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加强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印鉴的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修订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配合《办法》的出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定于2006年5月至2006年底,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换发新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手续,现就换发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对新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发放新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将辖区内注册资产评估师照片(照片标准为1寸免冠蓝底近照,不得有印记),以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单位,统一粘贴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照片登记表上,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办理完毕的新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发放至各地方协会,由地方协会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具体换发证书手续。
  
  四、地方协会在发放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其新版证书上加盖符合《办法》规定的本人标准印鉴后方可领取。
  
  五、地方协会在发放新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时,应当收集老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新版证书逐一核对后,将老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登载的有效后续教育培训信息记录在“继续教育培训手册”上,收存老版证书,发放新版证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老版证书上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六、老版证书遗失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应当提供情况说明,地方协会加盖公章后作为换证凭证。
  
  七、地方协会在发放新版证书时,应当提醒注册资产评估师核对本人登记信息是否正确,如果有录入错误或是本人相关信息变更后未备案导致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办理相应更正或变更手续。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换证工作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换证期间,新版、老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同时有效。2007年1月1日以后,老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作废。
  
  附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办法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统一制作、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发放。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自照片骑缝处加盖中评协钢印起生效。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为订本式证书,每年的第一个季度,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年检后,地方协会应当在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年度“检验登记”栏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只限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应当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保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发生毁损或者遗失的,可以向注册关系所在地地方协会申请补办。地方协会应当将有关情况上报中评协,并报请中评协为其补发证书。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所手续,并由转入地方协会在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机构名称”栏目加盖“变更”章,同时填写“转所记录”栏。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被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由注册关系所在地地方协会30日内收回并上缴中评协。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因故暂不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交地方协会暂时保管。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所在省区市代码、初次注册年份和序列号组成。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终身不变。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业务名片上标明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用于签署评估报告的有效印鉴,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式样。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其完成的资产评估报告上加盖本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不得在本人未参与的资产评估报告上使用本人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由中评协统一规定规格和式样,各地方协会制作并下发。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管理使用,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印鉴。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署资产评估报告时使用的本人签名和本人印鉴应当与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上记载本人签名和本人印鉴一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证书样本(略)
  
  附件2:有关印鉴的印模(略)
  
  附件3: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照片登记表
  
  附件3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照片登记表

  
  机构名称: 机构代码:
  
  ┌────────┬────────┬────────┬────────┬────────┐
  │ 照片粘贴处 │ 照片粘贴处 │ 照片粘贴处 │ 照片粘贴处 │ 照片粘贴处 │
  ├────────┼────────┼────────┼────────┼────────┤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
  └────────┴────────┴────────┴────────┴────────┘
  
  机构名称: 机构代码:
  
  ┌────────┬────────┬────────┬────────┬────────┐
  │ 照片粘贴处 │ 照片粘贴处 │ 照片粘贴处 │ 照片粘贴处 │ 照片粘贴处 │
  ├────────┼────────┼────────┼────────┼────────┤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
  
  机构名称: 机构代码:
  
  ┌────────┬────────┬────────┬────────┬────────┐
  │ 照片粘贴处 │ 照片粘贴处 │ 照片粘贴处 │ 照片粘贴处 │ 照片粘贴处 │
  ├────────┼────────┼────────┼────────┼────────┤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
  └────────┴────────┴────────┴────────┴────────┘
  
  机构名称: 机构代码:
  
  ┌────────┬────────┬────────┬────────┬────────┐
  │ 照片粘贴处 │ 照片粘贴处 │ 照片粘贴处 │ 照片粘贴处 │ 照片粘贴处 │
  ├────────┼────────┼────────┼────────┼────────┤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加强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印鉴的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修订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配合《办法》的出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定于2006年5月至2006年底,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换发新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手续,现就换发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对新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发放新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将辖区内注册资产评估师照片(照片标准为1寸免冠蓝底近照,不得有印记),以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单位,统一粘贴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照片登记表上,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办理完毕的新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发放至各地方协会,由地方协会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具体换发证书手续。
  
  四、地方协会在发放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其新版证书上加盖符合《办法》规定的本人标准印鉴后方可领取。
  
  五、地方协会在发放新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时,应当收集老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新版证书逐一核对后,将老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登载的有效后续教育培训信息记录在“继续教育培训手册”上,收存老版证书,发放新版证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老版证书上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六、老版证书遗失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应当提供情况说明,地方协会加盖公章后作为换证凭证。
  
  七、地方协会在发放新版证书时,应当提醒注册资产评估师核对本人登记信息是否正确,如果有录入错误或是本人相关信息变更后未备案导致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办理相应更正或变更手续。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换证工作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换证期间,新版、老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同时有效。2007年1月1日以后,老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作废。
  
  附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办法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统一制作、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发放。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自照片骑缝处加盖中评协钢印起生效。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为订本式证书,每年的第一个季度,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年检后,地方协会应当在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年度“检验登记”栏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只限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应当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保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发生毁损或者遗失的,可以向注册关系所在地地方协会申请补办。地方协会应当将有关情况上报中评协,并报请中评协为其补发证书。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所手续,并由转入地方协会在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机构名称”栏目加盖“变更”章,同时填写“转所记录”栏。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被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由注册关系所在地地方协会30日内收回并上缴中评协。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因故暂不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交地方协会暂时保管。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所在省区市代码、初次注册年份和序列号组成。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终身不变。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业务名片上标明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用于签署评估报告的有效印鉴,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式样。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其完成的资产评估报告上加盖本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不得在本人未参与的资产评估报告上使用本人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由中评协统一规定规格和式样,各地方协会制作并下发。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年检办法》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292.9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