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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评估机构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 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对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每年应进行一次年检。现将1993年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予评估资格的机构,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年检;地方授予评估资格的机构,由颁发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年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年检范围 凡是在1992年12月31日以前授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包括临时资格证书)的评估公司(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审计事务所等机构都属于1993年度的年检范围。 三、年检内容 1.评估机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兼营的评估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设有独立的评估部门;是否建立了正常的工作制度;评估人员的数量、年龄结构、专业结构、技术职务结构是否符合规定;评估人员内部培训及参加外部培训的情况。 2.评估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评估的项目类型、数量、规模。 3.评估工作质量情况。主要检查项目的评估依据、过程、方法、结果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4.资产评估机构的信誉情况。主要听取委托单位对评估机构的反映。 5.对法纪法规的执行情况及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6.评估机构的收费情况。 四、年检方法 1.由评估机构按照以上检查内容准备资料,并提供如下资料,报授予评估资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1)资产评估机构年检表; (2)资产评估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以及有关证书证明影印件; (3)提供2个评估案例;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负责组织年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评估机构报来的资料逐户逐项进行审查,听取汇报。 3.有选择的抽查一部分评估机构,必要时可跟踪评估项目,实际考察评估机构的评估水平。 五、年检时间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必须于1993年7月底检查结束,并将检查情况写出综合材料于8月20日前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六、确认年检结果 凡符合年检内容要求和基本符合要求的评估机构,可作为合格处理。 对于合格的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上加盖“评估机构年检专用章”,并在当地通告。对于年检不合格的评估机构限期整顿,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各地在年检合格的评估机构中,选择一至两个业务水平高、社会信誉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业绩较突出的写出材料,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全国各地年检的抽查情况,将向全国通报。 七、有关问题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资产评估机构要高度重视这次年检工作,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不要走过场。通过年检,进一步促进评估机构提高业务水平,确保评估质量。年检中遇到的问题,可随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反映。 年检专用章,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规定印模,具体使用办法另行通知。 本通知所附《资产评估机构年检表》由各地印发被检机构,按表式要求填报。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年检表 (199 年度检查) 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年检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 构名 靠单 设 中外合 股份经 兼并联 其 合 关于对评估机构进行年检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