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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7年“两基”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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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1997年“两基”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


  
  1996年,我国顺利地完成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规划的第一阶段目标,全国已有50%的人口地区通过了“两基”评估验收。继京、津、沪之后,又有苏、粤两省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两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积极开展“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对“两基”工作规划第一阶段目标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7年的“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要认真贯彻1997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教委的工作重点和对“两基”工作提出的要求,加强对“两基”工作的分类指导及“两基”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进一步完善“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度,确保1997年“两基”规划目标按质按量完成,并为今后几年的“两基”工作奠定新的基础。现对1997年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两基”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实施义务教育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各地教育督导部门既要重视“两基”评估验收工作,又要重视对“两基”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以保证“两基”实施规划目标按质按量地完成。对“两基”实施过程要重点检查: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情况;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根据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初中的布局、规模和校舍建设情况;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初中师资的准备和配备情况。搞好对“两基”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要注意发挥地(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的作用,指导地(市)教育督导部门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经常性督导检查,并指导县(市、区)做好自查自评工作。
  
  二、在“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正确掌握标准。要继续全面执行教基(1994)19号、教督(1995)5号、教督(1996)5号等文件中关于“两基”评估验收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在普及程度、教师条件和办学基本条件方面,按有关要求从严掌握,其他方面则应视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不得自行降低标准或脱离现阶段的可能再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针对实际情况,现就有关标准的掌握再重申和强调以下几点:(1)初中阶段入学率,在评估验收当年(学年)必须达到95%以上,同时审查评估验收前两年(学年)的入学率情况;(2)各省、自治区应对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学业完成人数中接受非正规教育的比例有一定限制,并对初中非正规教育的课程设置、学时、教学形式、学籍管理、考试办法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3)1990年后补充的小学教师和1993年后补充的初中教师的学历必须全部合格;(4)小学、初中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一定要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做到实用、够用、坚固。中小学校舍中的危房比例一定要在1%以下。
  
  三、指导县(市、区)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县级自查自评是“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基础,是保证“两基”评估验收质量的关键。省、地(市)教育督导部门要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按教督(1995)5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好自查自评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在组织自查自评过程中,要检查本县(市、区)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各项指标的达到程度。县级的自查自评要做到严肃细致,实事求是,边查边改。自查自评的结果要经一定形式的审议,接受人大、政协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继续抓好已经实现“两基”县(市、区)的巩固提高工作。实施义务教育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发展过程,而这些县(市、区)只是达到了现阶段“普九”和扫盲的最基本要求。因此,各地应不失时机地对这些县(市、区)的义务教育工作提出新阶段的新要求,并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引导这些县(市、区)将“普九”和扫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国家教委准备就此问题调查研究后,提出一个具体意见。
  
  一些地方已建立了对实现“两基”县(市、区)的复查制度,开始有计划地对这些县(市、区)“普九”和扫盲工作的巩固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这项制度应坚持下去并不断完善。国家教委已向有关省发出通知,要求对第三批实现“两基”的14个县(市、区)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复查。请按时向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回报复查结果。
  
  五、加强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督导检查。当前,对这些地区要重点督导检查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情况,对有条件地区要督导检查“普九”和扫盲的工作情况,并对中央“义务教育工程”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国家教委从今年开始,要对经省级评估验收的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进行审查,并公布名单。评估验收标准和工作要求,按教督(1996)5号和教督办(1996)3号文件执行。
  六、“普九”工作与扫盲工作原则上应同时评估验收。在“两基”评估验收时,如扫盲工作已经省级评估验收并达到要求,亦应对其扫盲成果的巩固与提高情况进行检查。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扫盲工作应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同时评估验收,没有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区),不能对其扫盲工作进行评估验收。
  
  七、处理好“两基”与“两全”的关系。实现“两基”与促进“两全”是一个有机整体,都是为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奠定基础。当前,在抓好“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的同时,应引导地方认真贯彻《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重视构建督导评估机制,推动实施素质教育工作。
  
  八、切实加强督导队伍建设。要搞好“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督导人员的整体素质。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教委《关于加强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把熟悉业务、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督导队伍中来。要加强对督导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督导人员要严格遵守《督学行为准则》,努力做到深入实际,实事求是,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廉洁自律,做到不迎送,不吃请,不受礼,不扰民。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7年“两基”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


  
  1996年,我国顺利地完成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规划的第一阶段目标,全国已有50%的人口地区通过了“两基”评估验收。继京、津、沪之后,又有苏、粤两省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两基”。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积极开展“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对“两基”工作规划第一阶段目标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7年的“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要认真贯彻1997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教委的工作重点和对“两基”工作提出的要求,加强对“两基”工作的分类指导及“两基”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进一步完善“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度,确保1997年“两基”规划目标按质按量完成,并为今后几年的“两基”工作奠定新的基础。现对1997年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两基”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实施义务教育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各地教育督导部门既要重视“两基”评估验收工作,又要重视对“两基”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以保证“两基”实施规划目标按质按量地完成。对“两基”实施过程要重点检查: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情况;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根据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初中的布局、规模和校舍建设情况;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初中师资的准备和配备情况。搞好对“两基”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要注意发挥地(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的作用,指导地(市)教育督导部门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经常性督导检查,并指导县(市、区)做好自查自评工作。
  
  二、在“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正确掌握标准。要继续全面执行教基(1994)19号、教督(1995)5号、教督(1996)5号等文件中关于“两基”评估验收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在普及程度、教师条件和办学基本条件方面,按有关要求从严掌握,其他方面则应视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不得自行降低标准或脱离现阶段的可能再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针对实际情况,现就有关标准的掌握再重申和强调以下几点:(1)初中阶段入学率,在评估验收当年(学年)必须达到95%以上,同时审查评估验收前两年(学年)的入学率情况;(2)各省、自治区应对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学业完成人数中接受非正规教育的比例有一定限制,并对初中非正规教育的课程设置、学时、教学形式、学籍管理、考试办法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3)1990年后补充的小学教师和1993年后补充的初中教师的学历必须全部合格;(4)小学、初中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一定要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做到实用、够用、坚固。中小学校舍中的危房比例一定要在1%以下。
  
  三、指导县(市、区)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县级自查自评是“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基础,是保证“两基”评估验收质量的关键。省、地(市)教育督导部门要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按教督(1995)5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好自查自评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在组织自查自评过程中,要检查本县(市、区)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各项指标的达到程度。县级的自查自评要做到严肃细致,实事求是,边查边改。自查自评的结果要经一定形式的审议,接受人大、政协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继续抓好已经实现“两基”县(市、区)的巩固提高工作。实施义务教育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发展过程,而这些县(市、区)只是达到了现阶段“普九”和扫盲的最基本要求。因此,各地应不失时机地对这些县(市、区)的义务教育工作提出新阶段的新要求,并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引导这些县(市、区)将“普九”和扫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国家教委准备就此问题调查研究后,提出一个具体意见。
  
  一些地方已建立了对实现“两基”县(市、区)的复查制度,开始有计划地对这些县(市、区)“普九”和扫盲工作的巩固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这项制度应坚持下去并不断完善。国家教委已向有关省发出通知,要求对第三批实现“两基”的14个县(市、区)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复查。请按时向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回报复查结果。
  
  五、加强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督导检查。当前,对这些地区要重点督导检查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情况,对有条件地区要督导检查“普九”和扫盲的工作情况,并对中央“义务教育工程”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国家教委从今年开始,要对经省级评估验收的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进行审查,并公布名单。评估验收标准和工作要求,按教督(1996)5号和教督办(1996)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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