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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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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绍市国税征[2003]119号

发布日期:2003-4-15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分局、稽查局:

  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各业务处室对纳税评估需要纳税人补充报送的内容,在四月底以前整理汇总报送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完善网上报送的功能,确保纳税人报送纳税评估信息数据的完整。

  二、各有关业务处室要按上级要求制定具体的评估工作制度,明确评估要求,并根据评估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三、200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评估对象由所得税处按2002年度查账征收户数,根据有关要求进行筛选,产生疑点清册,再下达各单位评估。

  四、各单位在执行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如有问题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收集的纳税人各种税收征管方面的信息,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一定行业或类型的纳税人依法纳税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及时组织纳税人自查自纠,达到对纳税人及时、深入的控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一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局成立纳税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征管处,作为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协调机构。

  市局征管处负责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综合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协调;各业务处室负责相应税种纳税评估工作的贯彻执行、拟定有关具体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管理及组织相应业务培训。

  各县(市)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单位)设置纳税评估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局国际税务处负责市本级涉外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纳税评估的具体范围或对象(以下简称评估项目)按以下原则确定:流转税评估项目由各单位根据评估工作要求自行确定,各单位纳税评估科(人员)(以下简称评估部门)应运用计算机评估系统及人工分析,根据具体评估方法、程序、要求进行初评,确定重点评估对象。

  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评估项目由市局所得税处、国际税务处确定并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下达各单位执行。评估项目应以《纳税评估项目计划(任务)书》形式下达各单位及具体评估部门。下达纳税评估任务应明确具体评估范围、对象、评估时段、税种、重点、完成时间等要求。

  重点评估对象确定可按要求、比例和评估力量确定。

  市本级评估项目确定后,市局直属分局应报送市局征管处备案。

  第五条 评估时限的确定:流转税的一般评估,评估纳税人当年(月)依法纳税状况,作为重点评估对象的,同时评估纳税人上年依法纳税状况。

  所得税的评估,评估纳税人上年依法纳税状况。

  只要列入流转税或所得税重点评估对象之一的,都要对纳税人上年依法缴纳流转税、所得税状况进行评估。

  第六条 重点评估对象确定后,应组织重点评估对象进行自查自纠。组织自查自纠前应进行相应的政策辅导,以帮助纳税人了解纳税评估工作,进一步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第七条 在组织自查自纠后,应根据各税种评估要求,认真做好对重点评估对象的个别审核分析工作。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或人机结合分析等手段,根据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对纳税评估对象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结合纳税人自查自纠情况分析,查找纳税人可能存在的问题,以确定约谈对象。

  第八条 进行审核分析后,发现有需要进一步查证的问题,应进行评估约谈举证。约谈前要准备约谈工作提纲,以保证约谈取得较好的效果。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或以书面形式对问题举证说明。对举证约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要求评估对象再次进行自查申报。

  第九条 对经自查自纠、审核分析和举证确认的评估对象,评估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以下原则作出相应处理:对评估对象自查自纠申报的应补税款,一般不作行政处罚;对其他涉税违法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转入重点检查。评估对象自查自纠申报的应补税款,由评估部门负责监督纳税人自行申报入库。

  第十条   评估发现以下问题,应移送稽查局进行重点检查:

  (一)存在明显涉税违法问题,需要进一步查证的;

  (二)不能举证说明问题的;

  (三)不配合评估,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认真自查自纠的;

  (四)按有关规定需要移送稽查的。

  第十一条  对需要重点检查的纳税人,评估部门应报送市局或各县(市)局选案部门。选案部门应根据一定时期检查重点及检查力量等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建议名单,报选案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移送稽查局进行重点检查。评估部门报送拟重点检查名单应附列有关评估资料,说明存在疑点。对于发现存在明显问题,需要及时检查的,按个案程序报送选案部门,及时通知稽查局检查。

  纳入市局重点监控的纳税对象由各县(市)局组织实施评估,需要移送稽查的报送市局征管处(选案办)确定。

  稽查局对于评估移送对象应及时组织检查,以确保纳税评估的效果。处理决定书发出后,稽查局应按月用清单的形式将结果反馈选案部门及评估部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评估任务、确定的项目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并按要求的评估时限完成评估工作,不得擅自变更、取消、中止评估。从下达《纳税评估项目任务》开始到作出评估结论,为一个纳税评估周期。一个纳税评估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上级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办。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的场所主要在税务机关内部,评估人员不得调取和检查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纳税人因举证而主动提供有关账证资料除外)。为核实纳税人有关存货、设备及其他有关数据,经各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到纳税人处实地核实。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所需要的有关信息应依托CTAIS、防伪税控系统、进出口系统等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其他财务、非财务数据信息应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收集。需要通过网上申报收集的信息内容由市局各业务处室按评估要求确定,市局信息中心负责网上申报的技术支持。各单位管理部门(人员)负责布置并确保纳税人信息数据按要求上报。对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要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由中介代理机构认真落实负责采集上报。

  纳税评估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业务管理(包括日常维护)由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有关评估分析系统指标参数,由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设定或各单位评估部门在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指导下按要求设置,市局及各县(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配合。

  第十五条 一个纳税评估项目结束后,各单位评估部门应及时做好评估项目的分析、总结工作。市局重点监控对象的纳税人具体评估结果报送市局征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各业务处室和组织评估单位可按本管理办法及各税种评估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纳税评估操作(工作)制度,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对纳税评估工作加强考核管理,使纳税评估工作规范、有序、有效。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结合教育培训计划,根据纳税评估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评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纳税评估的水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市国税征[2003]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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