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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3-13 执行日期:2002-3-13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03月13日修正第4条 本会置委员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为当然委员外,有关机关代表五人,由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其余委员十四人,由主任委员就具有环境影响评估相关学术专长及实务经验之专家学者中聘兼。 前项委员任期为二年;其中专家学者委员,续聘得连任一次,每次改聘席次应占该等委员人数二分之一。 第一项有关机关代表职务异动时,各该机关应改派代表,补足原任期;专家学者出缺时,应予补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8条 本会委员会议每月开会一次为原则,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未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担任主席。开会时并得邀请开发单位、有关机关或学者专家列席。 本署为开发单位时,会议主席由出席之署外委员互推一人担任之。 修正「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组织规程」 台湾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