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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环署综字第0940052693号 发布日期:2005-7-8 执行日期:2005-7-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综字第0940052693号函修正发布第2、4、6、9、10点条文 二、开发单位提送之环境影响说明书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书)初稿及定稿本,应依本规范制作计算机档案。 四、开发单位制作计算机档案时,应采可携式文件格式(PDF)为储存格式,并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原书件档案数据为计算机档案者,应以一个章节为一个档案方式,直接以适当之转档工具制成PDF档案。 (二)原书件档案数据为纸本文件者,应于扫瞄数字化为电子影像档案后,再以适当之转档工具制成PDF档案。 (三)原书件档案数据同时包括计算机档案与纸本文件者,其PDF档案应进行档案合并作业。 (四)制作环境影响说明书或评估书初稿计算机档案时,应制作已涂销个人数据(参酌「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之个人数据,如身分证字号、户籍地址、居所、出生年月日等)之版本,制作定稿本计算机档案时,则应分别制作已涂销个人资料及未涂销个人数据二种版本。涂销个人数据时,原书件档案数据为计算机档案者,应先删除个人数据后,再行转档成PDF档案;原书件档案数据为纸本文件者,应先涂黑个人数据后,再进行扫瞄及转档成PDF档案作业。 六、储存文件名称之编排,以章节为单元各自制成一个档案。章节命名以章节代码及序号依序组成。章节代码采大写英文字母C,序号采阿拉伯数字二码,序号自目录00编起。附录代码采大写英文字母A,序号采阿拉伯数字二码,自01编起。 九、档案储存后,应于光盘片外之包装卷标,记录下列事项: (一)开发行为名称。 (二)开发单位名称。 (三)版本别(已涂销个人隐私资料、未涂销个人隐私资料)。 (四)光盘片数量及序号。 (五)制作完成日期。 十、开发单位制作之计算机档案,应并同环境影响说明书或评估书初稿及定稿本提送环保主管机关。 修正「环境影响评估书件计算机建文件作业规范」 台湾当局 环署综字第9400526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