之处理等级或效率、既有设备提升产能而污染总量未增加、变更内容对环境品质维护有利者、属环境监测计画者或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定者,其变更得检附变更内容对照表,送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核。 前项变更未涉及环境保护事项者,应函请主管机关备查。 第一项环境影响差异分析报告,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开发行为或环境保护对策变更之内容。 二、开发行为或环境保护对策变更后,环境影响差异分析。 三、环境保护对策之检讨及修正,或综合环境管理计画之检讨及修正。 四、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第一项变更内容对照表,应叙明开发行为现况、申请变更内容及理由。 第42条 (删除) 第44条 (删除) 第45条 (删除) 第46条 (删除) 第47条 (删除) 修正「环境影响评估法施行细则」 台湾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