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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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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


  
  自1985年以来,国家教委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先后建立了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基本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师资培训网络体系。十多年来,培训中心在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托学校的领导与支持下,充分利用依托学校的师资力量和学科优势,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师资培训,并积极做好协调指导、信息交流、服务咨询工作,为提高我国高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新一代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向21世纪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和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对教师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促进培训机构和培训基地建设,不断提高师资培训的质量和效益,我委决定对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开展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坚持简朴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
  
  二、评估范围
  
  国家教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
  
  三、评估方式及程序
  
  评估工作主要采取专家评议的方式,由评估小组在实地考察、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标准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小组由国家教委聘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领导、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5人。
  
  评估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培训中心自我总结,写出书面报告。
  
  2、评估小组实地考察,听取培训中心、依托学校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的工作汇报,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检查、核实有关情况。
  
  3、评估小组依据《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评估标准》(见附件)进行综合评分,并就培训中心的工作成绩、存在问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培训中心今后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四、评估结果及使用
  
  评估结论根据综合评估小组意见确定。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估为优秀的培训中心,国家教委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培训中心,要限期整顿,重新评估,若仍不合格,应予以撤销。
  
  五、评估的组织实施及进度安排
  
  整个评估工作在国家教委人事司领导下进行,具体实施工作由国家教委师资培训交流北京中心和武汉中心承担。北京中心和武汉中心的评估同所在大区中心的评估一并进行。
  
  整个评估工作应于1998年12月前基本完成。国家教委所属培训中心的评估应于1998年6月前基本完成。省级培训中心的评估,在1998年7月至12月间进行。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等学校和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要按照本通知的部署和原教育部(85)教师管字011号、国家教委教人〔1992〕9号和教人〔1996〕29号三个文件精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做好评估的有关准备工作,以这次评估工作为契机,进一步促进高校师资培训工作。
  
  
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评估标准

  
  一、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25分)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托学校领导(8分)
  
  有一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或校领导分管培训中心工作(4分)
  
  定期听取培训中心的工作汇报,研究培训中心的重要工作(4分)
  
  2、机构建设、干部配备及办公条件(9分)
  
  培训中心机构独立建制,主要干部配备和职能划分符合有关规定(2分)
  
  主要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分)
  
  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团结合作(2分)
  
  有开展工作必须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3分)
  
  3、经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8分)
  
  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一定数量的事业经费和培训经费投入(2分)
  
  依托学校从培训收入中保证一定比例的培训经费投入(2分)
  
  培训的收费标准符合国家规定(2分)
  
  培训经费专款专用、使用合理、管理规范(2分)
  
  二、履行职能(55分)
  
  1、协调与指导(12分)/(10分)/(12分)
  
  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落实年度培训计划,制定近期或长远培训规划(4分)/(4分)/(4分)
  
  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培训的检查和评估工作(4分)/(3分)/(4分)
  
  指导全国或所在地区培训中心或有关高校的培训工作(4分)/(3分)/(4分)
  
  2、师资培训(18分)/(20分)/(20分)
  
  (1)招生工作(3分)/(4分)/(4分)
  
  举办各种培训形式符合有关规定(1分)/(1.5分)/(1.5分)
  招生录取符合有关要求(1分)/(1.5分)/(1.5分)
  
  招生专业、规模、师资力量与学校的办学条件相适应(1分)/(1分)/(1分)
  
  (2)教学工作(5分)/(5分)/(5分)
  
  教学单位领导重视,有指定的教学管理人员,指导教师教学工作按规定折算计入工作量(1分)/(1分)/(1分)
  
  按照培养目标制定教学计划,配备较强师资(1分)/(1分)/(1分)
  
  有保证完成教学计划必须的教学和实验条件(1分)/(1分)/(1分)
  
  为进修生借阅图书资料提供必要的便利(1分)/(1分)/(1分)
  
  课堂教学、考试(考核)规范(1分)/(1分)/(1分)
  
  (3)日常管理(5分)/(5分)/(5分)
  
  配备熟悉培训工作的管理人员(0.5分)/(0.5分)/(0.5分)
  
  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执行制度严格(1分)/(1分)/(1分)
  
  学籍档案保存完整(1分)/(1分)/(1分)
  
  经常督促、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0.5分)/(0.5分)/(0.5分)
  
  配备班主任、指导教师,关心进修生生活,定期开展文体活动(0.5分)/(0.5分)/(0.5分)
  
  进修生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健全(1分)/(1分)/(1分)
  
  定期开展培训质量跟踪调查(0.5分)/(0.5分)/(0.5分)
  
  (4)培训质量和效益(2分)/(2分)/(2分)
  
  进修生及选送学校反映良好,社会效益明显(1分)/(1分)/(1分)
  
  管理规范,培训质量和效益较高(1分)/(1分)/(1分)
  
  (5)基地建设(3分)/(4分)/(4分)
  
  有相对固定的教师进修宿舍(1.5分)/(2分)/(2分)
  
  进修生宿舍清洁卫生,具备必需的学习条件,管理人员服务周到(1.5分)/(2分)/(2分)
  
  3、研究与咨询(10分)/(10分)/(8分)
  
  较好地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的调研任务和研究课题,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3分)/(3分)/(3分)
  
  有计划地开展教师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的课题研究,做到人员落实,经费落实(4分)/(4分)/(3分)
  
  研究成果较多并具有较高水平(公开刊物发表或学术会议交流)(3分)/(3分)/(2分)
  
  4、信息交流(10分)/(10分)/(6分)
  
  重视信息工作,数据库建设、管理和开发有成效(4分)/(4分)/(2分)
  
  国内外信息交流渠道畅通、反馈及时(3分)/(4分)/(2分)
  
  为进修教师、师资管理干部或高校互聘教师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3分)/(2分)/(2分)
  
  5、较好地完成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人事(师资)工作(5分)/(5分)/(9分)
  
  三、内部管理与干部队伍建设(20分)
  
  1、认真组织政治理论和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4分)
  
  2、内部管理(8分)
  
  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2分)
  
  执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4分)
  
  文书档案齐全、资料管理规范(2分)
  
  3、干部队伍(8分)
  
  干部队伍具有良好素质、熟悉培训工作,主要负责人接受过高层次的教育理论培训(2分)
  
  干部队伍精干,年龄、学历、职务、专业结构较为合理(2分)
  
  干部队伍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人员保持相对稳定(2分)
  
  干部队伍服务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廉洁奉公、作风正派、遵纪守法(2分)
  
  备注:*/*/*分别表示北京中心、武汉中心/大区中心/省级中心的评分标准。
  
  
1997年12月8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


  
  自1985年以来,国家教委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先后建立了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基本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师资培训网络体系。十多年来,培训中心在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托学校的领导与支持下,充分利用依托学校的师资力量和学科优势,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师资培训,并积极做好协调指导、信息交流、服务咨询工作,为提高我国高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新一代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向21世纪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和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对教师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促进培训机构和培训基地建设,不断提高师资培训的质量和效益,我委决定对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开展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坚持简朴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
  
  二、评估范围
  
  国家教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
  
  三、评估方式及程序
  
  评估工作主要采取专家评议的方式,由评估小组在实地考察、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评估标准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小组由国家教委聘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领导、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5人。
  
  评估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培训中心自我总结,写出书面报告。
  
  2、评估小组实地考察,听取培训中心、依托学校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的工作汇报,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检查、核实有关情况。
  
  3、评估小组依据《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评估标准》(见附件)进行综合评分,并就培训中心的工作成绩、存在问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培训中心今后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四、评估结果及使用
  
  评估结论根据综合评估小组意见确定。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估为优秀的培训中心,国家教委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培训中心,要限期整顿,重新评估,若仍不合格,应予以撤销。
  
  五、评估的组织实施及进度安排
  
  整个评估工作在国家教委人事司领导下进行,具体实施工作由国家教委师资培训交流北京中心和武汉中心承担。北京中心和武汉中心的评估同所在大区中心的评估一并进行。
  
  整个评估工作应于1998年12月前基本完成。国家教委所属培训中心的评估应于1998年6月前基本完成。省级培训中心的评估,在1998年7月至12月间进行。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等学校和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要按照本通知的部署和原教育部(85)教师管字011号、国家教委教人〔1992〕9号和教人〔1996〕29号三个文件精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做好评估的有关准备工作,以这次评估工作为契机,进一步促进高校师资培训工作。
  
  
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评估标准

  
  一、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25分)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托学校领导(8分)
  
  有一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或校领导分管培训中心工作(4分)
  
  定期听取培训中心的工作汇报,研究培训中心的重要工作(4分)
  
  2、机构建设、干部配备及办公条件(9分)
  
  培训中心机构独立建制,主要干部配备和职能划分符合有关规定(2分)
  
  主要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分)
  
  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团结合作(2分)
  
  有开展工作必须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3分)
  
  3、经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8分)
  
  教育行政部门保证一定数量的事业经费和培训经费投入(2分)
  
  依托学校从培训收入中保证一定比例的培训经费投入(2分)
  
  培训的收费标准符合国家规定(2分)
  
  培训经费专款专用、使用合理、管理规范(2分)
  
  二、履行职能(55分)
  
  1、协调与指导(12分)/(10分)/(12分)
  
  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落实年度培训计划,制定近期或长远培训规划(4分)/(4分)/(4分)
  
  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培训的检查和评估工作(4分)/(3分)/(4分)
  
  指导全国或所在地区培训中心或有关高校的培训工作(4分)/(3分)/(4分)
  
  2、师资培训(18分)/(20分)/(20分)
  
  (1)招生工作(3分)/(4分)/(4分)
  
  举办各种培训形式符合有关规定(1分)/(1.5分)/(1.5分)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高师(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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