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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开展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检查与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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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开展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检查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开展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检查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测人发〔20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的鉴定质量和管理水平,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测绘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国测人字〔1997〕12号)和《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国测人字〔1999〕13号)有关要求,国家测绘局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检查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义和目的

  

  组织开展鉴定站检查与评估工作,是进一步贯彻国家测绘局关于测绘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决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的重要举措。通过检查与评估,不断深化各有关单位对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督促各鉴定站进一步端正办站宗旨,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总结经验、寻找差距,加强管理、确保质量,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不断提升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水平和鉴定质量,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发展,更好地促进测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检查与评估范围

  

  检查与评估范围为经国家测绘局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建立的各鉴定站。

  

  三、主要内容

  

  检查与评估工作的内容主要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鉴定站建设与管理。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办公条件、鉴定场地、仪器设备、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鉴定站鉴定工作情况。包括鉴定计划、鉴定职业与等级、鉴定规模、鉴定来源、收费标准、技能竞赛、完成上级部门交办任务等。

  

  (三)鉴定站日常考务管理。包括发布鉴定公告、资格审查、试题使用、人员使用、考场纪律、成绩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

  

  (四)鉴定社会效果。包括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参加鉴定人员等各方面对鉴定工作的反映情况等。

  

  四、组织机构

  

  国家测绘局组织成立鉴定站检查与评估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审查上报材料、实地抽查部分鉴定站、研究提出评估等级等。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局职业鉴定指导中心。

  

  五、工作安排

  

  检查与评估工作分自查、复查、抽查和评优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7月-8月)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所属鉴定站对照《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检查与评估表》(以下简称《检查与评估表》)开展自查。自查结束后,各鉴定站向所属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自查工作总结、整改方案和《检查与评估表》等,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二)复查阶段(9月)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复查组,对所属鉴定站的鉴定质量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于9月底前将自查工作总结、整改方案、复查工作报告、《检查与评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等报送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三)抽查阶段(10月-11月)

  

  评估委员会组成鉴定站检查与评估工作组,在全国范围内抽查部分鉴定站,重点抽查《检查与评估表》得分较高和存在突出问题的鉴定站。

  

  (四)评优阶段(12月)

  

  评估委员会根据检查情况对各鉴定站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的评估等级建议,报国家测绘局审定。对评估为优秀的鉴定站,授予“优秀鉴定站”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评估为不合格的鉴定站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撤消其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鉴定站检查与评估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组织落实好相关工作,确保检查与评估工作取得实效,并将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2010年7月底前报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二)上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检查与评估表》可从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www.sbsm.gov.cn)下载。为提高工作效率,请各地区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将相关文字材料发送电子邮件至评估委员会办公室邮箱。



  (三)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曾晨曦 苏晓庆

  

  联系电话:(010)88518539、68319803(兼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百胜村1号

  

  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邮政编码:100044

  

  电子信箱:chzyjn@sbsm.gov.cn

  

  附件:1.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检查与评估表

  

  2.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检查与评估表填写说明

  

  
国家测绘局人事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

  鉴定站检查与评估表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填表时间:年 月 日

  

  

(一)

鉴定站名称

 

建站时间

 

批准文号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承建单位名称

 

站长姓名、所属部门

及联系方式

 

 

 

 

副站长姓名及联系方式

 

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已经开展鉴定的

职业类别和等级

 

鉴定场地面积

理论考试场地面积

 

技能考核场地面积

 

合 计

 

鉴定人数统计

参加鉴定人员数量

 

通过鉴定人员数量

 



  

  附件2: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检查与评估表填写说明

  


  一、鉴定站基本情况

  (一)“站长姓名、所属部门及联系方式”栏,填写站长的相关信息。

  (二)“副站长姓名及联系方式”栏,填写副站长的相关信息。

  (三)“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栏,填写其他业务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考务人员、财务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等。

  (四)“已经开展鉴定的职业类别和等级”栏,填写所有开展过鉴定的职业类别和等级,例如:工程测量员(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五)“鉴定场地面积”栏,填写开展鉴定时的自有或租用场地面积,单位以平方米计。

  (六)“鉴定人数统计”栏,填写自开展鉴定工作以来的鉴定人数。

  二、鉴定站建设与管理

  (一)“办公条件”,评估鉴定站是否具备专用的固定办公地点和办公设备。其中,办公设备至少应包括电脑、打印机、文件柜、办公桌椅等。具备条件各得1分;不具备条件得0分。(备注:须提供2-3张办公地点和办公设备的照片)

  (二)“鉴定场地”,评估鉴定站是否具有满足鉴定工作要求的自有或租用的鉴定场地。其中,具有自有场地并能满足工作要求得2分,具有租用鉴定场所并能满足工作要求得1分,场地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得0分。(备注:须提供场地照片1-2张)

  (三)“仪器设备”,评估鉴定站是否具备满足鉴定工作要求的自有或租用的仪器设备。其中,具有自有仪器设备并能满足工作要求得2分,具有租用仪器设备并能满足工作要求得1分,仪器设备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得0分。(备注:须提供仪器设备清单)

  (四)“规章制度”,评估鉴定站规章制度的完备程度。共5项,具备一项得1分,不具备得0分。(备注:须提供该站所建立规章制度的清单及复印件)

  (五)“管理人员”,评估鉴定站是否具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共3项,具备一项得1分,不具备得0分。

  (六)“考评人员”,评估鉴定站考评人员管理情况。考评人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3年,人数≥10得4分,10>人数≥6得2分,6>人数≥3得1分,人数<3得0分。理论知识考试时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得1分,技能操作考核时每组不少于3名考评人员得1分,反之得0分。实行考评员聘用制的得1分,实行考评员轮换制的得1分,未实行得0分。(备注:须提供在资格证卡有效期内的考评人员名单,含本人所在单位、职称或职业资格、考评职业类别、考评员证卡编号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鉴定工作情况

  (一)“鉴定计划”,评估鉴定站工作计划情况。每年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得1分,未制定得0分。每年计划顺利完成得1分,未完成得0分。

  (二)“鉴定职业”,评估鉴定站各职业鉴定情况。各职业均开展鉴定得4分,部分职业开展鉴定得2分,未开展鉴定得0分。

  (三)“鉴定等级”,评估鉴定站各等级鉴定情况。其中,开展4个等级鉴定得4分,开展3个等级鉴定得3分,开展2个等级鉴定得2分,开展1个等级鉴定得1分,未开展鉴定得0分。

  (四)“鉴定规模”,评估鉴定站参加鉴定人员数量情况。人数≥5000得10分, 5000>人数≥2000得7分,2000>人数≥500得5分,500>人数≥100得3分,人数<100得1分,未开展工作得0分。(备注:实际鉴定人数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五)“鉴定来源”,评估鉴定站参加鉴定人员来源情况。有来自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鉴定得1分,有来自企业单位的人员参加鉴定得1分,有来自院校学生参加鉴定得1分,没有得0分。

  (六)“收费标准”,评估鉴定站鉴定收费情况。按地方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得4分,否则得0分。(备注:须提供收费标准复印件)

(七)“技能竞赛”,评估鉴定站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情况。协助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省级测绘职业技能竞赛得2分,未举办得0分。本省参赛队在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团体一、二、三等奖得2分,获得其他团体奖励得1分,未参加竞赛得0分。本省参赛选手在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得2分,未获得得0分。(备注:须在相应备注栏中注明竞赛名称、所获团体奖项、获奖人员姓名等信息)

  (八)“完成上级部门交办任务”,评估鉴定站完成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测绘局交办的鉴定相关工作情况。

  四、日常考务管理

  (一)“鉴定公告”,评估鉴定站鉴定公告发布情况。组织实施鉴定前及时发布得2分,未发布得0分。

  (二)“资格审查”,评估鉴定站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审查情况。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国家测绘局鉴定公告要求严格审查报名者资格条件得3分,基本符合要求得2分,审查不严得0分。

  (三)“鉴定试题”,评估鉴定站试题使用情况。按要求使用试题且未发生泄漏情况得5分,基本符合要求得3分,未按要求使用试卷得0分。

  (四)“回避制度”,评估鉴定站回避制度执行情况。按规定严格执行得2分,基本符合规定得1分,未执行得0分。

  (五)“考评人员使用”,评估鉴定站组织鉴定时考评人员使用情况。考评人员符合鉴定职业和等级要求得2分,不符合得0分。鉴定前组织考评员集训得1分,未组织得0分。

  (六)“考场纪律”,评估鉴定考试现场的管理水平。监考人员认真监考并填写考场记录得1分,考场秩序良好、无违规现象发生得3分,不符合要求得0分。(备注:须提供不少于两次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试现场的照片、鉴定考场记录复印件)

  (七)“成绩管理”,评估鉴定站成绩管理情况。严格按规定组织阅卷评分,且无错判、漏判等情况得4分,基本符合要求得2分,不符合要求得0分。及时准确上报数据及相关材料得2分,未及时上报得0分。

  (八)“信息管理”,评估鉴定站考务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考务信息全面实现计算机化管理得2分,否则得0分

  (九)“档案管理”,评估鉴定站档案管理情况。有专人管理档案得1分,有专门存放档案的场所且存放规范得1分严格按要求进行档案管理得1分,否则得0分。(备注:须在备注栏中注明档案管理人员姓名)

  五、社会效果

  (一)“上级部门”,评估鉴定站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程度。非常重视得2分,不够重视得0分。

  (二)“人事劳动部门”,评估鉴定站与所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沟通联系的密切程度。经常联系并寻求政策支持得2分,不经常沟通得0分。

  (三)“用人单位”,评估用人单位对鉴定工作成效和质量的认可程度。完全认可得2分,基本认可得1分,积极性不高得0分。

  (四)“鉴定人员”,评估参加鉴定人员对鉴定工作的认识程度。积极要求参加鉴定得2分,积极性不高得1分,没有积极性得0分。

  六、其他

  (一)《质量检查与评估表》中涉及有关鉴定信息统计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

  (二)鉴定站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评估结果可定为不合格:

  1、鉴定站从未开展过鉴定工作。

  2、鉴定站超出鉴定许可证规定的鉴定职业和等级开展鉴定的。

  3、鉴定站开展鉴定过程中发生试题泄漏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国家测绘局关于开展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检查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开展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检查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测人发〔20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的鉴定质量和管理水平,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测绘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国测人字〔1997〕12号)和《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国测人字〔1999〕13号)有关要求,国家测绘局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检查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义和目的

  

  组织开展鉴定站检查与评估工作,是进一步贯彻国家测绘局关于测绘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决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的重要举措。通过检查与评估,不断深化各有关单位对测绘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督促各鉴定站进一步端正办站宗旨,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总结经验、寻找差距,加强管理、确保质量,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不断提升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水平和鉴定质量,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发展,更好地促进测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检查与评估范围

  

  检查与评估范围为经国家测绘局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建立的各鉴定站。

  

  三、主要内容

  

  检查与评估工作的内容主要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鉴定站建设与管理。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办公条件、鉴定场地、仪器设备、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鉴定站鉴定工作情况。包括鉴定计划、鉴定职业与等级、鉴定规模、鉴定来源、收费标准、技能竞赛、完成上级部门交办任务等。

  

  (三)鉴定站日常考务管理。包括发布鉴定公告、资格审查、试题使用、人员使用、考场纪律、成绩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

  

  (四)鉴定社会效果。包括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参加鉴定人员等各方面对鉴定工作的反映情况等。

  

  四、组织机构

  

  国家测绘局组织成立鉴定站检查与评估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审查上报材料、实地抽查部分鉴定站、研究提出评估等级等。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局职业鉴定指导中心。

  

  五、工作安排

  

  检查与评估工作分自查、复查、抽查和评优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7月-8月)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所属鉴定站对照《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检查与评估表》(以下简称《检查与评估表》)开展自查。自查结束后,各鉴定站向所属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自查工作总结、整改方案和《检查与评估表》等,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二)复查阶段(9月)

  

  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复查组,对所属鉴定站的鉴定质量和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于9月底前将自查工作总结、整改方案、复查工作报告、《检查与评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等报送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三)抽查阶段(10月-11月)

  

  评估委员会组成鉴定站检查与评估工作组,在全国范围内抽查部分鉴定站,重点抽查《检查与评估表》得分较高和存在突出问题的鉴定站。

  

  (四)评优阶段(12月)

  

  评估委员会根据检查情况对各鉴定站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的评估等级建议,报国家测绘局审定。对评估为优秀的鉴定站,授予“优秀鉴定站”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评估为不合格的鉴定站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撤消其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鉴定站检查与评估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组织落实好相关工作,确保检查与评估工作取得实效,并将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2010年7月底前报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二)上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检查与评估表》可从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www.sbsm.gov.cn)下载。为提高工作效率,请各地区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将相关文字材料发送电子邮件至评估委员会办公室邮箱。
国家测绘局关于开展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检查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国测人发[20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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