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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二、评估社会治安状况首先要从大处着眼,宏观考虑。主要看当地一个时期的社会秩序(包括生产秩序、市场秩序、教学科研秩序)能否保持正常和安宁,各种重大活动是否有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是增强还是下降。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测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治安状况的评估,应以市、县为单位,分为三种类型。凡案件总量下降或比较平稳,恶性案件不多能及时破获,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好,丑恶现象少,各类闹事事件不多且能及时妥善处理,当地居民和过往群众认为治安较好、有安全感的,即属于治安状况良好或基本良好。凡案件总量增幅很大,恶性案件多,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乱,丑恶现象和各类闹事案件较多,群众安全感下降的,即属于治安状况不好或较差,介于两类之间或时好时差的,则为治安状况一般。 四、为使分类评估能够尽量准确,防止虚假、片面,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发展变化的观点,不受“两头小中间大”等固定模式的束缚,也无需把因特殊因素偶然发生的个别案件、事件看得过重。要注意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增强评估工作的透明度。可实行面上统计、抽样检查、询问调查相结合,并可确定一些“观测点”,组织一些明查暗访。除公安机关自行评估外,还要适当吸收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按照以上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办法,组织实施。评估办法请报送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对社会治安状况实行分类评估的通知 公安部 公通字(1992)1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