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制度》已于2008年5月20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制度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制度 (2008年5月20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的行业人才队伍,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义务接受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具体包括: (一) 制定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制度; (二) 制定并发布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大纲; (三) 组织编写和推荐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四) 组织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五) 组织行业高端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员培训,以及行业热点、难点问题专题研讨和培训; (六) 指导、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 制定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三) 组织编写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四) 组织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五) 组织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中评协组织或中评协委托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 制定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管理办法,指导、督促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和督促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 具备下列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可向所在地地方协会申请注册资产评估师内部培训资格: (一) 拥有30名以上(含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 年评估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 具备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四) 拥有或聘请有能力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 (五) 有能力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并保证培训质量。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及学时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理论、资产评估实务、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以及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参加下列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报告会或专题讲座等; (二) 经所在地地方协会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 (三) 中评协或地方协会提供的远程教育; (四) 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下列情形视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继续教育: (一) 担任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人、专题研讨会演讲人; (二) 参加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 (三) 参加资产评估准则制定; (四) 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 (五) 承担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六) 完成并公开出版或发表评估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 (七) 参加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 (八) 经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其中有关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的培训不得少于4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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