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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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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7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已经受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继续按原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二、办法中有关岗前培训的条件及相关材料要求自2006年7月1起执行。
  
  三、2005年7月1日起,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统一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作,由地方协会发放,不再收取费用。
  
  四、地方协会应当按照办法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印鉴管理暂行办法》(评协字[1999]31号)的要求,统一为新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制作印鉴,费用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承担。
  
  五、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报告和反映。
  
  附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
  
  中评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对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注册并取得中评协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执业会员。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
  
  第六条 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初次申请注册之日前5年内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累计24个月以上,重新申请注册不受此限;
  
  (五)已接受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被认定为终身禁入资产评估行业的;
  
  (四)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被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五)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含受刑事处罚情形);
  
  (六)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注册或被撤销注册的,自不予批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3年的;
  
  (七)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八)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地方协会受理注册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受理注册申请的时间和次数由地方协会确定,但受理注册申请的次数每年应当不少于4次。
  
  第九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见表1);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或认定批准文件;
  
  (三)注册申请人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属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交户口复印件;
  
  (五)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和参与资产评估项目清单;
  
  (六)由2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记录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间的证明;
  
  (七)注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注册申请人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地方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的相关材料应当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专用章(样式见附1)。地方协会初步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确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资产评估机构补充或者修改申请材料;
  
  (三)受理申请的地方协会应当自确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注册汇总表》(见表2)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以申请注册的请示的形式(附2)报送中评协,同时将注册申请人有关信息录入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
  
  (四)中评协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将注册申请人有关信息在中评协网站上公示20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申请人,批准注册,颁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申请人,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地方协会;
  
  (五)地方协会应当按有关规定为批准注册的人员统一制作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注册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将变更的信息向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一)姓名;
  
  (二)身份证号;
  
  (三)政治面貌;
  
  (四)职称;
  
  (五)学历、学位。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变更备案,通过互联网自助填写有关信息,同时将本人填写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变更登记申请表(见表3)、本人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复印件及变更项目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地地方协会。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变更的,地方协会应当将有关资料提交中评协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注册资产评估师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四)、(五)项变更的,地方协会可以在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操作。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发生毁损或者遗失的,可以向地方协会申请补办。
  
  地方协会应当将有关情况上报中评协,并报请中评协为申请人制发证书。
  
  第十五条 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评协撤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三)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
  
  (四)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五)年龄超过70周岁;
  
  (六)自愿申请撤销注册;
  
  (七)被撤销会员资格;
  
  (八)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九)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十)中评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撤销注册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地方协会应当对本辖区内出现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中评协;
  
  (二)中评协对地方协会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予以撤销注册,并公告;
  
  (三)地方协会按规定收回被撤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印鉴;
  
  (四)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对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中评协提出申诉。
  
  中评协发现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直接处理或者转地方协会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章 转所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脱离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转入另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行为。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经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担任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已完成退伙或财产份额(出资)转让手续,或签订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或退伙协议;
  
  (三)未被要求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调查的(调查一年未结束的除外)。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应当到转出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办理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转所申请一式两份,其中须注明本人是否是合伙人或股东;
  
  (二)转出、转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意见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见表4)一式三份,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以下简称跨省转所)的提交一式四份;
  (三)与转入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五)担任转出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决议、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书或退伙协议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合伙人或者股东名单复印件一式二份;
  
  (六)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所应当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程序》办理(附3)。转入地方协会在转所申请表签署同意意见后,转所手续完成。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自转出地方协会盖章之日起1年内有效。
  
  跨省转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未完成转所手续之前由转出地方协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注册资产评估师未转入另外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被依法注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所在地地方协会备案。
  
  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形,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办理转出手续,并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印鉴交地方协会暂时保管。地方协会应当在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中将其转入地方协会代管节点,代管期限为12个月,代管期间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撤销注册。
  
  由协会代管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应当及时办理转所手续。
  
  第二十三条 辞职或者被解聘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原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管理部门出具转所所需的有关材料、证明。
  
  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被注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如果不能提供原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被注销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应在转出机构盖章处说明并盖章。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转所条件,提出转所要求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有权向地方协会申诉。
  
  地方协会收到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诉后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书面征询原因。
  
  资产评估机构在收到地方协会征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地方协会递交书面答复,说明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的理由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据。
  
  资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向地方协会递交书面答复或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地方协会可在转所表中转出地方协会意见栏中注明原因后,直接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转出手续。
  
  第五章 惩戒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为注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地方协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中评协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申报注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地方协会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有关注册事宜。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地方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地方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地方协会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有关注册事宜。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刑事处罚的,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为注册申请人办理注册手续比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中评协直接受理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注册事宜。
  
  第三十二条 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办理注册的权限参照资产评估机构管理体系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1.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专用章(图略)
  
  2.注册请示参考格式
  
  3.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程序
  
  附2
  
  
注册请示参考格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____等___人
  
  申请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的请示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05]××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受理了___等___人的注册申请。经审核,我会认为以上人员符合注册条件。现将有关材料上报,请审查批准。
  附件:
  
  1. 《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注册汇总表》
  
  2.各申报注册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协会公章)
  
  年 月 日
  
  附3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程序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转所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转所的,受理的地方协会应在收到齐备的转所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有关转所手续,转所手续包括下列具体内容:
  
  (一)在3份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转所专用章;
  
  (二)在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中进行转所操作;
  
  (三)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工作单位”栏加盖“变更”章,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变更登记”栏填写有关变更内容;
  
  (四)留存1份转所材料,并将2份转所申请表分别交转所申请人和转出机构保管。
  
  二、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
  
  注册资产评估师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的地方协会在收到齐备的转所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有关转出手续,转出手续包括下列具体内容:
  
  1.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转所专用章;
  
  2.在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中进行转出操作;
  
  3.留存1份转所材料,并将其余材料交转所申请人转交转入地方协会,并将1份转所申请表交转出机构保管。
  
  (二)转入地方协会在收到有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有关转入手续,转入手续包括下列具体内容:
  
  1.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转所专用章;
  
  2.在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中进行接收操作;
  
  3.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工作单位”栏加盖“变更”章,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变更登记”栏填写有关变更内容;
  
  4.留存1份转所材料,并将1份转所申请表交转所申请人保管。
  
  三、申请设立资产评估过程中转所
  
  注册资产评估师从资产评估机构中转出发起设立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到转出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办理手续,并提交除与转入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之外的转所申请材料,其中转所申请表转入所意见栏由本人填写“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受理的地方协会应在收到齐备的转所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转所专用章。跨省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转出地方协会应当在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中进行转出操作。
  
  申请人执加盖了转出地方协会转所专用章的转所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到省级财政部门申办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评估机构申办成功的,新设立的资产评估在转所申请表中转入所意见处盖章后到所在地地方协会办理转入手续。
  
  资产评估评估机构申办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加入的资产评估在转所申请表中转入所意见处盖章后到所在地地方协会办理转入手续。
  
  表1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
  
  申请人:
  
  执业所在机构: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出生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2.政治面貌:填以下之一: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民革会员、民盟盟员、民建会员、民进会员、农工党党员、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台盟盟员、无党派民主人士、群众、其他。
  
  3.学历:填以下几种之一:博士、硕士、大本、大专、其他。
  
  4.职称类型: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政工师、工程师、统计师、其他。
  
  5.职称等级:高级、中级、初级、未聘。
  
  6.身份证号码:港澳台人士填写在华有效证件号码。
  
  7.国家或地区:中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
  
  8.考试档案号:1999年以前(不含1999年)填写11位准考证号;1999年以后填写9位档案号。如果是考核取得资格的,填写考核批准文号。
  
  9.全科通过时间:通过考试的年度。比如参加2000年考试并通过的,填写2000年。
  
  10.进所前单位:填写进入本评估机构前所在单位。学生填毕业学校。
  
  11.是否退休:是填“√”,否不填。
  
  12.档案存放单位类型:具有人事代理权限的人才交流中心、人事部门批准成立的地方协会人才交流中心、原挂靠单位(离退或内退人员)、其他。
  
  13.是否农业户口:是填“√”,否不填。
  
  14.户口所在地:如果是农业户口,则填此项,填写户籍所在派出所。
  
  15.本人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填起。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一寸免冠蓝┃
  
  ┃││││││底近照)┃
  
  ┠─────┼────┼───┼────┼───┬───┼────┬───┼──────┨
  
  ┃ 政治面貌 ││ 民族 ││ 学历 ││专业││┃
  
  ┠─────┼────┼───┴──┬─┴───┼───┴────┼───┼──────┨
  
  ┃ 职称类型 ││职称等级││ 国家或地区 ││┃
  
  ┠─────┴─┬─┬┴┬─┬───┴┬────┼────┬───┴┬──┴─┬────┨
  
  ┃身份证号码│││││││││┃
  
  ┠───────┴─┴┬┴─┴────┴┬───┴────┴─┬──┴────┴────┨
  
  ┃ 考试档案号 ││全科通过时间│┃
  
  ┃(认定批准文号)│││┃
  
  ┠─────┬────┼────────┼─┬────────┼────────────┨
  
  ┃ 是否退休 ││是否农业户口││ 户口所在地 │┃
  
  ┠─────┴────┴───┬────┴─┼────────┼────────────┨
  
  ┃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号码││是否重新注册│┃
  
  ┠────────┬─────┴────┬─┴────────┼────────────┨
  
  ┃ 进所前单位 ││进所时间│┃
  
  ┠────────┼──────────┴──────────┴────────────┨
  
  ┃档案存放单位│┃
  
  ┠────────┴──┬───────────────────────────────┨
  
  ┃ 档案存放单位类型 │┃
  
  ┠───┬───────┴──┬────────────────────────────┨
  
  ┃本人资││┃
  
  ┃产评估││┃
  
  ┃工作简││┃
  
  ┃历││┃
  
  ┠───┼──────────┼────────────────────────────┨
  
  ┃││┃
  
  ┠───┼──────────┼────────────────────────────┨
  
  ┃││┃
  
  ┠───┼──────────┼────────────────────────────┨
  
  ┃││┃
  
  ┠───┴─┬────────┴────────────────────────────┨
  
  ┃ 本人声明 │□具有□不具有以下情形(请同时在下面相应条款前的□中划√)┃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被行政处┃
  
  ┃罚之日起不满2年 ┃
  
  ┠───────────────────────────────────────────┨
  
  ┃本人对以上内容及申请注册材料的其他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注册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
  
  ┃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审查意见、盖章│地方协会审核意见、盖章┃
  
  ┃│┃
  
  ┃首席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
  
  ┃年 月日 │年月日┃
  
  ┗━━━━━━━━━━━━━━━━━━━━┷━━━━━━━━━━━━━━━━━━━━━━┛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从业时间证明
  
  ┏━━━━━━━━━━━━━━━━━━━━━━━━━━━━━━━━━━━━━━━━━━━┓
  
  ┃┃
  
  ┃注册申请人, 年月至年月在我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
  
  ┃┃
  
  ┃┃
  
  ┃┃
  
  ┃(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 年 月 日 ┃
  
  ┃┃
  
  ┠───────────────────────────────────────────┨
  
  ┃┃
  
  ┃注册申请人, 年月至年月在我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
  
  ┃┃
  
  ┃┃
  
  ┃┃
  
  ┃┃
  
  ┃(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 年月 日┃
  
  ┗━━━━━━━━━━━━━━━━━━━━━━━━━━━━━━━━━━━━━━━━━━━┛
  
  注:在申请注册所在评估机构工作不满24个月的,须前一评估机构盖章证明。
  
  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保的、证明申请人
  
  已从事2年以上资产评估业务的工作证明
  ┏━━━┯━━━┯━━━━━━━┯━━┯━━┯━━━━━━┯━━━━━━━━━━━━━━┓
  
  ┃基本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况││││││┃
  
  ┠───┼───┴───────┴──┴──┴──────┴──────────────┨
  
  ┃证明事│注册申请人 在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业务时间自 年月至年┃
  
  ┃项│ 月 ┃
  
  ┠───┼───────────────────┬───────────────────┨
  
  ┃证│我自愿为上述事项证明,并承担相应责任│我自愿为上述事项证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明││┃
  
  ┃人│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
  
  ┃││┃
  
  ┃│所在机构:│所在机构:┃
  
  ┃││┃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
  
  ┃│年月日│年月日┃
  
  ┠───┼───────────────────┴───────────────────┨
  
  ┃证明事│注册申请人 在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业务时间自 年月至年┃
  
  ┃项│ 月 ┃
  
  ┠───┼────────────────────┬──────────────────┨
  
  ┃证│我自愿为上述事项证明,并承担相应责任│我自愿为上述事项证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明││┃
  
  ┃人│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
  
  ┃││┃
  
  ┃│所在机构:│所在机构:┃
  
  ┃││┃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
  
  ┃│ 年 月日│ 年 月日┃
  
  ┗━━━┷━━━━━━━━━━━━━━━━━━━━┷━━━━━━━━━━━━━━━━━━┛
  
  注:
  
  1.在申请注册所在评估机构工作不满24个月的,须前一评估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证明;
  
  2.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为注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地方协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中评协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参与资产评估项目清单
  
  ┏━━━━━━━━━━┯━━━━━━━━━━━━━━━━━━━━━━┯━━━━━━━━━┯━━━━━━┓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 项目名称及评估报告文号 │参与评估师│评估报告出具┃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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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请按表中栏目要求填写5个(含)以下,本人最近24个月参与的主要资产评估项目。每年最少填写一个项目。
  
  岗前培训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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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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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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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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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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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申请人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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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
  
  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注册汇总表
  
  
┏━━┯━━━━┯━━┯━━━┯━━━━━━━━━┯━━━━━━━┯━━━━┯━━━━━┯━━━━━━┯━━━━━━┯━━━━━━━┯━━━┯━━━━━┯━━━┓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 身份证号 │考试档案号或考│全科通过│ 最高学历 │职称类型│职称等级│ 执业所在机构 │进所日│档案所在单│ 备注 ┃
  
  ┃│││期││核文号│时间│││││期│位│┃
  
  ┠──┼────┼──┼───┼─────────┼───────┼────┼─────┼──────┼──────┼───────┼───┼─────┼───┨
  
  ┃│││││││││││││┃
  
  ┠──┼────┼──┼───┼─────────┼───────┼────┼─────┼──────┼──────┼───────┼───┼─────┼───┨
  
  ┃│││││││││││││┃
  
  ┠──┼────┼──┼───┼─────────┼───────┼────┼─────┼──────┼──────┼───────┼───┼─────┼───┨
  
  ┃│││││││││││││┃
  
  ┠──┼────┼──┼───┼─────────┼───────┼────┼─────┼──────┼──────┼───────┼───┼─────┼───┨
  
  ┃│││││││││││││┃
  
  ┠──┼────┼──┼───┼─────────┼───────┼────┼─────┼──────┼──────┼───────┼───┼─────┼───┨
  
  ┃│││││││││││││┃
  
  ┠──┼────┼──┼───┼─────────┼───────┼────┼─────┼──────┼──────┼───────┼───┼─────┼───┨
  
  ┃│││││││││││││┃
  
  ┗━━┷━━━━┷━━┷━━━┷━━━━━━━━━┷━━━━━━━┷━━━━┷━━━━━┷━━━━━━┷━━━━━━┷━━━━━━━┷━━━┷━━━━━┷━━━┛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 填表时间:
  
  表3
  
  注册资产评估师变更登记申请表
  
  
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盖章):评估师代码:
  
  ┏━━━━━━━━━━━┯━━━━━━━━━━━━┯━━━━━━━━━━┯━━━┯━━━┓
  
  ┃ 项目 │ 变更前情况 │ 变更后情况 │变更时│证明材┃
  
  ┃│││间│料┃
  
  ┠───────────┼────────────┼──────────┼───┼───┨
  
  ┃ 姓名 ││││┃
  
  ┠───────────┼────────────┼──────────┼───┼───┨
  
  ┃ 身份证号 ││││┃
  
  ┠───────────┼────────────┼──────────┼───┼───┨
  
  ┃ 政治面貌 ││││┃
  
  ┠───────────┼────────────┼──────────┼───┼───┨
  
  ┃学历、学位││││┃
  
  ┠───────────┼────────────┼──────────┼───┼───┨
  
  ┃ 职称 ││││┃
  
  ┠───────────┴────────────┴──────────┴───┴───┨
  
  ┃我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
  
  ┃┃
  
  ┃签名并盖章:┃
  
  ┃┃
  ┃年月日┃
  
  ┗━━━━━━━━━━━━━━━━━━━━━━━━━━━━━━━━━━━━━━━━━━━┛
  
  表4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
  
  ┃姓名││ 性别 ││ 民族 ││(一寸免冠蓝┃
  
  ┃││││││底近照)┃
  
  ┠──────┼────────┼───┼────┬─┴─────┼────┼──────┨
  
  ┃出生日期││ 学历 ││ 专业职称 ││┃
  
  ┠──────┼────────┴───┼────┴──┬────┴────┼──────┨
  
  ┃身份证号││注册证编号││┃
  
  ┠──────┴───┬────────┴───────┴─────────┴──────┨
  
  ┃档案存放单位│┃
  
  ┠──────────┼─────────────────────────────────┨
  
  ┃档案存放单位类型│┃
  
  ┠──────┬───┴──────────┬───────┬──────────────┨
  
  ┃转出机构││转入机构│┃
  
  ┠──────┴──────────────┼───────┴──────────────┨
  
  ┃转出机构意见│转入机构意见┃
  
  ┃│┃
  
  ┃│┃
  
  ┃│┃
  
  ┃│┃
  
  ┃机构公章:│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
  
  ┃│┃
  
  ┃转出地方协会注册管理部门意见│转入地方协会注册管理部门意见┃
  
  ┃│┃
  
  ┃│┃
  
  ┃│┃
  
  ┃│┃
  
  ┃│┃
  
  ┃注册专用章:│注册专用章:┃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
  
  注:本表格自转出地方协会盖章之日起1年内有效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7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已经受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继续按原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二、办法中有关岗前培训的条件及相关材料要求自2006年7月1起执行。
  
  三、2005年7月1日起,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统一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作,由地方协会发放,不再收取费用。
  
  四、地方协会应当按照办法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印鉴管理暂行办法》(评协字[1999]31号)的要求,统一为新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制作印鉴,费用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承担。
  
  五、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报告和反映。
  
  附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
  
  中评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对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注册并取得中评协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执业会员。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
  
  第六条 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四)初次申请注册之日前5年内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累计24个月以上,重新申请注册不受此限;
  
  (五)已接受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被认定为终身禁入资产评估行业的;
  
  (四)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被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五)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含受刑事处罚情形);
  
  (六)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注册或被撤销注册的,自不予批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3年的;
  
  (七)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八)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地方协会受理注册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受理注册申请的时间和次数由地方协会确定,但受理注册申请的次数每年应当不少于4次。
  
  第九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见表1);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或认定批准文件;
  
  (三)注册申请人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属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交户口复印件;
  
  (五)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和参与资产评估项目清单;
  
  (六)由2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记录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间的证明;
  
  (七)注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评协[200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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