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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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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渝国税发[1998]168号

发布日期:1998-7-15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8年4月20日财税字[199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的财税部门和企业来电来函,要求对文件的适用范围、实施日期等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适用于内资企业,其中第四条仅适用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内资企业。

  二、“通知”第四条所述的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

  三、企业依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帐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四、“通知”除第一条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条款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发[1998]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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