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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对普通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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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普通话是基础教育的重要内容,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国语(1990)19号、国语(1992)9号两个文件分别对小学和普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贯彻这两个文件精神,取得明显成效,有的省市还对中小学普及普通话第一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评估。但也有少数地区对这项工作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措施不力,进展缓慢。为进一步推动工作,如期实现文件规定的目标要求,两委决定对全国普通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检查评估的标准
  为使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逐步规范化,并使各地检查评估的标准能大体一致,国家教委和国家语委制定了《城镇普通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便于各地有所遵循。该标准为市区和县(县级市)城关的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第二阶段(即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的优秀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依据这个标准制定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检查评估的操作方案,并根据本地实际分别确定各项评估要素的良、中、差级标准和分值,但评估要素的条目原则上不得增减,三项指标分值的调整幅度不要超过20%。
  二、关于检查评估的办法
  1.首先由学校(含高校、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普通中小学,下同)进行自我评估;在学校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地方主管教委(教育局)和同级语委联合对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并由上级教委(教育局)和语委对此评估结果进行复查(复查面不小于学校数量的五分之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和语委对地方检查评估的结果进行抽查;国家两委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查评估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工作、检查评估标准、试题、评估结果等,必要时对业经检查评估的学校进行抽查。
  2.检查评估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听课、对师生进行普通话口语测试(对语文教师还需进行普通话知识笔试)等。
  3.检查评估小组应由教育行政、督导、教研部门和语委的人员组成。
  三、关于检查评估结果的认定
  1.学校检查评估结果的认定:在百分制评估方案中,达到90分为“优秀”,达到80分为“良好”,达到70分为“合格”,不足70分为“不合格”。
  2.地区检查评估结果的认定:在一个地区(市或区、县)内,90%的普通中学或95%的小学达到“合格”以上水平,可认定该地区为普通中学或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达标”。在地区“达标”的前提下,学校评估优良率(分别中小学,下同)达到60%的,该地区可评为“良好”;达到80%的,该地区可评为“优秀”。
  3.在第二阶段检查评估中获“优秀”成绩的学校,由省级或地市级教委、语委授予“普通话校园语言示范校”称号。
  四、关于检查评估的进度
  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普及普通话第一阶段的检查评估应于1995年底前完成,第二阶段的检查评估应于1997年底前完成;其他城市、县镇的普通中小学普及普通话第一阶段的检查评估应于1997年底前完成,第二阶段的检查评估应于1999年底前完成。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或学校可以提前或直接进行第二阶段的检查评估。
  农村普通中小学检查评估的标准和时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语委确定。
  五、检查评估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在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限内同教育质量综合评估,文明校、先进校评比等工作结合进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语委应及时向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和国家语委普通话推广司报告检查评估的进展情况。
  七、普通中小学普及普通话的检查评估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持续时间较长的工作。各级教委、教育厅(局)要给予充分重视,周密计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必要的人力和经费。各级语委要在普通话业务方面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附:城镇普通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 
关于对普通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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