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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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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重国税发[1997]270号

发布日期:1997-8-7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6月23日财税字[199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以大量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五、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蹭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国税发[1997]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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