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程序与方法
Ⅰ.评估程序框图: ┌────────────┐───┬─── │评估委员会发出评估公告│申请│ └────────────┘阶段│ ↓│ ┌────────────┐│ ┌───→│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报告)│───┼──── │└────────────┘自评│ │↓与审│ │┌────────────┐议阶│ │←───┤评估委员会审核申请报告│段│ │└────────────┘│ │通过↓│ │┌─────────────┐│ ││学校开展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 │└─────────────┘│ │↓│ │未通过┌─────────────┐提出修改意见───┼──── │←───┤评估委员会审核自评报告├──────┐视察│ │└─────────────┘│与鉴│ │↓通过自评报告↓定阶│ │┌─────────────┐┌───────┐段│ ││评估委员会派视察小组到学校│←─┤学校对自评报告││ ││实地视察并写出视察报告││修改或补充││ │└─────────────┘└───────┘│ │↓│ │┌─────────────┐│ │←───┤评估委员会开会讨论并作出评││ ││估结论││ │└─────────────┘│ │ ↓↓ │ │┌──────┐┌────┐│ │←───┤未通过评估││通过评估││ │└──────┘└──┬─┘───┼──── │↓│申诉│ │┌──────┐│与复│ ││学校提出申诉││议阶│ │└──────┘│段│ │↓↓│ │未通过┌──────┐通过┌───┐│ │←───┤ 裁决 ├─→│ 颁证 │───┼──── │└──────┘└─┬─┘保持│ ││与督│ ││察阶│ │↓段│ │ 期满以后 ┌───┐│ │←─────────────┤保持与││ │督察││ └───┘───┴──── Ⅱ.程序与方法 一、申请与审核 1.申请条件 1.1申请评估学校须是符合《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所提条件,并具有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 1.2申请评估学校的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已通过评估,或与硕士研究生同期申请评估。 1.3申请评估学校从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必须有连续二届或二届以上的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的硕士毕业生。 1.4申请学校必须在提交申请的同时交纳申请费。 2.申请报告 申请学校应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 一、学校概况和院系简史 二、院系组织状况 三、师资状况 四、教学工作、实验用房、教学资料和设备器材 五、培养方案和教学情况 六、教学经费 在报告中应对上述所列各项内容进行说明并提供资料。若申请评估学校的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与硕士研究生教育同时申请评估,则共同部分不必重复叙述。 3.申请审核 评估委员会收到申请评估学校的报告后,即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 ①受理申请。即通知申请学校,递交自评报告,交纳评估费; ②拒绝受理。由于申请评估学校尚不具备评估的基本条件,或由于对其提出的问题的答复不符合要求,评估委员会可拒绝受理申请,并告知学校拒绝受理的理由。 在审核过程中,评估委员会有权要求申请评估学校对某些问题作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或派视察人员进行实地审核。申请评估学校必须密切配合评估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在提出申请以前,申请学校可以请求评估委员会的指导和咨询,所需费用由申请学校负担。 申请及审核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各申请评估学校应在7月10日以前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一份,评估委员会应在9月1日以前作出审核决定,并通知申请评估学校。 二、自评与审阅 1.自评目的 自评是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所在院系对自身的硕士研究生培养状况、培养质量的自我检查,主要检查培养计划是否达到《评估标准》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证培养计划的实施。撰写自评报告是自评阶段的重要工作。自评报告是学校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的文件,要对培养计划及其各项内容进行鉴别并加以说明,以备鉴定。 2.自评方法 自评工作应由学校有计划地组织进行。自评报告的产生应该自始至终体现客观性、真实性的原则,有关院系应该组织包括硕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和其他工作人员参与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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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评 自评报告分八个部分,按顺序逐条陈述。自评报告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报告中所陈述的论点应有翔实资料证明,以供审核。 一、前言 二、指导思想、目标与特色 三、院系背景 四、培养方案 五、科研、生产及交流活动 六、对上届视察小组报告的回复及上次评估以来的变化与发展(首次申请评估无此项) 七、自我评价 八、附录 各部分的内容及要求分述如下。 3.1前言(最多1500字) (1)高等学校背景 影响高等学校和建筑学院系特色的所在城市和地区的背景。高等学校的性质、隶属关系、级别。 (2)院系的现状及历史。 3.2硕士研究生培养指导思想、目标与特色(最多2000字) (1)培养方案的沿革。 (2)院系的办学思想、方法及目标。参照《评估标准》说明院系对学生能力培养的明确要求。 (3)培养方案的特色。评估委员会鼓励各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所在院系在保证职业性和学术性兼顾培养的前提下,发展有特色的培养方案。报告可就此作特别的陈述。 3.3院系背景(最多4000字) (1)人员情况 学生:生源,硕士研究生的入学素质,学生的背景特点,招生人数。 教师:教师人数,来源,背景特点,影响培养方案特色的教师素质,教师进修情况。 职工:人数,素质及参与的工作。 (2)图书资料及设施条件 资料:图书、期刊、学术论文、音像等资料的规模和发展状况。 实验室:实验室的门类、规模及发展状况。 计算机:规模与配置。 报告应着重说明以上各项资料及设备参与教学过程的状况。 (3)组织机构 行政机构的设置及决策过程。院系的行政及教学组织机构对培养方案的形成和执行过程的影响,有关组织(如学术、学位、职称评定等委员会)的情况。 (4)经费 教学经费的来源及使用。 3.4培养方案 (1)院系或所在高等学校能为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提供的公共课程及人文学科方面的选修课程情况。 (2)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培养计划,应包括开设的学位课程、选修课程,学分以及任课教师的情况。学位论文或设计的要求,以及指导教师的情况。 (3)围绕《评估标准》的课程安排 这是自评报告的核心内容,报告应着重说明按照《评估标准》中智育标准的七个方面所作的教学安排,以证明所提供的学习内容和条件能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每一条标准都应该分别提供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成果以示证实。 (4)课程建设情况 学位课程及主要选修课的设置及其内容,包括特色课程的情况,师资配备、经费来源、教材建设、教学资料积累,并提供有关教学效果的充分证据。 (5)教学管理水平 报告应陈述有关教学管理的情况,如各类教学文件的归档制度,学籍管理制度,保证培养方案实施的措施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报告中所涉及的教学文件、文献资料、规章制度应做到有案可查,以备视察小组调用核查。 3.5科研、生产及交流活动 (1)科研及学术活动 记述导师、硕士研究生在提高培养质量和形成培养特色等方面所做的学术科研活动,并提供实际成果。 (2)生产及实践活动 记述导师、硕士研究生在促进学校与社会联系方面所做的生产实践工作,并提供实际成果。 (3)对外交流 记述院系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及其成果。 3.6对上届视察小组报告的回复(首次评估无此项) (1)上届视察小组报告。 (2)学校对上届视察小组报告所提意见的逐项答复。 (3)对上届评估中未达到《评估标准》的项目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及其效果。 3.7自我评价 (1)自评过程(最多1000字) 说明自评过程以提供自评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的证明。 (2)自评总结(最多2000字) 围绕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总结硕士研究生培养经验,明确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所在院系的优势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及发展。 3.8附录(以近四年为主) (1)硕士研究生的教学文件:始读条件,各课程的教学大纲,课时安排及主要内容(标题),还包括任课教师的情况。学位论文(工程设计或论文)成果。 (2)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 (3)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导师及任课教师的简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研究方向)。 (4)有关硕士研究生德育、体育的工作情况及资料。 (5)教育部规定的硕士研究生外语水平测试通过率和外语平均成绩。 (6)图书、期刊、学术论文、音像等资料的统计数据。 (7)实验室主要设备清单。 (8)历届毕业生反馈的有关资料。 4.自评报告的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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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受理申请评估学校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交到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及各位委员),评估委员会在收到自评报告后的两个月内即3月15日前,应对自评报告作出评价,以鉴定培养方案满足《评估标准》的程度。 评估委员会审阅自评报告后,可产生下面三种结论: ①通过自评报告。并于5月中旬组织、派遣视察小组进行实地视察。 ②基本通过自评报告。对自评报告中少量不明确或欠缺的部分要求申请评估学校在半个月内即4月30日前进一步提供说明、证据或材料,根据补充后的情况再决定是否派遣视察小组。 ③不通过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不能达到《评估标准》的要求。自评报告未通过,至此评估工作终止,申请评估学校在两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三、视察 1.视察小组的组成与职能 视察小组是评估委员会派出的临时工作机构,其任务是根据评估委员会要求实地视察申请评估学校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情况,写出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建议,交评估委员会审议。视察小组成员由评估委员会聘请。 视察小组由3~5人组成,由当届的评估委员会成员出任组长,组成成员必须是资深建筑师和高等院校的教授。为保证视察工作的经验和连续性,至少有2人曾参加过视察工作。 2.视察工作 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前将视察计划通知学校,视察时间为1~1.5天,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 视察小组在开展视察工作之前,应详细阅读被视察学校的自评报告和评估委员会对该校的视察要求。 2.1视察工作程序: (1)与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所在院系负责人商定视察计划。 (2)会晤主管校长及有关院系负责人。 (3)了解院系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 (4)审阅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程设计或论文),必要时辅以其它考核办法。 (5)听取硕士研究生对教学的意见。 (6)与导师和任课教师会晤。 (7)了解毕业硕士生情况。 (8)与校和院系负责人交换视察印象。 2.2视察工作重点: (1)院系对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的评价和检查课程效果的能力。 (2)对各门课程的规定和要求是否有依据,规定是否清晰,是否被师生理解,教、学、研是否有效。 (3)学位课程的深度、广度以及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培养硕士生技能和理解能力的程度,其中包括: ——掌握建筑设计方法和理论、现代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理论、行为与环境的理论等,并能运用于实际工程设计或研究中。 ——具有从事中等复杂程度实际工程的建筑设计能力。 ——掌握职业实践和工程设计的有关知识。 ——掌握并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设计、资料综合研究等工作。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应用研究或工程设计方面)的能力。 课程要注意学生创造能力的培养,注意注册建筑师职业道德的教育。 (5)教学设施及经费的现状及其利用情况。 (6)师资队伍建设的有关情况。 3.视察报告 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工作结束后即写出视察报告呈交评估委员会。视察报告是评估委员会对被视察学校、院系作出正确评估结论的重要依据,一般应包括下列要点: *视察概况。 *培养条件、教学管理现状。 *办学经验与特色。 *对学生德育水平、学风、基础知识、理论、专业技术及身心健康等方面作出评估。 *被视察学校对上届视察小组所提意见的改进情况(首次评估院系无此项)。 *对院系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对自评报告的评价 *提出评估结论建议(此项以保密方式提交评估委员会)。 4.视察小组离校前,需向学校和院系领导通报视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其中的评估结论建议除外),听取校方的意见。 四、评估结论 1.评估结论 评估委员会应在受理学校申请的一年内对自评报告和视察报告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的形成由评估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评估结论之外,讨论评估结论的过程和投票情况应予保密。 评估结论分为: ①评估通过。评估合格的资格有效期为7年。 ②评估通过。评估合格的资格有效期为4年。 ③评估未通过。评估未通过的学校在两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评估委员会应将评估结论及时通知申请评估学校,并呈报国家、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凡通过建筑设计及其理论硕士专业评估的学校,可获得评估委员会颁发的《全国高等学校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合格证书》。评估委员会应在有关新闻媒介上公布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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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鉴定状态的保持 资格有效期为7年和4年的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在获得证书后,应经常总结取得的成绩、经验,以及尚待改进的问题。资格有效期期满必须重新申请评估。 评估委员会为保证学科专业教育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求处于评估合格有效期的院校聘请校外2名校外教授或资深建筑师作为教学质量督察员(名单报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督察员对已获得证书的院系每2年左右进行一次监督性视察,并写出评价意见(不少于1000字),以督促学校不断保持和提高教育质量。督察员的评价意见应一式两份,一份留在学校作为下一次评估的有关资料备查,一份寄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五、申诉与仲裁 1.申请评估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评估结论的15天内用书面向评估委员会表明申诉的意向,并在评估结论下达的30天内向评估委员会呈报详细的书面材料,陈述申诉理由。 2.评估委员会主任在接到申诉请求后,应立即将情况报建设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有关申诉材料移交有关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指派仲裁小组。仲裁小组设组长1人,组员2人(应选自评估委员会的前任委员)。小组成员名单应送交申诉学校,学校可以提出异议,但是否需要更换人员,则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 3.仲裁小组负责召开听证会,通知申诉学校和评估委员会各派2名代表出席。双方代表可以在听证会上陈述各自的意见和理由。听证会不作结论。 4.仲裁小组必须在听证会结束后的3天内作出结论,以书面形式将此结论和对作出此结论的说明通知申诉学校和评估委员会,同时呈送仲裁机构备案。仲裁小组的结论是终审裁决,对申诉学校和评估委员会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全部申诉工作应在接到申诉材料之日起的100天内完成。申诉期间,学校的鉴定结论不变。全部申诉费用应根据评估结论的变或不变而由评估委员会或申诉学校负担。 六、学位授予 1.学位名称:建筑学硕士 2.已在建筑学专业毕业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已通过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评估的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点毕业者,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 3.已获非建筑学专业学士学位,并在已通过评估的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点修满学分,同时须补修建筑学专业学士学位有关必修课程(具体课目视学生的原有专业学习状况而定,但不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科目),并取得学分者,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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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程序与方法
Ⅰ.评估程序框图: ┌────────────┐───┬─── │评估委员会发出评估公告│申请│ └────────────┘阶段│ ↓│ ┌────────────┐│ ┌───→│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报告)│───┼──── │└────────────┘自评│ │↓与审│ │┌────────────┐议阶│ │←───┤评估委员会审核申请报告│段│ │└────────────┘│ │通过↓│ │┌─────────────┐│ ││学校开展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 │└─────────────┘│ │↓│ │未通过┌─────────────┐提出修改意见───┼──── │←───┤评估委员会审核自评报告├──────┐视察│ │└─────────────┘│与鉴│ │↓通过自评报告↓定阶│ │┌─────────────┐┌───────┐段│ ││评估委员会派视察小组到学校│←─┤学校对自评报告││ ││实地视察并写出视察报告││修改或补充││ │└─────────────┘└───────┘│ │↓│ │┌─────────────┐│ │←───┤评估委员会开会讨论并作出评││ ││估结论││ │└─────────────┘│ │ ↓↓ │ │┌──────┐┌────┐│ │←───┤未通过评估││通过评估││ │└──────┘└──┬─┘───┼──── │↓│申诉│ │┌──────┐│与复│ ││学校提出申诉││议阶│ │└──────┘│段│ │↓↓│ │未通过┌──────┐通过┌───┐│ │←───┤ 裁决 ├─→│ 颁证 │───┼──── │└──────┘└─┬─┘保持│ ││与督│ ││察阶│ │↓段│ │ 期满以后 ┌───┐│ │←─────────────┤保持与││ │督察││ └───┘───┴──── Ⅱ.程序与方法 一、申请与审核 1.申请条件 1.1申请评估学校须是符合《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所提条件,并具有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 1.2申请评估学校的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已通过评估,或与硕士研究生同期申请评估。 1.3申请评估学校从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必须有连续二届或二届以上的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的硕士毕业生。 1.4申请学校必须在提交申请的同时交纳申请费。 2.申请报告 申请学校应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 一、学校概况和院系简史 二、院系组织状况 三、师资状况 四、教学工作、实验用房、教学资料和设备器材 五、培养方案和教学情况 六、教学经费 在报告中应对上述所列各项内容进行说明并提供资料。若申请评估学校的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与硕士研究生教育同时申请评估,则共同部分不必重复叙述。 3.申请审核 评估委员会收到申请评估学校的报告后,即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 ①受理申请。即通知申请学校,递交自评报告,交纳评估费; ②拒绝受理。由于申请评估学校尚不具备评估的基本条件,或由于对其提出的问题的答复不符合要求,评估委员会可拒绝受理申请,并告知学校拒绝受理的理由。 在审核过程中,评估委员会有权要求申请评估学校对某些问题作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或派视察人员进行实地审核。申请评估学校必须密切配合评估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在提出申请以前,申请学校可以请求评估委员会的指导和咨询,所需费用由申请学校负担。 申请及审核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各申请评估学校应在7月10日以前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一份,评估委员会应在9月1日以前作出审核决定,并通知申请评估学校。 二、自评与审阅 1.自评目的 自评是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所在院系对自身的硕士研究生培养状况、培养质量的自我检查,主要检查培养计划是否达到《评估标准》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证培养计划的实施。撰写自评报告是自评阶段的重要工作。自评报告是学校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的文件,要对培养计划及其各项内容进行鉴别并加以说明,以备鉴定。 2.自评方法 自评工作应由学校有计划地组织进行。自评报告的产生应该自始至终体现客观性、真实性的原则,有关院系应该组织包括硕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和其他工作人员参与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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