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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GM/94号批示,关於设立一项目组负责关注及评估当局双语之普及和语言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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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GM/94号批示,关於设立一项目组负责关注及评估当局双语之普及和语言培训计划。


  
  中、葡文均为公共行政之官方语言,而且根据将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条之规定,中、葡文将於一九九九年以後继续维持其官方地位。
  
  为此,在行政当局范围内普及中、葡文,一直为本地区政府在本地化政策方面之优先目标之一。
  
  实际上,对公共行政人力资源,现正开展一系列之一致措施,尤其在语言培训方面之措施,以使本地工作人员在过渡期内及以後,能以均衡水平掌握本地区两种官方语言。
  
  监於问题之重要性及复杂性,且须在适当期间内解决,故有必要设立一项目组,以促进及确保该问题可在澳门公共行政当局内全面处理。
  
  基於此,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b项及第二条之规定,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十条之规定,命令:
  
  一、设立一项目组,其责任为:
  
  a)跟进行政当局在普及双语及语言培训方面之计划,并对执行该等计划之结果进行系统评估;
  
  b)建议旨在满足对行政当局工作人员语言培训之需要之计划及措施,并确定及评审该等需要;
  
  c)开展在双语事宜方面可能分配予该项目组之工作;
  
  d)提交关於行政当局语言发展状况之综合报告书,尤其关於两种官方语言地位平等之落实以及关於短、中期内可能出现之发展倾向。
  
  二、项目组之存续期为九个月,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算,且不得延长;该项目组隶属於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务政务司,并在运作上受该政务司之指引。
  
  三、项目组应由一名协调员领导,其职级等同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所载之表内之第一栏之司长;该协调员之委任由总督以批示为之,并以定期委任制度任用。
  
  四、项目组由实现其目标所必不可少之人员组成,而该等人员得以派驻或徵用之方式,从与其存在联系关系之机关调动至该项目组。
  
  五、设立及运作所产生之开支,应以行政暨公职司之款项承担;该司应对项目组提供在运作上所需之技术及行政辅助。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三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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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第36/GM/95号批示,设立具项目组性质之资源分析及评估办公室。   下一条: 第27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法令第十八条第二款b)项所指为每单位评估之目的而在公式内使用的每平方米的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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