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文  号:文物保函〔2014〕65号

发布日期:2014-1-17

生效日期:2014-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管理,提高文物保护项目审批效率和质量,推动文物保护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试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 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申请表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月17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文物保护项目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项目评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咨询评估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咨询评估工作是指咨询评估机构遵循文物保护原则、程序和标准,通过科学规范的方法对文物保护项目进行评估、论证,为文物保护项目提供咨询评估意见。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文物保护项目是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以及相关保护规划、展示利用、行政许可等项目。

第二章 咨询评估机构的确定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依据客观公正、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第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的遴选范围包括从事过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社会团体。

第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以及相关保护规划、展示利用、行政许可等项目的咨询评估。

第八条 申请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事业法人资格或社团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二)从事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业务5年以上,有较高的社会信誉,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00项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咨询评估业务;

(三)技术负责人需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文物保护项目相关工作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低于40%,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五)有科学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评估业务管理制度、评估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 申报单位申请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单项业务范围的条件,由国家文物局根据专业要求,参照第八条适当调整。

第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由国家文物局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申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查;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国家文物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国家文物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

(三)经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文物局确定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项目相关咨询评估资料;

(六)其他相关证书、资料。

第三章 职能与责任

第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文物保护项目进行前期咨询、中期评估和后期绩效评定。

第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文物保护项目进行评估,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出具同意或否决的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负责。

第十四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程项目技术文件是否规范、齐备,是否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

(二)工程项目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三)工程项目是否必要、可行,保护原则是否正确;

(四)工程性质、内容、范围、规模是否合理,并对工程的现状勘察结论、技术保护措施及相关技术图纸等提出明确、具体的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不得从事与其审核范围相同的文物保护规划及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咨询评估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咨询评估工作过程进行检查,对工作成果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咨询评估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如有以下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终止咨询评估委托等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转让咨询评估业务的;

(二)同时承担与业务范围相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的;

(三)故意损害文物行政部门、被评估项目相关单位权益的;

(四)与被评估项目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项目相关单位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因咨询评估工作失误造成文物保护项目技术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级及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文物保函[2014]65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印发《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00.7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