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蓄水库安全检查与评估办法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蓄水库安全检查与评估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水利法第六十九条之二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中央水利主管机关;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
  
  所称蓄水库管理机关 (构) 系指管理蓄水库之管理局、管理委员会、农田水利会、事业机构或其他实际管理水库之机关 (构) 。
  
  第 3 条
  
  中央主管机关之职责如下:
  
  一关于蓄水库安全制度之订定事项。
  
  二关于蓄水库安全法规及技术准则之订定事项。
  
  三关于蓄水库安全检查与评估之督导、考核及复查事项。
  
  四关于蓄水库安全评估计划之核定事项。
  
  五关于蓄水库安全管理之督导及考核事项。
  
  六关于蓄水库安全资料之建立督导及考核事项。
  
  七关于蓄水库安全人员训练事项。
  
  八关于位于各县 (市) 或跨省 (市) 蓄水库设施改善之督导及考核事项。
  
  九其他关于蓄水库安全事项。
  
  第 4 条
  
  中央主管机关为执行前条各款所定职责得设蓄水库安全评估小组。其设置要点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 5 条
  
  直辖市主管机关之职责如下:
  
  一关于督导及协助蓄水库管理机关 (构) 建立蓄水库安全资料事项。
  
  二关于督导及协助蓄水库管理机关 (构) 办理蓄水库安全检查与评估及复查事项。
  
  三关于督导及考核蓄水库设施改善事项。
  
  四关于督导及考核蓄水库安全管理事项。
  
  五其他关于蓄水库安全之执行事项。
  
  第 6 条
  
  蓄水库管理机关 (构) 之职责如下:
  
  一关于蓄水库安全资料之建立事项。
  
  二关于蓄水库安全检查及评估事项。
  
  三关于蓄水库安全管理事项。
  
  四关于蓄水库设施之改善事项。
  
  五关于蓄水库安全紧急处理事项。
  
  六其他有关蓄水库安全之执行事项。
  
  第 7 条
  
  蓄水库兴办机关 (构) ,应订定蓄水库运用及维护手册,报请其主管机关核定后实施。
  
  第 8 条
  
  蓄水库完工时,蓄水库兴办机关 (构) 应会同管理机关 (构) 于蓄水前,对其工程设计、试验、施工与检验纪录及施工期间监测纪录作全盘复核,其符合标准者始得蓄水,如于部分完工先行蓄水时,应先就已完工部分予以复核。
  
  前项复核之报告应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水库始得蓄水;若蓄水库兴办机关 (构) 之主管机关为直辖市政府,其复核之报告应经直辖市主管机关核定后,并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水库始得蓄水。
  
  第 9 条
  
  蓄水库管理机关 (构) 应办理下列安全检查:
  
  一依照蓄水库运用及维护手册之规定办理平时检查及特别检查,并均应保留详细纪录。纪录格式由蓄水库管理机关 (构) 订之。
  
  二依照中央主管机关所订之蓄水库、水埧安全检查表办理每年一次之定期性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定;若蓄水库兴办机关 (
  
  构) 之主管机关为直辖市政府,其蓄水库、水埧安全检查结果应报直
  
  辖市主管机关核转中央主管机关核定。
  
  第 10 条
  
  蓄水库遭受地震、洪水、豪雨、山崩等侵袭,超过一定程度时,应立即办理特别检查。其程度应视蓄水库之设计条件,于蓄水库运用及维护手册内分别订定之。
  
  第 11 条
  
  中央主管机关及直辖市主管机关对于蓄水库管理机关 (构) 所办理之安全检查,认为有必要时得办理复查。
  
  第 12 条
  
  蓄水库管理机关 (构) 应依照中央主管机关所订水库安全评估要点,原则上每五年办理一次安全评估。但其安全无虞无需办理评估,经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项评估工作得委讬经征选具经验及实绩之专业机构、学术团体或工程顾问机构办理之。
  
  评估报告应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之;若蓄水库管理机关 (构) 之主管机关为直辖市政府,其评估报告应先报请直辖市主管机关审提意见后,转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之。但埧高十五公尺以下或库容未满一百万立方公尺者,其安全评估报告由直辖市主管机关核定,并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第 13 条
  
  蓄水库经安全检查发现有缺失时蓄水库管理机关 (构) 应尽速依其危险程度办理适当之修复或改善。
  
  第 14 条
  
  蓄水库发现有异常之漏水、管涌、移位或其他重大危险性现象等,并有急速扩大之趋势时,应即采取必要之紧急措施。
  
  前项紧急措施应明订于各该蓄水库运用及维护手册内。
  
  第 15 条
  
  蓄水库之安全检查所需经费,由蓄水库管理机关 (构) 自筹之;复查所需经费由复查机关自筹之。
  
  第 1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办法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蓄水库安全检查与评估办法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学前班工作评估指导要点   下一条: 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发电工程开发环境影响评估作业准则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94.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