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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环署综字第0930092953号 发布日期:2004-12-22 执行日期:2004-12-2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综字第0930092953号令修正发布第6、7条条文;增订第10-1、30-1条条文 第6条 说明书及评估书应记载事项及审查要件,依说明书应记载事项及审查要件 (附件三)、评估书初稿、评估书应记载事项及审查要件(附件四)、说明书、评估书初稿应检送之图件(附件五)规定办理。 开发单位于规划开发行为阶段,得邀集相关机关、团体、学者、专家及居民代表进行范畴之界定,并依范畴界定结果、附件三及附件五编制说明书。 第7条 说明书或评估书之文字以横式书写,文字、图、表页之字体须清晰且间距分明,编制应精要确实,每页用纸规格为菊八开(二十一公分乘三十公分,俗称A4),除图表外应采双面印制。 说明书之本文不得超过一百五十页,评估书之本文不得超过三百页。相关资料、文件、数据等得以附录形式编制。但开发行为规模庞大或因环境负面影响范围较广或环境评估项目众多,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及大众捷运系统开发、高速公路开发、高速铁路开发、新市镇兴建、核能电厂开发、放射性核废料储存处理场所之兴建等情形特殊者,其说明书及评估书之页数,不在此限。 地图或照片应注明出处。图、表超过规格时,得折页处理,其缩小或影印不得模糊难以阅读。 开发单位依本法第七条第一项或本法第十一条提出说明书或评估书初稿时,厅依主管机关所定计算机建文件格式,检附计算机档案。依审查结论提送说明书或评估书定稿本时,亦同。 第10-1条开发单位于作成说明书前,应公开邀请当地居民或有关团体举行会议,并将其办理情形及居民意见处理响应,编制于说明书。 开发单位除依前项办理外,得视需要再举行公听会、协调会、讨论会、公开展览计画内容或其它适当方式供民众参与表达意见。 第30-1条经审查须进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估且有本法施行细则第十九条第六款情形者,开发单位应进行健康或安全风险评估,并将其纳入评估书初稿。 修正「开发行为环境影响评估作业准则」 台湾当局 环署综字第9300929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