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GM/95号批示,设立具项目组性质之资源分析及评估办公室。
考虑到澳门经济的高度自由及开放性,创造对本地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有利的条件,是行政当局的首要目标。 保留经济的特点,及延续本地区稳定的增长步伐,尤其要考虑财货及劳务出口的冲击,因此要求特别注意必需的生产资源的可用性及管理,使面对国际市场时,更具竞争条件。 在此前提下,人力资源显得尤其重要,其管理应使本地拥有的人力和从外地招聘的劳工之间,不论人数或素质方面,都取得合理平衡。 行政当局在这范畴的参与,应为协调各经济参与人的利益,使社会进步、平稳和安定。 为适当的担任这责无旁贷的主导角色,行政当局任何时候都必须掌握完善及最新的有关资讯,即经济状况资讯、以及由整体及各部门的既定政策措施所显示各关键行业之趋势的资讯。 因此有需要设立一架构,目的是关注及长期观察经济和社会现象、编制参考和警报图表,以便适时及有效地决策。 基此; 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B项及第二款,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十条赋予的权能,着令如下: 一、设立项目组性质的资源分析及评估办公室,简称GAAR。 二、GAAR的任务为: a)在宏观经济范畴进行研究,特别针对构成本地区主要行 业特徵的变量之变化; b)收集及分析关於人力、物力及财力资源运用的资讯,以 及该等资源配合为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定的计划方针的资讯; c)构思及建议措施,目的是使人力资源,在人数及素质方面,配合各行业及整体经济的增长步伐而产生该项生产因素的需求; d)协调招聘外地劳工申请程序的管理工作; e)构思及推行措施,以便跟进上级对招聘外地劳工所作决定的执行,配合行政当局中具有管制出入境活动权限的机关。 三、GAAR的存立期预计为三年。 四、在经济协调政务司属下运作的资源分析及评估办公室,设有一名协调员和一名助理协调员,在报酬上分别相当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中附表1中第1栏之司长和副司长,且由总督以批示方式指定,并以定期委任制度任用。*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85/GM/98号批示 五、GAAR运作所需人员可向人员原联系部门徵用或由原联系部门派驻;以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通过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聘请;由协调员建议订立个人劳动合同或以包工合同录取。 六、为履行任务,GAAR可向公共机关,自治机构及其他公共实体要求提供所需的数据及资讯。 七、设立及运作费用由将会列入本地区总预算中经济暨财政政务司办公室开支表的款项支付。 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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